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建设工程和项目管理的核心,依靠合同来规范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重要。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均要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来实现,制订和履行工作内容、价款、工期、责任、质量标准、保修等合同条款。建设工程主体众多、标的大、履行时间长,涉及工程、技术、造价、法律、风险预测等多方面知识和技能。
近年来,我国为了应对建筑市场带来的巨大机遇和挑战,顺应国家建筑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工程合同条件和惯例的要求,推行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制,从立法到实际操作都渐趋完善。
(一)主要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为发包方,施工企业为承包方,依据基本建设程序,为完成特定建筑工程,协商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几个大项合同。
依据我国建筑业的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联合颁布及修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目前大部分外资工程的施工合同较少采用此版本合同,而多采用国际通用的菲迪克(FIDIC)合同或者ICE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贯彻执行《合同法》、《建筑法》,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监督,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和推荐了较为公正的应对和解决条款,帮助有效减少合同纠纷。合同示范文本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双务有偿的法律特征,还具有如下基本法律特征:
1.国家在立法上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较多强制性限制。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约主体、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保修等各环节进行了规定。同时,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到施工、验收各个环节,均存在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相当部分的合同责任因此成为法定责任,如:施工开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承包人禁止转包,以及承包人应承担质量保修的责任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从而部分或全部排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www.xing528.com)
2.它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等,而非一般的动产承揽。
(三)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已经在我国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普遍适用。
(四)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协调
业主为了成功地实现工程目标,必须签订许多主合同,同时承包商为了完成他的承包责任也必须订立许多分合同。这些合同共同构成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在这个合同体系中,相关的同级合同之间,以及主合同和分合同之间存在着复杂而牵连的关系,合同之间关系的安排及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业主的所有合同确定的工程或工作范围应能涵盖项目的全部工作,即只要完成各个合同,就可实现项目的总目标。承包商的各个分包合同与其自己完成的工作应能共同涵盖总承包的责任,在工作内容上不应有缺陷或遗漏。通常最好应在招标前系统地进行项目的结构分解,列出合同的工程量表,进行项目任务之间的界面分析,确定各个界面上的工作责任、工期、质量等。
其次,几个主合同之间设计标准也应具备一致性,各专业工程之间应有很好的协调。分包合同必须按照总承包合同的条件和范围订立,全面反映总合同的相关内容。
同时,时间上的协调也很重要,各种工程合同要形成一个有序的、有计划地实施过程。最后,在总承包合同估价前,应向各分包商及供应商询价或洽谈,了解和确定总包报价的水平和竞争力,做到价格上的协调。
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尚需加强上述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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