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概念的定义
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并未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它却将各种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归类,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构成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因此,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性要素。法律概念不同于日常生活概念,它具有专门的法律意义,具有明确的定义和应用范围。如作为日常用语的“死亡”就与作为法律概念的“死亡”有明显区别,后者往往需要法律上给出明确的界定。传统法律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但现代出于器官移植的需要,一般都倾向于采纳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1968年世界上第一例人工心脏移植成功后,美国哈佛大学成立了第一个确定脑死亡标准的委员会。瑞士还颁布了《脑死亡法》来专门确定“死亡”的法律含义。法律上之所以对概念进行专门的界定,是考虑到法律实践中权利义务的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法律概念的解释。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概念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照概念所涉及内容的不同,法律概念可以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涉人概念是关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的概念,如公民、法人、近亲属、代理人、监护人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故意、过失等。涉物概念是有关具有法律意义的物品及其质量、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如标的物、国家财产、动产、票据等。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以将其分为六类:①有关主体的概念。如立法机关、公民、法人、原告等。②有关权力和权利的概念。如管辖权、平等权、生存权、劳动权等。③有关义务的概念。如职责、赡养、监护等。④有关诉讼的概念。如上诉、第一审、调解等。⑤有关客体的概念。如土地、产品、房产等。⑥其他概念。如公平、司法独立、特别行政区等。这些分类有助于对法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法院正是依据这一条判处赵安构成受贿罪。在本案中,判断赵安是否构成受贿罪,主要看其是否属于《刑法》第385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说来,人们对在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机关担任职务的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疑问,但是对在电视台这样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就会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和司法操作中各地的差异便无可避免。为了防止在受贿罪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上出现问题,《刑法》在第93条作出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央电视台这个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赵安,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不存在任何问题。从此案可以看出,法律概念对于法律实践意义重大,许多法律问题究其根本,不过是一个法律概念的解释问题。
1.什么是法律体系?
2.什么是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
3.试述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4.什么是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5.什么是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规则是什么?
6.法的要素有哪些?
1.以下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为什么?
(1)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判断以下法律渊源效力的高低。
(1)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民法通则》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物权法》之间相互冲突时;
(3)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
(4)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与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3.案例(事例)分析题。(www.xing528.com)
案例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因车主谭驰的汽车曾有过交通违章记录,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被车主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告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后,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车管所拒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行为违法。
车主谭驰于2005年5月31日携带其小型客车的行驶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正本到上述车管所下属的东山分所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但车管所发现该车有4次违章尚未处理,于是拒绝办理,并给他一份退办通知书,要求他把违章处理完毕,再回来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谭驰认为,车管所退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直接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他认为,车管所因原告的汽车有违章记录没有处理,进而拒绝发给检验标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车管所在法庭上辩称,不予核发检验标志的行为是该所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谭驰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故对该车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抵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应当适用效力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管所以原告尚有违章没有处理为由,不同意发给原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交通违章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可由相关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法院遂责令车管所对原告申请小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重新审核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在该案中,涉及了哪些种类的法律渊源?
案例2: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
运用法的效力有关知识对此进行评析。
案例3: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甲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后甲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两点:其一,甲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讨论: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提示: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应如何选择适用。
案例4:张某在路途中遭到流氓殴打,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求救,民警要求张某给“保护费”,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民警拒绝给予保护,导致张某被打成残废。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张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结合所学知识,进行法理分析。
案例5:原告甲酒厂于1987年1月30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圆圈图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乙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天福山牌注册商标。被告乙酒厂为了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原告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潢来到莱州市彩印厂,让其把喜凰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天福山牌注册商标,除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风”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天福山牌喜风酒瓶贴装潢于本厂生产的白酒。甲酒厂得知这一事实后,起诉乙酒厂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认定乙酒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未出台,其他的法律如《商标法》等对这种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最后法院判决乙酒厂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侵害了甲酒厂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被告来赔偿。
请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在该案中,法官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如何有效地解决了纠纷。
案例6: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1996年底两人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有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善良风俗”原则),宣告该遗赠协议无效。
结合上述案情,讨论以下问题:
(1)该案中法院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
(2)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
(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
【注释】
[1]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停止适用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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