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从现代汉语的角度而言,主要是指:①对事物产生影响;②对事物产生某种影响的活动;③对事物产生的影响。由此可见,“作用”既能用来指称某一事物对其他事物产生的影响及其效果,也可以用来表示产生影响的具体过程。法是人类社会所创造的、用以规制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规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因而,所谓法的作用,也就是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行为及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及其效果。法首先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而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法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作用于社会关系的,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作用的对象。
法的作用与法的概念、本质、价值和目的等问题密切联系。法的概念本身就包含法有什么作用的问题。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也有密切联系。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法对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与实现。法的作用也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社会经济关系。在一定的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效果能够显示该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而从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的影响能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的角度看,法的作用又是法的价值和目的实现所必需的。
综上所述,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以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
法伴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出现。在法律发展的早期,法的作用就不断为人们所探讨。法有何种作用及如何发挥这些作用,成为历代法学家们研究的重要课题。古希腊的伊壁鸠鲁认为,法作为一种约定的规则,应该发挥保证人们之间平等互利的作用。中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曾讲道:“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里管仲指出了法的“定分止争”、“实现社会控制”等作用。近现代社会中,法的作用经常被概括为实现社会控制、建立社会秩序、保护和扩大自由、促进社会正义。这些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的某些作用,但又不全面。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对法的作用作了全面、科学的解释。
中国法学家普遍认为,在不同社会、不同时代,法的作用的范围、大小、目的和实现方式是不同的。在古代社会,法律依附于皇权、君权,是专制、人治的工具,并且随着皇帝(君主)的好恶而变化,其作用是维护君权、特权所需要的社会秩序,是一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因此,法的作用方式常常表现为限制、禁止、约束、惩罚。在近代社会,法律的作用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像古代社会的法律,近代社会的法律开始以权利为本位,作用范围扩大了,不仅涉及阶级统治方面的事务,还更多地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法的作用往往表现为引导、教育、管理等方式,目的在于保护人权、平等和自由,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www.xing528.com)
“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
目前中国法学界对“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这两种表述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差异持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并不将法的“作用”与“功能”作严格区别,认为虽然“作用”与“功能”在严格的语义上确有某些细微差别——功能比较强调活动本身,作用则强调活动的效用,但由于其基本意义是无差别的,所以二者可通用。他们还指出,“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即认为法的作用涵盖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活动本身和它的效用。
有的学者则认为,“法的作用”和“法的功能”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指出,“法的作用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法的功能指法发挥作用的活动。二者都是法的本质在运作中的表现。‘功能’、‘作用’,两个术语非常接近,不过功能比较强调活动本身,而作用则强调活动的效用、效应,是职能的外在表现。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影响)是通过其功能来实现的,功能是体现作用的活动或活动方向。讲法的作用实际上讲的也是法的功能,讲法的功能实际上也是讲法的作用。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功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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