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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为何将其作为法的基本特征?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常回家看看”入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规定被网民称作“常回家看看入法”,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问:1.从法的特征来看,为什么要将“常回家看看”入法?

常回家看看入法:为何将其作为法的基本特征?

“常回家看看”入法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这一规定被网民称作“常回家看看入法”,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更多的是一个“精神慰藉”的问题,实际上,在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中规定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常回家看看”是作为“精神慰藉”的法律细化,还是作为原有的“精神慰藉”条款的解释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不过,全国1.67亿老人中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的社会现实应当引起立法者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也有人认为,道德和法律都属“规范文化”,两者的区别在于道德是一种“内省”的规范文化,它是通过社会舆论、群体信念、社会习惯等来维系的,法律则是一种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维系的规范文化。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常回家看看”也未尝不可,因为法律的本质是弘扬一种社会价值,在道德伦理弱化或混乱的状态下,法律具有弘扬社会主流价值的作用。还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是中国传统道德中子女对老人尽孝的具体内容,若将这一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调整,尚需要许多条件。至少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将会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其实施可能达不到立法者的良好意愿。

问:1.从法的特征来看,为什么要将“常回家看看”入法?(www.xing528.com)

2.“常回家看看”的实现需要哪些条件保障?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了解法的特征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法的性能、作用、自身规律,以便在运用法律时我们能够得心应手。由于法的特征是法律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无法主观想象,任意编造,只能科学地予以认识和分析。在前人对法律特征进行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法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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