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项: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就在于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不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是不存在的。但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涉及不同的领域,如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由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就需要有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这就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提供了客观的基础,从而也使法律的调整对象成为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将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归入一个法律部门,如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入民法部门,把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划入行政法部门,等等。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但是仅依据这一标准不能解决所有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有的法律部门是无法用社会关系的性质来说明的。将法律调整的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指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法、方式的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也可作不同的分类,如从调整的法律关系角度,可分为平权调整方法和隶属调整方法,我们可以以此方法区分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哪一些属于民法部门,哪一些属于行政法部门。又如,从法律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基本方式看,法律调整方法可分为积极义务的方式、允许的方式和禁止的方式,在民法部门中一般以允许方式居多,而在刑法部门中则以禁止的方式为主。再如,从法律后果角度看,可以分为奖励和制裁两种方法,特别是制裁,能够反映法律的重要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将采用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归入刑法部门,采用民事制裁的归入民事法律部门,采用行政制裁的纳入行政法律部门。
两种标准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法律调整的方法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应当用不同的方法来调整。因此,与法律调整的对象相比,法律调整的方法是辅助的、从属的标准。(www.xing528.com)
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界围绕“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个问题曾展开激烈的争论。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在法律领域基本没有经济法的存在,经济活动由国家统一调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的不断退出,国家开始制定大量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此背景下,法学家开始讨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部分法学家主张经济法没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也没有自己特有的调整方法,所谓经济法只不过是一部分民法内容和一部分行政法内容的简单拼凑;而另外一部分法学家则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及行政法存在本质性区别,它利用市场和行政的独特手段,专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具体包括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等方面,因此它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到了21世纪,随着国家经济立法的增加和法学研究的深入,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得到了法学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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