法治与民主是现代政治所追求的两大基本目标,两者之间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不可分离。
(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只有有了民主的基本事实,法治才得以产生,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也不例外。只有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争得民主,才可能制定出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并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行为的依据和准则,才能产生社会主义法治。
2.民主决定法治的性质。近现代的法治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治。同时,民主的内容也决定了法治的内容。法治是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而,民主的发展也必然带来法治的发展。民主的内容和范围越扩大,法治也必将越完善。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体现为人民当家做主,法治则体现为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从而构成良法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将日趋健全和完善。
3.民主决定法治的效能。依法办事是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法律只有充分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民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法律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一方面,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利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的尊重、支持、依赖和遵守。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现代法治所要求的依法办事已不仅仅是一般公民依法办事,而是所有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这是现代法治的精髓。在民主政治下,公民享有法定的政治权利,国家权力的产生、转移、行使,都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结果,这样就能有效地制止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等破坏法治的行为,强有力地保障法律的实行,真正实现法治。
(二)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形式。法治是民主的事实和成果在法律上的确认。在社会主义社会,即是确认人民的民主权利,使人民的民主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其根本上是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制度化和法律化。(www.xing528.com)
2.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法治通过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民主的实现具有合法的形式,同时对破坏民主的行为予以必要约束。法治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在社会主义社会,既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又要反对极端民主化,反对无政府主义,防止破坏民主现象的发生。
3.法治是民主的可靠保障。如果民主缺乏法治作保障,民主就不会具有稳定性,就会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在历史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实行法治,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一点。因为法治不仅要求政治行为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而且要求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在法治条件下,作为民主政治运作所必需的规则和程序才能稳定,才能确保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在社会主义社会,要通过法治建设,使民主的实现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充分保障,确保社会主义民主稳定健康发展。
(三)民主与法治相统一
民主与法治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法治离开了民主,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民主离开了法治,则没有了正确的导向和保障。因此,民主与法治只有紧密结合,才能相互促进,同步发展。在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做到民主法治化与法治民主化相统一,才能使二者得到共同发展。
“民主法治化”是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内容要用法律确认和保障。要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使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更迭和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使民主的原则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确认和固定下来,既能保障民主正常运行,又能使民主受到必要的制约,从而防止个人的独断专行或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行为,使民主得到不断发展。
“法治民主化”是指法治,尤其是其赖以实现的法律制度以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各个环节都充分体现民主的精神原则。从而保障我国的法律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使法治在其运行和实现过程中,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最大程度上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精神,从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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