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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和功用。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只要是法,无论其性质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发生了实际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都是存在的。例如司法机关所作出的有罪判决,虽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但是涉及处罚的轻重,就必须使用合理性评价标准。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和功用。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些作用是基于法的属性、内部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某些潜在的能力。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是法的专门作用。只要是法,无论其性质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发生了实际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都是存在的。当然,在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时期,这几种作用的性质、目的、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

(一)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规范对本人的行为起到引导、指向的作用,指引人们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指引作用是法的作用中最重要的部分,人们之所以需要法律的指引,就在于找寻到法对特定行为的肯定与禁止的态度,从而决定行为的取舍。更为重要的是,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关键是引导人们正确地行为和从事社会活动,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就是规范性指引,人们要按照法律的指引由自己来决定怎样行为或不怎样行为。个别指引在很多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点,如比较具体、针对性强,但只有在一种关系很单纯、人数比较少的群体中,才可能仅依靠个别指引。在一种关系复杂、人数很多的社会中,仅靠个别指引是不可能建立持久、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因为这种指引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规范性指引虽然也有其局限性,如比较抽象、缺乏针对性,但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点,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法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实现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两种模式:一种是有选择性的指引,这是以授权性规范为代表的,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公民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这些权利。另一种是确定的指引,这是以义务性规范为代表的。即法律明确规定应该这样行为或禁止这样行为以及行为可能的法律后果,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如《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即是说,夫妻双方不能违反计划生育这一宪法规定。从立法的意图来看,这两种指引包含的两种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但不同的是,就确定的指引来说,法律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而就有选择的指引来说,法律的目的一般是鼓励人们,至少是容许人们从事所指引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能够衡量、评价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法律的制定,严格来说就是将社会上公认的价值准则纳入法律的内容之中,因而人们可以据此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前面介绍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例如,一个人对他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或者一个法官对每一诉讼参加人的行为的评价,等等。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因此,任何人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应当是法律评价的对象。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标准。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当一个行为合乎法律规定时,我们就称之为“合法行为”;反之,当一个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时,我们就称之为“违法行为”。在特定的场合,如果人们没有按照法律进行应当作出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而给予负面的评价,例如行政机关不按法律规定发给人们许可证和执照。当然,这一评价标准能否完全实现,又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完善程度。有时,为了弥补合法性评价的不足,法律的评价还可以通过“合理性”来进行。与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不同,合理性评价主要是指对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分析。例如司法机关所作出的有罪判决,虽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但是涉及处罚的轻重,就必须使用合理性评价标准。

当然,仅根据法来判断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法只能或主要作为判断是合法还是违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准则。人们的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来调整,而由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也有很多行为仅靠法律来判断是不全面、不深入的,而必须还要依据其他社会规范。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行为的评价标准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在一定情况下,它们与法律可以同时使用,例如民法上规定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既可以视为法律评价,也可以视为道德评价。但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将它们互换使用,既不能用法律评价来取代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等来代替法律评价,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它们的评价标准和评价重点不同。法的评价是通过法的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的标准来评价人的行为,评价重点在于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和实际效果;道德等社会评价的标准不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评价的重点往往在于行为人的思想动机和情感状态等。

(三)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这种预测一般包括对某种行为在法律上能否成立的预测、关于对方可能会作出什么反应的预测以及对国家机关可能会作出何种反应的预测等。预测作用的一个简单例子是交通法规。一般的人都会认为,虽然道路上车辆很多,但自己在道路上行走时只要遵守交通法规,还是相当安全的。这种认识就表明了法律的预测作用。也就是说,人们预测,在通常情况下,驾驶车辆的人会遵守交通法规,他们不会危害自己的安全,如果他们违反交通法规,就会受到警察的处罚。

法之所以具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明确性的特点。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同时也可能受他人行为的影响。在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如果没有一定的公认规则,据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社会生活就会陷入无序状态。法律规范以授权式、命令式、禁止式三类行为模式告知人们如何行为,从而使人们可以进行相互行为的预测。法是明确而又相对稳定的规范,它的内容是明确的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连续性,这给人们进行预测提供了可能的前提。

法的这种预测作用的存在是有着重要意义的。首先,它有利于法的遵守。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法律对待自己已经作出和即将作出的行为的态度以及所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这样,人们就可以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获得满意的法律后果。通过法的预测作用,人们还可以判断他人的行为,对他人合法的行为可以予以道义上的支持、帮助,对他人的违法行为自觉予以抵制、抗争,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其次,它对于法律的适用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司法官员或执法官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测,对相应的案件采取必要的、分别的法律措施。法律适用中的预测作用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最后,预测作用在法律服务中也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律服务者经常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预测服务,对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作出明智的判断,正确处理问题,解决纠纷,及时、合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正如人们常言道的,一个高明律师也就是一个能合理预测法官将作出何种判决的律师。

霍姆斯论法的预测作用(www.xing528.com)

1897年,美国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在他著名的演讲《法律的道路》中说道:

“人们之所以付费给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咨询,乃是因为在某些情形下,我们的社会把公共权力的行使托付给法官,且如果必要,国家的全部力量都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人们总想知道:在何种情形并在何种程度上,他们要冒风险去得罪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权力。因此,弄清楚这种风险在什么时候应使人望而却步变成了一种职业。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借助于法院所实现的公共权力发生作用的几率。”“如果你们仅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别的,那么你们就必须从一个坏人而不是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坏人只关心法律知识允许他预测的物质后果,而好人却从更为模糊的良知命令去寻找其行为的理由——不论在法律之内或之外。”“我所指的法律,就是对法院实际会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任何更为做作的东西。”

100年以后,一位学者评论霍姆斯的上述言论时指出,如果从一个坏人的角度去预测法院实际会怎样处理他的案件,就是去预测一个忠于职守的、善意的法官会怎样运用各种法律渊源来裁决案件,因此一个“坏人”的视角隐含着一个“好法官”的视角。“不是从一个‘坏人’的视角而是从一个‘好法官’的视角来看什么是法律,他面临一个待决的法律问题,那么声称‘法律’就是对他(她)自己实际上将怎样解决案件的预测,是无法让他(她)满意的。”

(四)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通过其本身的存在以及运作而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对一般人的行为发生积极的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今后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实施的过程,也就是法律发挥教育作用的过程。这种教育不仅影响到行为人本身,同时也对其他的社会成员产生相应的示范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人们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发挥法的教育作用;二是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既可以教育违法者本人,同时又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使其引以为戒,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三是通过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确认和保护,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示范与鼓励的作用。如对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可以教育和鼓励人们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又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可以促使人们进行仿效,从而促进经济的繁荣,实现社会的稳定。

当然,法的教育作用必须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而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法从调整对象而言,是以人们的行为作为基础的,而教育作用的发挥,则在于通过立法、执法活动,使法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能够深入人心,从而引导人们积极向善。一部法律能否真正起到教育作用或这种作用的程度,并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力所产生的威慑效应,关键的是取决于法律本身的规定能否真正属于“良法”的范畴。当法律规定本身就是违反人性的时候,它不仅不会产生相应的教育作用,更有可能成为人们反抗暴政的导火线。一个法律能否真正发挥教育作用以及程度如何,关键取决于法律规定本身能否真正体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五)强制作用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因而自然地具有强制作用,即制裁、惩罚违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任何社会的法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对违法者以国家的名义加以制裁是必要的。正如我们前面所言,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自觉遵守。并且可以合理地设想,如果法律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那么法律也是可以为人民所自愿服从的。但是问题在于,社会上总有一部分人不会自觉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因而,法律就必须保留有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者施以惩戒,以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因此,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也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的运用,这包括责令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或者对其施以法律上的惩罚。法律强制的内容在于保障法律权利的充分享有和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确保法律应有的权威,维护社会正义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还必须注意的是,法律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案例】

人民网:2014年3月10日,西安市枫韵幼儿园被曝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长期给园内幼儿集体服用抗病毒药物“病毒灵”。不少孩子被发现存在头晕、腿疼、肚子疼等相同症状,引发众多家长的强烈不满。当地政府立即组成工作组,连夜进驻涉事幼儿园迅速展开调查和处置工作。工作组认真听取了幼儿家长的诉求,责成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多种措施,依法对现场药品进行封存送检,组织专家分析评估,指定专业医院部署幼儿体检工作,公安部门也介入调查。12日,鸿基新城幼儿园也发生了服用该药造成家长聚集的情况。经查,这两所幼儿园为同一法人,系民办。3月12日,公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涉嫌非法行医对两所幼儿园的法人孙某、枫韵幼儿园园长赵某、保健医生黄某立案侦查,现3人已被刑事拘留。

上述新闻给我们的启示是:强制性是法的作用的重要表现,即法律正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来达到定分止争、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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