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律性
这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行为的根本特征。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并且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和危害性,法律才基于这一理由将那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并对不同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作出明确的规定。诚如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所说,“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等于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行为只是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决定并且也只在这一范围内才是一个‘法律’行为”。[2]其次,法律行为是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范畴是“非法律行为”。简单地说,也就是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生活中的朋友聚会、逛街、恋爱等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国家也无法用法律来调整。最后,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合法行为会受到国家的承认、保护和奖励;违法行为会受到国家的否定、撤销或惩罚。
案例中曾明与贾雨虹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订立忠诚协议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符,具有法律效果,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协议,应该根据该协议承担责任。
(二)社会性
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社会性也是其重要的特征之一。法律行为的社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1.人和动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即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且是从社会中习得的,而不单纯是自然的禀赋。自然只赋予人物理学或生物学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与生俱有、不学即会的能力,如吸吮、哭泣等能力。而社会则赋予人社会学意义上的行为,因此,人的行为区别于动物的条件反射。(www.xing528.com)
2.人的行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因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3.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是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即具有人际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会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违法行为,买卖行为、赠与行为、继承行为,立法行为,等等。总之,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他的活动和行为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可能表现为对社会的有益性,也可能表现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它们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
4.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个形式或一个方面。它往往与其他社会行为交织在一起,作为其他社会行为的一个形式或一个方面而存在。人的行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在不同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人可能会作出各种各样不同的行为,其按照活动领域可以大体分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宗教行为等。法律作用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把人的一切行为都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因此,要分清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就是要将法律行为和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区分开来。
5.人的行为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人的行为不仅受生理、心理机制的作用,而且受社会规范(道德、习俗、宗教、政策等)的调控,从而使其保持一定的社会倾向性。
(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活动结果的选择。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意志)的行为不能看做是法律行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