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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全面定义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关于法的论述,虽然不是给法下学理上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与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相比较,具有如下科学性:一是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二是揭示了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全面定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分析社会生产方式内部矛盾这一角度来解释法的现象,对法的概念作了科学而精确的表述,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关于法的论述,虽然不是给法下学理上的定义。但是,它们揭示了法的概念的核心内涵,指明了给法下科学定义的基本要素,也为研究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提供了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法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与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相比较,具有如下科学性:一是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深刻地阐明了法的内容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法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二是揭示了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直接指明了国家在统治阶级的意志客观化为法的过程中有着必然的作用,没有这个联系,任何阶级意志都不能成为社会的共同规则,都不能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三是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它不是从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中寻找法的本源,而是深入到法的物质基础即经济基础中来理解法的本源。四是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它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即对统治阶级来说是有意义和价值的,所以法又具有价值取向。

法和法律的词义

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在了解法的概念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法的词源和词义。关于“法”字的来源,在中国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上古时代舜帝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以,最初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的“灋”字,是一个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www.xing528.com)

古文“灋”字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喻示着法像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廌,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后汉书》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神兽,代表正直、正义,具有审判功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由此可见“法”字在古文中的含义,首先,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其次,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神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最后,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神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唐律疏义》说:“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最早把“法”、“律”二字连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但总的说来,在中国法制历史发展中,“法”和“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法律”两字合成一词,由日本法律学者传入,并被广泛使用。

除了“刑”、“律”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是复杂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法象征着公正、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习惯、秩序;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法是刑,具有惩罚性,以刑罚为后盾。

二、现代汉语中法律的词义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法律就是指广义的法律;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具体规范性文件,如普法教育中学习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法院判案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援引各种法律条文,这里的法律就是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和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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