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实效。在一定意义上说,法的社会作用是法的规范作用的外化和现实化。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巩固政治权力,维护现存社会制度和保障经济文化发展。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使法的内在功能外化,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有效的影响。与法的规范作用相比,法的社会作用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因为规范作用是从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外部影响力出发来分析的,这种外部显现的东西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认识的现象。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从法的比较隐蔽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来分析的,加之不同类型的法的社会作用显然是不同的,这就增加了认识的难度。但是,相对于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问题更为重要。在很多场合,人们讲到法的作用实际指的就是法的社会作用,所以应当着重进行考察、分析和评论。
(一)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阶级统治的含义非常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思想等领域。因而维护阶级统治就是维护统治阶级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在组织生产、分配和消费等方面的优越地位,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支配地位以及保障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垄断地位。而这些作用主要是通过调整不同的阶级关系来实现的。
(1)调整对立阶级的关系。作为经济上最强大、政治上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可以通过国家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体系,把本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被统治阶级的斗争,统治阶级也可能被迫作出某种让步,在自己的法律中规定一些保护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条款。这种条款既是被统治阶级斗争的成果,也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长治久安而暂时缓和阶级矛盾的一种手段。
(2)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一般来说,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一事实,决定着统治阶级内部在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上的一致性。但统治阶级并非在一切方面都完全一致。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由不同的阶层、集团和成员组成,他们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和纠纷。如果不加以调整和解决,势必影响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影响社会安定,危及其阶级统治,也影响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实现。因此,统治阶级需要用法来调整其内部的关系,防止统治阶级内部个别成员或某些集团影响其整体利益的实现。例如,现代西方国家有关政党竞选、公共权力制衡、反垄断法等,实质上都是从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资产阶级内部政治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调整。
(3)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在革命成功前要号召、动员同盟者参加革命,取得政权以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仍需要争取中间阶层即同盟者的支持。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也存在一些矛盾。统治阶级为了照顾同盟者,需要运用法的形式,适当照顾和满足同盟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某些权利,缓和自己与同盟者之间的矛盾,壮大力量,孤立敌人。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作用除了体现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外,还表现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由一切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事务。法的社会公共事务作用,是法律基于其社会性或共同性,而对社会公共事务所具有的管理能力。要维持一个稳定的国家和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需要。所谓基本生活需要,指符合一定标准和要求的社会治安、食品卫生、交通安全、资源开发、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等。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般要求。通过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达到调整上述事项的目的,以维护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基本需要。
【案例】
各国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近些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各国都在运用法律手段积极应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维护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美国——鸡蛋召回将致新法出台
2010年8月,美国发生因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5.5亿枚鸡蛋的事件,国会法律委员会因此一致同意,必须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明知故犯者的惩罚。新法将加强对食品的强制性检验,强调对问题食品召回的力度和速度,加大政府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厂家的整顿力度以及实行对因食品引发疾病案例的及时观察和长期追踪等。对犯罪者的指控将包括对生产者、上一级母公司和销售商的全面执法,无论哪一个环节导致食品、宠物食品和添加剂的污染、掺假和恶意误用,都将在惩罚之列。新法的具体细则目前正在美国国会研讨,国会通过后,将在全美实施。
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2011年1月6日,德国警方开始调查位于石荷州的饲料制造商“哈勒斯和延奇”公司。同年7日,德国农业部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二恶英污染事件曝光后,为遏制污染扩散,德国政府关闭的农场数量约占全国农场总数的1%。德国农业部声明指出,即使农场的禽畜产品初步检测结果正常,为了公共健康也必须关闭。事态发生后追溯机制的启动,让违法企业很快浮出水面。按照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企业和行业自律依然是维护食品安全的第一环,但法律的惩戒和威慑必不可少。对于这次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
巴西——屡犯企业直接被起诉(www.xing528.com)
2009年2月中旬,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宣布,因为在食用红花籽油中查出被禁用的亚麻油酸成分,将对4家经营这种食品的进出口公司施以行政处罚,罚金最高的达到150万雷亚尔(1美元约合1.8雷亚尔)。
奶制品是巴西食品监管的一个重要领域。2007年8月,巴西东南部米纳斯吉拉斯州的两家牛奶生产厂在部分批次的牛奶中掺入一种溶液,以延长保质期。消费者饮用这种牛奶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现象。在接到投诉后,巴西有关方面拆除了工厂的生产设备,查封了库存牛奶,并在市场上收缴这两家工厂生产的牛奶。
韩国——造毒食品10年内禁营业
2004年6月,韩国曝出了“垃圾饺子”风波。几家不法食品原料企业将本应作为垃圾丢弃的萝卜下脚料制成“垃圾馅”,交由11家知名食品企业大量生产和销售速冻饺子和包子。其中一家不法企业的饺子馅产量占韩国全国市场的70%。经食品检测部门检测,“垃圾馅”中大肠杆菌等细菌含量严重超标。事件曝光后,韩国《食品卫生法》随之修改,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另外,还附以高额罚款。
……
(2)维护生产和交易秩序。其中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制定各种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规定基本劳动条件等。所谓交易秩序,是指在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中以及其他的财产流转中所应具有的稳定性和规则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交易有序进行,交易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交易利益;才能提高交易的经济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目的在于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因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带来的交易风险和成本。如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之一的合同法,就是以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目的。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法的整个规则都是为市场交易而精心设计的,是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服务的。
(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诸如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开办工业以及组织农业生产等活动,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
(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其中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如易燃易爆品、枪支弹药等)和危险作业(如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或机动作业等)的控制和管理。
(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状况对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甚至可能决定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所以,自古以来,特别是近现代,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如制定专利法、商标法、科技进步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国家通过立法,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接受教育,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帮助全体社会成员了解科学知识,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保护其获得的知识产权;保障全体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卫生保健和其他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将会日益增强。科技的进步推进了法律公共功能的广泛性、新颖性和全球性。首先,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生存空间不断扩大,法律调整的空间也随之膨胀。高技术成果已使人类生存空间从地球表面进入茫茫的宇宙。法律新部门不断涌现,目前已有的空间技术法就包括了外层空间法、航天法、太空法、宇宙法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新法律问题关乎人类共同的利益,无不体现着法律公共功能的发挥。其次,科技革命使许多传统法律部门受到冲击,并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与此同时,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许多社会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使得一个国家内的社会公共事务超出了国界而成为人类的共同事务。因此,法的作用直接地表现为全球保护功能,体现了法律公共功能的公益性。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首先,前一种作用的对象是阶级统治的事务,后一种作用的对象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这两种法律都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其直接对象是不同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部分的法律当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至少从客观上说,是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仅有利于统治部阶级本身。最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部分的法律,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也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恩格斯曾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由此可以看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阶级统治作用与社会管理作用并非截然分开,它们在很多方面是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其目的存在一致性。
(二)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由于各个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起点和途径不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和水平不同,它们的经济基础会存在某些差异,有时甚至是明显的差异。但有些方面是相同的,即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导,都消灭了剥削阶级,阶级对立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与这种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相适应,社会主义法必然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这是社会主义法与阶级对立社会法的本质区别。与这一本质区别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也根本不同于阶级对立社会法的社会作用。
就我国当代社会而言,法的作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作用力度也是十分强大的。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曾经有过各种不同的概括和表述。例如法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作用,法在处理敌我矛盾方面的作用;法的对内作用,法的对外作用;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法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法在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法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等。这些概括和表述曾经在一定时期、某些方面帮助人们认识了法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方式未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当代中国社会对法的实际需要和法应有的社会作用,因此,需要采用一些新的方式来阐述我国法的作用。这些新的方式必须以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必须贴近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必须突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某些传统观念的束缚与限制。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即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法的总体作用就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上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化生活中实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外关系上实行开放、和平与合作。与此相适应,我国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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