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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解读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亡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部分变化。5月2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新江财物被诈案立案侦查,并于5月29日对7034号账户的存款30 010元予以冻结。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

法理学:解读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亡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与其他事物一样,各种法律关系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有些法律关系在形成,有些法律关系在变更,也有些法律关系在消灭。

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新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因结婚登记而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部分变化。它包括:①权利主体的改变,即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从这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如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②权利客体的改变,即因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改变而导致法律关系的改变。如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因其中部分房屋被烧毁或者倒塌而改变这一法律关系。③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即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改变。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改变付款方式、改变交货期限等。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二)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可以为人所认识的客观存在,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其次,不是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法律事实,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只有合乎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案例】

2007年5月17日,李新江在八里桥邮政所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4150,户名为李新江。5月18日,该存折被他人以户名为“李新江”、账号为7034的存折调换。同日,李新江将3万元现金存入调换后的账号为7034的存折,后发现存折被调换的事实,立即申请邮政所对该账户的3万元存款停止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2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新江财物被诈案立案侦查,并于5月29日对7034号账户的存款30 010元予以冻结。经侦查,7034号账户内的3万元存款系李新江所存,因未抓捕到犯罪嫌疑人,无法将该账户存款取出发还失主。李新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八里桥邮政所及邮政局共同撤销该笔存款交易并返还存款3万元。八里桥邮政所及邮政局认为原告李新江不是账号7034存款合同的当事人即该账号的存折所有人,无权要求八里桥邮政所更改存款合同返还该笔存款。

法院认为,李新江于2007年5月18日在八里桥邮政所向7034号账户存款3万元,与八里桥邮政所之间建立存款合同关系。由于李新江本人亲自开立的账号为4150,公安机关证明其因被骗才将3万元存款误存入7034账号,可以认定李新江向7034号账户存款3万元的行为系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李新江申请撤销其与八里桥邮政所就7034号账户的存款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3万元。

本案中,李新江在邮政储蓄所存款,邮政储蓄所开具存折作为凭证,通过这些行为在两者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存款人凭存折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李新江因重大误解将原本打算存入账号为4150的存折的3万元存入了账号为7034的存折,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他与邮政储蓄所之间的这一储蓄合同关系随之消灭,邮政储蓄所即丧失了继续占有该笔存款的依据,因此予以返还。

(三)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它分成不同的种类。依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前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后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不可避免,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是完全归于消灭。例如,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会导致该房屋原先所有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改变或消灭;人的出生导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人的死亡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①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为有效,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集体,称为“事实构成”。

如何分析具体案例中的法律关系[3]

法律关系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是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包罗万象、复杂多变的,其中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由法律调整而形成法律关系,法律仅是截取有法律干预之必要的那部分社会生活,构建成法律关系,塑造为法律秩序。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即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一种法学方法。所谓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在案例分析中有效地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其优点在于: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www.xing528.com)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即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考虑对象聚焦于法律关系。社会规范系统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即揭示出此种社会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也不能形成法律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予以救济。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我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仅限于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是任何法律关系都应具备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而五要素说将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也包含在法律关系当中,这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事实应当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因素,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脉络。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发生变化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但它本身并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需再考察法律事实了。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首先要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五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是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第二个步骤是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再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需考虑。

最近在报纸上讨论一个问题,就是打电话的来电显示,是不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比如,我给你打电话,你设了一个来电显示,我认为,你设来电显示,就知道了我的电话号码,就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因为我给你打电话时并不希望你知道我的电话号码。我认为,这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侵权关系,所以,还不能形成一种法律关系。虽然隐私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并不是所有的私人秘密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自己自愿公开的秘密就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了。就电话号码而言,如果我不愿意让别人公开我的电话号码,而有人在报纸上公开了我的号码,可能侵害了我的隐私。但是,当我给你打电话时,就等于我向你公开了我的号码,所以,不能构成侵权,假如你给我打电话,我装了来电显示,那么,你每天不断地给我打电话,难道我不能知道究竟是谁给我打电话吗?当然,如果确实出现这种情况,那就出现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对私人生活的打扰。事实上,这个问题通过技术手段已经解决了,就是在打电话的人可以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屏蔽起来,不让对方知道。所以,如果没有屏蔽,就意味着打电话的人不在乎别人是否知道自己的电话。可以说,只要他打电话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隐私。

第三个步骤是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第一个例子是,甲到乙的饭店吃饭,丙坐在甲的旁边,刚一坐下,因为与服务员丁发生了口角,双方开始互相推搡,后来丙打了丁一个耳光,丁就将手中的铁盘扔过去,丙躲开了,结果却将甲给砸伤了,丙趁乱跑了。后来丁又前去追赶,扔出一个铁盘,结果又将路过饭店的行人戊砸伤。在这个例子中,我们要从法律关系的分析角度来思考问题,我们就要首先分析哪些是合同关系、哪些是侵权关系。比如说,甲到乙的饭店吃饭,甲乙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乙没有向甲提供安全保护义务,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所以,构成违约。从侵权的角度来讲,也是一种保护义务的行为,也构成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甲和丁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可能形成侵权关系。如果乙作为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转承转让的话,那么甲和乙之间也会形成侵权关系。戊和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如果乙作为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转承转让的话,那么戊和乙之间也会形成侵权关系。如果丁构成对丙的侵权的话,至于丙与丁之间,则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就是要首先找出存在哪些法律关系,要分析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这些法律关系不能缕清,那么这些法律关系就会一团乱麻。

第四个步骤是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第一,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具体来说,确定主体要确定如下几点:一是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是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前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构成是非常复杂的。但是,我们一定要理清楚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比如说,即使是讨论侵权法律关系,那么,这里可能就有几种不同性质的侵权关系的主体。比如,乙对丙的行为所负的侵权责任,就可能是乙与甲或者乙与戊之间发生了侵权。如果我们讨论的是个人的侵权行为责任,那么丙打伤戊,构成对戊的侵权。丙和乙之间打斗,伤害了甲,也构成对乙的侵权。在这个案件中,还存在着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这种侵权主要发生在甲和乙之间。

第二,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则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人格权等为绝对权,可以向任何侵害人主张。比如在前面举的例子中,如果甲要向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话,他只能向乙主张,而不能向丙主张,因为他和丙之间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但如果主张侵权,他完全可以提出这种请求。

比如甲和乙之间订立了粮食购买合同。合同的附则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第三人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后来,因为乙不能交货,甲告第三人。这样第三人究竟是不是合同当事人,这就需要确定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中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地位。我认为,合同只是规定,“由第三人协调解决有关交货事宜”。协调的含义主要是指作为中介人或者斡旋人,召集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而其本身不能认为包含某种授权的意思。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授权第三人可以出面代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订立任何合同,受其拘束。

第三,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在一个股权转让合同中,甲和丙双方就股权是否发生转让产生了争议。该纠纷发生在一个有关修筑高速公路的公司中的股权,甲和乙分别对该公司享有50%的股权。在公路修完以后,政府给该公司补了一块地。政府将按两家公司的股权比例来补地。因为甲将他的股权转让给丙,发生了争议。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因为地价上涨,都想拿到地。可是,解决案件的关键点是究竟要讨论地的问题,还是股权的问题。这就涉及这个法律关系的客体。我们认为,首先还是从股权着手,解决了股权是否转让之后,才能探讨地的问题。地的问题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五个步骤是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第一,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在许多合同关系中,经常穿插进了很多事实和情节,因为当事人最早订立的合同,后来经过反复的变更。要把这些事实理清楚,经常要拉出长长的清单。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不管发生了多少事实,只要看是不是对原合同发生了变更,一旦发生了变更,就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那么,就应当从新的法律关系产生之日起开始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问题。

第二,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其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变动,其原因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比如说,先前的合同是不是已经被解除了,要分析解除的原因。举一个例子,双方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后,一直没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受让人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后来发生了争议。这就涉及在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再次转让是否有效。我们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再举一个例子,合同规定,如果乙方在1月1日到来之前,没有向甲方交付500万定金,合同解除。后来,乙方给甲方交付了450万定金,甲方说没有交付500万定金,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已经解除了。乙方提出,他已经交付了450万,这只是构成了轻微的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所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能解除。我们认为,根本违约只是法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定解除之外,通过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就可以解除。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实际上就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在到期以前没有交付500万,不管欠多少,合同都可以解除。这不涉及预期违约问题。

第三,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即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分析案例的历史方法就是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决。比如在前面谈到的例子中,合同解除以后,涉及合同要终止,双方要恢复法律关系的原状,那么,甲方是否可以向乙方提出违约的损害赔偿,这也是在分析这个案例中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个部分是考察法律适用,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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