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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不同定义及其核心内涵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是马克思主义的。②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③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即从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中理解法的定义。法的阶级本质是法的核心内涵,只有揭示出这一层次的本质,法的定义才能具有科学性。

法理学不同定义及其核心内涵

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从总体上看,虽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也包含着富有启迪性的见解,但它们都不是真正科学的和比较完备的法学理论。非马克思主义者对法所作的定义大致有三个角度,即法的本体、法的本源以及法的作用。

1.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简化或抽象化的形式揭示法是什么,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本身。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①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例如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现代西方法学中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更明确地把法定义为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受公共权力加以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②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③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例如美国法学家格雷说,法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处源出,直接或间接地把法的根源归结为精神和意志。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①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古代社会的“君权神授”理论所包含的法观念几乎都主张法自神出,法是神为人类规定的行为标准。现代社会的神学自然法学派仍然主张法是上帝的意志。②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③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例如法国思想家卢梭说:“法是公意的宣告。”④权力说,认为法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例如中国古代商鞅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www.xing528.com)

3.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即从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中理解法的定义。在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有:①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例如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古罗马法学家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之术。”②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例如美国法学家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我称之为法秩序的统治方式。”③事业说,这是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给法下的定义,其概括的表述是:“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从以上所引述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可以看出:唯心主义的和形而上学的法的定义具有形式主义神秘主义的特点,它们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揭示或故意掩盖法的阶级本质,所以说,这些法的定义都是不完善的。法的阶级本质是法的核心内涵,只有揭示出这一层次的本质,法的定义才能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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