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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家电车电灯公司收回风波琐事揭晓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商在津独自一家承办电车、电灯一事,原合同规定以五十年为期,期满后即无条件交给中国。后顺直省议会有人曾提议以发行地方公债的办法集资收回,并得到议会的一致赞同,责令警察厅复函比公司请其宽限一月。至1927年,天津市工商各界人士又推举代表王乃孙等人向地方行政长官褚玉璞提出收回电车电灯公司的条陈,褚接受了此项陈述,成立了天津电车电灯监理处,并派其亲信津海道道尹孙逸尘兼任监理处监督。

中国商家电车电灯公司收回风波琐事揭晓

比商在津独自一家承办电车、电灯一事,原合同规定以五十年为期,期满后即无条件交给中国。合同又规定开办后二十年中国政府即可将该公司买回,其买回之代价为该公司一年利润的十五倍,如以其当时的年平均获利二百万元计算(实际上均在二百万元以上),中国就要拿出三千万元的巨款方可买回,这在当时的军阀政府来说是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后顺直省议会有人曾提议以发行地方公债的办法集资收回,并得到议会的一致赞同,责令警察厅复函比公司请其宽限一月。比公司援引合同“到期不能买回须候七年方可,嗣后均以七年为一期”的规定蛮横拒绝。试想七年后比商获利愈多,中国应出的十五倍代价就越大,显然更加无力收回。由此可见,当初合同中虽有到期买回的规定,实则是阻止中国收回的苛刻条件,也明显地看出该合同的不平等性。后来又因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此收回之议遂宣告搁浅。至1927年(民国16年),天津工商各界人士又推举代表王乃孙等人向地方行政长官褚玉璞提出收回电车电灯公司的条陈,褚接受了此项陈述,成立了天津电车电灯监理处,并派其亲信津海道道尹孙逸尘兼任监理处监督。王乃孙为监理处处长,开始与比公司总办卢发进行交涉。双方频频交涉,监理处通函质问,比公司复函狡辩,旷日持久,毫无取得和平解决之意向,监理处遂呈报省府批准,按原合同第二十条之规定,准备于本年11月5日暂行接管该公司的全部设备及运行车站并通知警察厅派出得力警士届时协助办理。此时天津全城已布满接管比公司的空气,中国人无不欢欣鼓舞,拭目以待。在这剑拔弩张的形势下,卢发离津返回比国,公司事务委以比方董事林阿德代行其职,日、法、意三国驻津领事也出面调停,省府遂改派津海道尹孙逸尘、交涉员薛学海与比方代表卢发重新谈判,结果又搞出了一个追加合同六款、解决办法十条。此番谈判除确认了比方的既得利益外,还附加了给比方以新的权益。此项追加合同很快即经政务厅厅长宋方同代表直隶省长褚玉璞批准。至此,收回之议终成泡影。为什么军阀政府原先那样其势汹汹,尔后又变得如此窝窝囊囊?此间有何奥秘,只能作为一个历史的谜去让后人评说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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