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的概念
关于政治的概念,历来众说纷纭。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政治,主要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任何政治,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夺取、巩固或参与、影响国家政权为中心议题。政治的根本问题是经济利益的斗争,政治关系说到底不过是经济关系的表现形态。在我国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我国政治的主要内容。
(二)正确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
关于法与政治的关系,有种种不同观点。正确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需要注意:其一,法与政治都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反映一定社会主体的意志和利益,两者相互作用、密切关联。政治对法有直接的影响和制约作用,法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的发展。其二,就法与政治两者的相互作用说,政治对法的作用更明显、更直接,政治在与法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经常居于主导地位。这特别表现在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法治的发展变化。当法的状况和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是由于政治的发展变化所引起的时候,当法反映政治目的和要求时,这种法的活动,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措施。但不能由此得出法仅仅是一种政治措施的结论。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政治不等于法、法治,反之亦然。政治与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1.政治对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1)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政治的先进与落后是法的先进与落后的重要根据,特别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往往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2)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不能设想,在政治条件或政治环境十分糟糕的情形下,法和法治能有较好的发展。
(3)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国家、阶级、政党、民族的政治活动的内容及其影响,往往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有关内容。
(4)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发展变化,导致立法和法的贯彻实施方面的或兴或废。政治能及时反映和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从而给立法和法的贯彻实施提出要求和依据。
2.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法具有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并直接影响政治发展的作用。表现在:
(1)法可以确认各阶级、阶层、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调整掌握政权阶级与其他阶级、阶层、集团的关系,在阶级对立社会也就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同盟者的关系。
(2)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例如以法的形式将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确立下来,使其具体化为普遍的、明确的行为规范,并获得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3)法可以为一定阶级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如现阶段我国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就是现阶段我国最大的政治。
(4)法还可以对危害掌握政权阶级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起着捍卫其政治统治的作用。
3.法与政治的区别。
(1)政治的内容比法的内容丰富,不仅反映在法上,也反映在政策方针等方面。政治的外延大于法。如果把法与政治当成一回事,就会把丰富的政治生活内容局限到这一个圈子中,妨碍其展开。
(2)法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或要求。法还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不能把法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归结为政治关系。
(3)法在反映政治内容时是一种政治措施,但它不是一般的政治措施,而是有特殊强制力的政治措施。如果把法与政治混淆起来,有可能看不到法在实现政治要求时比其他政治措施更有力,因而不重视法制或法治建设;或是有可能把其他政治措施,例如某些方针、政策也当成法,使它们带上特殊强制性,结果带来社会弊病。
【案例】
贝克诉卡尔案(www.xing528.com)
在美国,按照传统的“政治问题”回避原则,议席分配问题被视为“政治棘丛”,司法机关不应介入。在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案(Bakerv.Carr)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认定此类问题适合司法裁决。
20世纪以来,美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人口向城市转移,田纳西州没有根据人口分布的变化重新分配州议会的议席,导致各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量差异过大,农村选民的选票价值远远大于城市选民,因此城市选民贝克等人将州务卿卡尔诉至地区法院,要求法院宣布该州1901年的《议席分配法》违宪,但地区法院以“政治问题”为由驳回了请求,于是案件被移送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判定司法机关对议席分配案件拥有管辖权。判决意见指出:不能仅仅因为诉讼寻求的是对一项“政治权利”的保护,就认定它是个“政治问题”而应予回避,这无异于“玩弄文字游戏”。“歧视显然存在,不能仅仅因为歧视涉及政治权利,就否定依据平等保护条款寻求救济的权利。”该案冲破了“政治棘丛”,使议席分配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在联邦最高法院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问题”法治化是现代宪政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贝克诉卡尔案的判决是当代美国宪政中最具影响力的判决之一。它第一次有效地制止和更正了美国各州长期存在的议席分配不公,同时也昭示着最高法院司法理念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多数大法官们开始认识到,时代的演进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政府不断调整保护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和力度,否则社会公正无从谈起。如果正常的政治途径无法保护公民的平等宪法权利,那么,司法机关就有必要适时地介入,用强制的手段摒除政治生活中实际上的不平等。贝克诉卡尔案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然而其所确立的标准直到今天仍然是界定“政治问题”的核心。对于一向含混不清的“政治问题”概念来说,这一判决赋予它鲜明的含义。但是,贝克诉卡尔案的意义远不只此,它契合了宪法发展的方向,为美国本土乃至域外提供了“政治问题”法治化的先例。
(三)法与政策
1.政策的概念。政策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政策就其主体而言,有掌握政权阶级和其他阶级的政策,有执政党和在野党政策,有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政策;就其内容而言,有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政策的区分;就其层次而言,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区分。在各种政策中,执政党和国家的总政策、基本政策更为重要。在当今世界,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政策尤为重要。
2.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在我国,法与党的政策,在经济基础、体现的意志、根本任务和思想理论基础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两者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由这个基础决定并为这个基础服务;两者都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两者都以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人民的利益而促进社会进步为己任;两者都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3.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法与党的政策在制定的组织和程序、实施的方式、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功能、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程度等方面,都有区别。①法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来制定;政策不是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是由党的领导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的。②法具有国家的特殊强制力,在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具有一体遵行的普遍约束力;政策的实施,对党员以党的纪律作后盾,对公民主要依靠宣传动员和说服教育。③法以宪法、法律、法规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肯定性、明确性,具体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政策通常以纲领、决议、宣言等非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比较注意理论阐述,规定得比较原则,少有具体、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④法一般调整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是提供辨别人们行为是否违法犯罪的标准;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它渗透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环节发挥作用,是区分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的标准。⑤法往往是长期经验的总结,情况不发生重大变化不会轻易改变;政策一般是对全局性的任务提出号召,允许人们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和灵活运用,它要适应形势及时变化,因而较为灵活。
4.法与党的政策的相互关系。
(1)党的政策对法的作用。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通过政策来实现。政策是党领导国家的基本方法和手段。这就决定了它对国家各种活动包括对立法和法的实施活动都有重要指导作用。
第一,党的政策对立法有指导作用。党的政策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理论基础,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和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对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立法以党的政策为指导,体现政策精神和内容,有助于使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从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项重要法律、法规,都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出来的。当然,立法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并不是要简单地把党的政策变为法,而是要把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体现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精神。
第二,党的政策对法的实施也有指导作用。由于法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在法的实施中坚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就能紧紧把握住法的基本精神,正确地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另一方面,法的实施是以一定的客观形势为背景的,而党的政策具有能及时反映客观形势的特点,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有助于使法的实施同经济、政治发展的大趋势相吻合,更好地发挥法的作用。此外,在把具有概括性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复杂的具体事物上时,在法律规范不明确、不具体甚至没有法律规范而又需要对事物加以处理时,也需要以党的政策加以指导,以便正确反映立法意图和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2)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实行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治的国家,国家活动和执政党领导国家的活动,都要以法为依据,不能与法相背离。因此,共产党用以领导国家的政策,在与法发生关系时,表现为法在它的制定和实施中有积极作用。
第一,法对党的政策的制定有必要的制约和指引作用。党领导国家的活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我国宪法对这一原则作了确认。坚持这一原则,就意味着制定党的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不能违背根本法。就是说,法对党的政策制定的制约,具有使其合法化的作用。
第二,法对党的政策的实施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法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因此,从实质上说执行了法也就促进了党的政策实现。法有自己特有的表现形式,是明确的、普遍的社会规范。法体现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使这些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理解、执行和遵守。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特殊强制力,把党的政策或其精神和内容体现到法中去,就使这部分政策的实施能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强制力的双重保障。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其第13条修正案规定:“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把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决定,从此,从治理国家的模式上说,告别了我国数千年的人治模型。
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过程文明、政治制度文明等,其核心是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的法治化。如果说,物质文明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精神文明与先进文化相联系,那么可以这样认为,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的进步相联系。从法治的角度看政治文明,可以发现,政治的法治化状况与政治的文明程度成正比。没有法治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文明的政治。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其实就是将法治推向政治领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野蛮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从而“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第5条。自此,“依法治国”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规范,而且上升为重要的宪法规范,取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使中国的法治之路有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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