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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分类及规范作用-以《法理学》为基础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我们可以说,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

法的分类及规范作用-以《法理学》为基础

为了具体、深入地了解法的作用,有必要对法的作用进行分类或解析,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作用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和解析。

1.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法的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所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所起的作用。虽然法的局部作用从属于整体作用,但每个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特殊作用显然是不同的。例如,刑法的惩治作用明显不同于民法的保护作用。

2.根据对法的作用的价值评价不同,可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法的积极作用是指法的作用与预期的目标相吻合并达到良好的实效;消极作用是指法的作用与预期的目标不相吻合,法律实效差,甚至与立法目的相违背。

3.根据法与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的不同联系来看,可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与所达到的社会效果有直接联系的是直接作用,有间接联系的是间接作用。例如,交通法规的直接作用是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而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有助于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后面的作用就是法的间接作用。

4.从人们的法律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差别来看,法的作用可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立法者在立法时设想法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称为预期作用;法在现实生活中所达到的实际影响是法的实际作用。实际作用与预期作用一致,说明书面的法律规定转变为生活的现实,法律是富有实效的。否则,表明法律缺乏实效。(www.xing528.com)

5.根据法的作用的对象和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即将法的作用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法对于人的行为的作用;二是法对于社会关系的作用。具体而言,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这是最常用的一种分类,也是学术界最通行的一种分类。本章主要根据这一分类来阐述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②作用的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③存在的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的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有差别。④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⑤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它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我们可以说,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这种分类一方面通过法的规范性特征将法与其他相近事物区别开来,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法的作用与上层建筑其他组成部分的作用的各自特点,进而了解法律;另一方面,又能通过法的本质和目的,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作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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