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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思维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但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法律思维就是一种规范性的思维。同时,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永恒价值追求,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

法理学:法律思维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思维,大体上是指法律人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一种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认知与实践法律的理性认识过程,也就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社会问题通常是一个复合性问题,往往包含着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多种因素。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律思维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我们在没有学法律之前,已经受生活阅历和社会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养成了很多习惯性思维模式。但是,我们学习了法律,就是专业的法律人,思维方式就要由法律的标准来衡量。

法律思维是一种不同于其他思维的职业性思维,其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将法律研究和事实研究结合起来的过程,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则是这个思考过程的质料。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首先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但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因此,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2.法律思维以法律语言为思维语言。思维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是借助语言所实现的理性认识过程,因而语言和思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当然也与语言密切相关。语言不仅是法律的表达形式,而且法律的意义也必须依靠语言来建构,被用来表达和建构法律意义的法律语言就成为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运用全过程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因而法律语言是一种典型的思维语言,而且为法律思维所必需。为此,法律人除了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及理解和运用能力外,还必须掌握规范的法律语言及基本知识和理论,只有这样,才能以法律语言为基础开展社会交往、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职业活动。语言给予我们的东西很多,我们能够思考什么,实际上取决于我们熟悉的先于我们存在的语言能够帮助我们思考什么。不同的语词产生不同的思维。我们学会了什么语言,就学会了如何思考问题。当我们学会用法律语言思考问题时,我们就能够忠于法律;当我们的教育模式所传授给我们的只是道德语词和概念的时候,埋藏在我们内心深处的必然是道德思维。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个人有时候坐在法庭上,执掌着法官的权力,但他所能够想到的词汇和概念却都是道德的。作为法律人,应该用法律语言,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解决面对的问题。

3.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当讨论某个社会问题时,如果是经济学家,总是问有没有效率?能不能提高生产力?总是讲投入与产出,讲价值最大化,讲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经济学家这样来展开议论,其核心概念就是“效率”,即经济学家的整个思维是围绕“效率”这个核心概念进行的。对于同样的社会问题,法学家首先问合不合法?然后问法律有没有规定?如果法律有规定,他再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当他谈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时候,他就要分析法律的规范构成,分析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然后把讨论的这个事实、这个行为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加以对照。如果对照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他就表示肯定的意见;如果对照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他就表示否定的意见。可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在内的“法律人”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的,换言之,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法律思维就是一种规范性的思维。(www.xing528.com)

4.法律思维以“崇尚法律”、“恪守公正”为思维定势和价值取向。“任何思维模式都有其定势,没有定势的思维模式是不存在的。”因而,思维定势直接体现和展示着特定思维模式的突出功能和特有属性,并积极影响和有效强化思维主体的角色定位及其思维价值取向,由此决定了群体性思维必然有着共同的思维定势和一致的价值取向,并使其内在地区别于其他专业性、职业性思维。法作为人类社会中一定历史时期的典型行为规范,不仅具有规范、统一等重要属性,而且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具有最高权威的行为规范系统,特别是受自然法思想的启迪和教化,“法律至上”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思维定势主要表现在“崇尚法律”,面对任何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其基本任务在于作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对照法律规定,“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最终作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同时,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永恒价值追求,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法律思维也由此明显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比如,伦理思维(道德思维)以是否合乎道德要求为思维定势,以善恶评价为价值取向;经济思维以投入产出比较为思维定势,以追求经济效率为价值取向;政治思维以政治利弊权衡为思维定势,以是否合理、有利为价值取向。法律思维是从法律价值上,把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法治为上的理念贯穿到我们思索一切问题的过程。

5.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主义引导下的经验思维。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人们通过理性的努力,在总结和凝聚以往社会经验、知识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技术并基于一定的意志和利益需要,对理想社会关系和秩序状态的能动建构。因而法律的实施实际上也就是法律人理解和运用这样一个集合了理性和经验的法律规定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过程,既非单纯的思辨,也非单纯的经验判断。在这一“理解”和“运用”过程中,一方面,法律人作为法律的实践主体,必须综合运用法律原理,理性解读法律规定,讲求和遵从逻辑,恪守并阐释社会公正,同时,还要综合考察千变万化、复杂多样的案件事实,最终通过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解决实现对社会秩序的合理建构。因而,法律思维必然是在一定理性主义指导下的思维活动,与法律人的哲学观、价值观等理性认识和思考密不可分。因为,作为法律规定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原则等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面前,不可能“一一对应”,这就要求法律人在充分运用自身理性认识的同时,还要积极采用经验分析。

6.法律思维是一种群体性思维。法律思维的主体涉及所有“法律人”,也即法律思维为法律共同体所共有,因而有学者即从这一角度来定义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进行概括总结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乃至法学学者等在内的所有法律人,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群体组织结构,并运用规范、统一的法律语言,在其职业思维过程中围绕着共同的目的和心理需要,遵循着共同思维逻辑和价值取向进行相互沟通和理解。作为一个法律人,其法律思维的养成,不仅仅是通过参与群体职业活动受到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且需要经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最终具备与同一个职业群体内其他成员相一致的、稳定的思维模式和方法,并达到一定的层次和水平。

从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法律人也即法律职业从业者,或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它是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有的,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一种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认知与实践法律的理性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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