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有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的第一步,就是要将企业的名称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这就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企业名称基本要素构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基本要素构成。
1.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在不会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能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但是,在企业名称已冠有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企业名称冠以“福建”或者“福建省”的条件:①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已设立或拟设立法人企业;②出资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③其隶属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分支机构;④住所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允许企业名称冠以省名或在名称中间加括号使用省名。
除符合特殊规定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都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前面,如行政区划名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也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其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⑥外商投资企业;⑦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2.字号
字号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国内企业也不得以外文字母、字词作字号。企业字号一般不得使用行业字词。
3.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词。该字词应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能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实业”字样的,应有下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企业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一个具体的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词。
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可以选择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概括性字词在名称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也可以在名称中不反映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外国投资者若是具有驰名商号的公司,在中国举办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经营企业,其名称中可以不标明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大体有两类:公司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业类的“中心”、“厂”、“店”、“馆”、“所”、“社”等。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否设有分公司,均不得使用“总”字。
(二)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企业名称除必须具备以上几个基本要素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如,企业名称必须由两个汉字以上组成,在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文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但是民族自治区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该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内容,也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更不能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
(三)企业经营范围的确定(www.xing528.com)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包括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许可项目。
前置审批许可,是从事特定行业或生产经营特种商品(服务)的市场主体,在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经有关行政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的证件,具体前置项目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
后置审批许可是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需要再去审批的项目,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去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完后才可以正式展开经营活动。具体项目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企业登记后置审批目录》。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同于企业名称的最终确定,这时的企业还处于“设立中的企业”,尚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有和承担与企业人格有关联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名称权。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但是,有下列情形,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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