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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权利义务双向调整机制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是双向的。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具有利导性的,只有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并调节有意识的活动。

法理学:权利义务双向调整机制

(一)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这是因为:一是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二是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三是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二)法律的利导性(www.xing528.com)

这是从法律是社会各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是双向的。具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而义务也具有利导性,因为许多义务本质上意味着利益负担以及责任后果,所以它能促使人们不做法律禁止并且最终不利于自己的事,履行法律规定的积极义务。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使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通过义务对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很早以前就出现,如道德宗教规范,但它们都不采用利导的机制,不承认利益,只提倡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人们行为的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的,它会侵犯个人的自我决定性,也就不可能存在把社会有机体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相互作用。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具有利导性的,只有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并调节有意识的活动。所以只有法律才最能适应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最能适应商品经济社会的生产、分配和交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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