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的建筑业合同体系概述
建筑业是美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发动引擎,具有重要的经济地位。美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承包单位,美国采取的是一种谁投资谁管理,即由政府投资部门直接管理和签订合同;对私人管理项目,政府不干预,对承包商的选择没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不必公开招标,业主有权挑选设计者和承包商,但对工程的技术标准、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通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加以引导或限制。
在美国,有许多建筑师和工程师在公共机构和大型的私营机构工作,也有许多建筑师、工程师私人注册的独立设计公司,根据签订的合同完成设计工作。建筑师和工程师,也称为设计专业人员。美国施工企业为管理其工程成本而采取的一项组织措施就是实行技术管理层和劳务层分离,只雇佣少量的技术管理人员,没有固定工人和长期合同工,根据建设项目需要,随时与社会上各种专业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任务完成后,立即解约。
建设经理是随着建设管理模式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职业,是一些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及建筑经济学方面的专家,业主聘其作为代理人,主要工作是在施工阶段对建筑师、工程师和承包商进行管理、监督协调。
(二)美国AIA系列合同条件
AIA是美国建筑师学会(The American Institte of Architects)的简称。该学会作为建筑师的专业社团已经有近140年的历史。AIA出版的系列合同文件在美国建筑业界及国际工程承包界,特别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影响大,应用广泛。
AIA针对合同各方之间不同关系制定了不同系列的合同和文件,AIA系列合同文件分为A、B、C、D、G等系列,其中:A系列是用于业主与承包商的标准合同文件,不仅包括合同条件,还包括承包商资格申报表、保证标准格式;B系列主要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专门用于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工程等特定情况的标准合同文件;C系列主要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D系列是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G系列是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AIA合同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制定了各自的合同文本体系,主要包括标准协议书和通用条件。AIA系列合同文件的核心是“A201”,即《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1卵7年版的AIA文件A201共计14条68款,主要内容包括:业主、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筑师与建筑师的合同管理;索赔与争议的解决;工程变更;工期;工程款的支付;保险与保函;工程检查与更正其他条款。AIA文件A201是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该文件通常与其他AIA文件共同使用,因此被称为“基本文件”。A401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标准合约文本》。
从计价方法上看,AIA合同文件主要有总价、成本补偿和最高限定价格三种方式。采用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不同的计价方式时,只需选用不同的“协议书格式”与“一般条件”即可。
(三)AIA标准招标文件
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编写的《业主与建筑师标准协议书格式(A101-1987)》、《业主与承包商标准固定价协议书格式(A101-1977)》、《业主与承包商标准成本加酬金协议书格式(A111-1978)》、《通用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美国总承包商联合会的《标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格式(AGC500-1980)》,这些标准招标文件一般都是推荐性的,但在实际上却被广泛采用。
这些标准招标文件一般都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协议书格式、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履约保证书格式等,非常完备。
(四)AIA系列合同条件下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该合同条件下确定了三种主要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即:业主直接管理模式、设计一建造模式和建设管理模式。
业主直接管理方式,是项目管理的传统模式,它是业主分别与设计单位和承包商签订设计和施工合同,业主直接对设计和施工工作进行管理,设计专业人员往往承担着重要的监督工作。这种模式按工程规模大小又划分为普通工程、限定范围工程、小型工程、普通装饰工程和简单装饰工程。
设计一建造方式,就是在项目原则确定以后,业主只需选择一个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该单位对设计、施工阶段的成本负责,至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具体实施,则根据具体情况,或由自己的专业人员以下属机构完成,或通过与专业设计机构及分包商签订协议分别完成。
建设管理模式有两种,第一种为建设经理是业主的代理人和咨询人员,代表业主参加全部合同协议的情形,建设经理提供建设管理服务,是一种传统的形式。第二种为建设经理同时也是建造者,又称风险型建筑工程管理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建设经理同时也是施工总承包商,建设经理除了正常的承包工程的收入外,由于承担了保证施工成本的风险而可以得到另外的收入。建设管理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可以实现设计、招标、施工的科学有效的充分搭接,从而大大缩短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有效降低成本。
(五)美国的建筑师及建筑业保险体系
美国目前约有上万家建筑设计事务所(公司),其中约85%的建筑设计事务所在6人以下。建筑设计事务所(公司)可以是合伙制、私人公司、专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还可以是有限——合伙制公司。美国实行注册人员的个人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对单位不实行准入管理,即只有经过注册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作为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并作为注册师在图纸上签字。
建筑师是业主与承包商的联系纽带,是工程期间业主的代表,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代表业主行事。建筑师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力:检查工程进度及质量,有权拒绝不符合合同文件的工程;审查、评价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检查支付证书;对施工图、文件资料和样品的审查批准权;负责编制变更令、施工变更指示等,确认竣工日期。
美国建设项目全过程中贯穿的是建筑师角色,建筑师是能够在美国实施BIM的极为重要的角色,这种制度有建筑师服务健全的保险法律体系的支撑。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办理有关强制性保险,否则将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在美国,承包商交纳安全保费的多少,和其安全施工的业绩与信誉密切相关。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与保险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健全完善。美国法律规定的与工程有关的强制性保险种类主要有:承包商险,安装工程险,劳工赔偿险,职业责任险等。一旦哪个建筑师的项目出事了,去理赔了,以后就不再有保险公司给他继续保险了。这是业主信赖的一个基础。
当业主信赖建筑师,于是就有大量的建筑师成为业主的“自己人”,帮助业主做很多的建筑设施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工程建设工作。这种类型的建筑师能够比其他的专业人员更接近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于是,建筑师使用BIM的可能性也就非常大一作为建筑管家,他可以一直掌管模型,而业主则不需要。
(六)美国BIM的发展及合同
1.美国BIM的发展概述(www.xing528.com)
美国很早就开始研究建筑信息化的应用,美国BIM的普及率与应用程度较高,政府或业主会主动要求项目运用统一的BIM标准,甚至有的州已经立法,强制要求州内的所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使用BIM。
发展到今天,美国建设项目的BIM应用已经具备相当普及程度,BIM应用种类繁多。
2.美国的BIM标准和BIM合同
在政府的引导推动下,形成了各种BIM协会和BIM标准。目前美国所使用的BIM标准包括NBIMS(美国BIM标准,United States National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Standard)、COBIE(Construction Operations Building Information Exchange)标准、IFC(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标准等,不同的州政府或项目业主会选用不同的标准,其使用前提都是要求通过统一标准为相关利益方能够带来最大的价值。美国建筑科学研究院(NIBS-NationalInstituteofBuildingSciences)在2007年发布全美BIM标准第一版第一部分。
2010年4月16日,美国出台了《BIM项目实施计划指南2.0版本》,该版本指出:在一个项目上综合化的BIM的应用,不仅可以改进特定的项目进程,而且还可以提升项目之间的协同程度。当合同影响了项目交付过程的进程,以及对一些潜在的责任问题行使了相应的控制,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既然这些事项将指导项目各方参与者的行为,业主和BIM团队的成员就应当对BIM合同需求的起草事宜给予更多的关注。可能的话,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BIM模型的发展建立以及所涉各方的相关职责;
(2)模型共享和可信度;
(3)数据互用和文件格式;
(4)模型管理;
(5)知识产权;
(6)BIM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需要。
为便于BIM的推广以及各方接受,在运用BIM进行项目时,标准合同可以被用于BIM项目上,不改变和重新构建先前已普遍使用的合同,只是在前面章节中已介绍的传统建筑合同中,以合同附录形式阐述BIM,编辑并包括上述必要的内容。
美国建筑师学会已经有几个合同附录或者是改进过的合同范本,说明BIM在项目上的实施,主要有:AIAE202-2008:BIM Protocol Exhibit。该文件分为4个主要条款:总则;协议;发展层级;模型要素。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关键词语下定义;第二条“协议”中对协调和冲突、模型的所有权、模型的标准、模型管理、模型档案等进行了约定;第三条“发展阶段”分为5个层级,每个层级都对模型内容需求、模型的作用进行约定;第四条主要阐述模型要素表。
其中第2.1条约定:当发现BIM模型存在冲突时,无论当时是在项目或模型发展层级的任一阶段,发现问题的那方必须尽快通知该模型要素的创建责任方,一旦接到这样的通知,模型要素的责任方应立即采取行动减少该等冲突。
第2.2条对模型的所有权作了约定:模型作者并未因制作模型而转移任何权利,任何模型使用者,仅可为设计、建造工程而使用、修改或传输模型,其他模型使用者不因合同而取得为其他目的使用模型的权利。
第2.4条对模型的初始创建者责任和后续创建者责任进行了描述,初始责任包括:模型来源、协调系统及单元、档案存放位置、传送及存取模型档案的程序、检测系统冲突等;后续责任包括:收集模型、集合模型档案使其能被阅览、进行系统冲突侦测并制作系统冲突报告、维持模型档案及备份、管理存取权限等。
第3条约定了5个发展阶段。从概念设计到施工,再到完工阶段。
第4.3条附列了“模型要素表”,对每一个模型要素允许确定发展层级和模型创建如下文件说明贯穿一个项目的数据建立,它们是:AIAE201-2007文件:Digital Data Protocol Exhibit(主要规定了数据的传播中的相关责任);AIA Document C106-2007:Digital Data Licensing Agreement。说明一个BIM项目在一体化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的文件是:AIAC196-2008,C197-2008:IPD Agreements。
Consensus DOCS301 BIM Addendum是美国承包商团体发布的另一份BIM合同范本。范本规定,在成熟的项目合同中,应当有一份书面的BIM项目实施计划作为特别的参考和必备,以便团队成员参与计划和实施过程。在合同条款里设置BIM的要求,将在法律层面确保项目团队的全体成员按项目规划完成BIM实施。对于信息管理,该合同约定:设立信息的管理者,该人士由合同当事方选任,原则上由业主自行决定替代人选,并由业主支付所需费用。同时,对于各参与方依赖模型信息的程度进行了情况区分的说明。对于风险分配,该合同约定:每个参与者可以依赖别的参与者制作模型的正确性,每个参与者应对其所制作的部分负责。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了保证条款:任一方保证其拥有其制作的内容的知识产权,或该制作已经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任一方担保他方不会因使用其所制作的内容而遭受第三人主张侵权;并约定每个参与者授权其他参与者以该工程为使用目的,有限、非专属权利、可重制、传输、展示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参与者制作的内容,被授权人也可以相同方式再授权其他工程参与者。
美国俄亥俄州政府于2010年10月发布了一份旨在推动BIM应用的相关“协议”。成为美国继威斯康星州和德克萨斯州之后出台BIM应用规范草案的第三个州。
该协议规定了凡是俄亥俄州内政府类项目,造价在400万美元以上或机电造价占项目40%以上的项目,必须使用BIM。而美国威斯康星州是规定州内造价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使用BIM,德克萨斯州规定凡是政府类项目都必须有BIM模型。协议约定,项目的BIM模型和设施工程数据是项目业主的财产,根据俄亥俄州关于电子数据和合同文件的相关法律,业主被允许利用这个数据。
俄亥俄州的BIM协议对近期、中期及远期目标进行了描述。对BIM项目还给予付款上的优惠条款,如将原来非BIM项目施工图部分(占总合同10%的设计费)提前在方案、初设阶段支付。协议还对许多相关概念、程序、最终成果等作了规定。
其中,“电子文件(BIM文件等)的使用保障条款”很具参考性,它规定:在法律准许的最大限度之下,施工企业应当保障且使被保障方不受施工企业在使用电子文件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财产、财务损失、诉讼费用、起诉即其他各种咨询费用的影响,包括CAD或BIM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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