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中清廷的战败, 葡萄牙人趁火打劫, 开始向中国的主权发起挑战。 在政治上为澳门实行葡人的完全统治而开始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首先澳门议事亭于1843 年7 月29 日草拟了一份文档共九点要求,呈送钦差大臣耆英。 其中首条便提出: “何况鉴于葡萄牙持有的凭证,应特别明确规定, 从权利上来讲属于葡萄牙人的土地包括从关闸至大海为一侧及内港为另一侧的范围, 以及氹仔港, 葡萄牙人自愿在关闸永远保留一军事据点以防止任何越界行为及骚乱。”[1]这一要求被中国当局明确拒绝“地界以三巴门墙垣为界, 不得逾越” “不得于三巴门外擅自建造, 致滋事端”。[2]然而葡人亦不死心, 在1844 年6 月致钦差的最后公函中依旧提到这一问题。
葡人扩展地界的企图屡次受挫, 直至1846 年4 月21 日亚马留出任澳门总督, 这一状况才逐渐改变。 这狂热的殖民者抵澳后便开始实施澳门的扩张计划。 1846 年5 月30 日, 亚马留悍然宣布对澳门居民征收地租、 人头税和不动产税, 下令停泊在内港的中国船舶征收每月1 元的税款。 1847 年2 月27 日张贴布告通知华人开路的决定, 规定一个月内将征用土地上的坟墓迁走。 亚马留意图通过修筑马路来强占界墙以北关闸以南地区。 1848 年4 月1 日他进一步颁令, 企图将关闸以内土地全部收归政府: “为数众多的华人在关闸门以内占有了澳门的土地, 迄今为止用于耕种, 但他们无法出示拥有这些土地的契据。 既然这些土地属于葡萄牙人, 在他们手里的原因不外乎我们的疏忽或他们的占有。 葡萄牙政府不愿剥夺华人的耕地, 但决不继续容忍华人仅仅因为占有了它而认为有权占有这些土地。 我命令迄今为止, 在澳门享有耕田的一切华人在本布告公布之日起15 天内, 必须亲自或通过委托人到华政衙门领取确认其所有权的契据。 凡不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手续者, 即当放弃他所霸占的土地。 此地将视同荒地, 转属政府库房。”[3]
1848 年4 月27 日亚马留总督再次颁布命令, 无视中国政府禁止葡人建筑、 修缮房屋的规定, 宣布“从今以后, 任何华人欲在澳门兴建砖瓦房屋或草棚需事先向本政府申请”。[4]1849 年3 月5 日, 澳督亚马留发布文告, 声称澳门已经成为自由港, 禁止中国海关税馆对自澳门港出口到中国内地的货物征收任何关税, 并要求广东巡抚在8 日内撤走这些在澳门执行公务的海关人员。 3 月12 日, 在广东巡抚未命令税馆人员撤走的情况下, 亚马留悍然下令在税馆正门前架设路障, 禁止人员出入, 衙内人员一律从旁门行走。 亚马留还在税馆门前增派了一队哨兵,架设一尊大炮, 以保护所有出口货物、 日用品的安全运出。 此举结束了中国对该地实施有效管辖的最后一点权利。 另外, 亚马留不再将涉及中国居民的案件通知香山县官府处理, 而擅自审理和判决。
以上种种, 说明亚马留已公开破坏中国政府在澳门行使的土地权、海关权、 行政权、 司法权等全部主权, 企图将澳门变成“绝对自治的殖民地”。 面对他的侵略举动, 清政府束手无策, 只好把澳门关部行台移往黄埔。 如此, 亚马留软硬兼施、 步步为营, 在领土的扩张上造成既成事实, 巩固其管辖权。
尽管葡萄牙武力谋取澳门主权已成事实, 但并未获得中国政府的承认, 葡萄牙人不能有效行使主权。 然而葡人认为19 世纪下半叶是获得这一承认的理想时机。 因而, 葡萄牙于1862 年派出特使基玛良士(Isidro Francisco Guimarãs) 与中国谈判。 双方经过一番周旋, 最终在回避澳门主权问题的情况下, 于1862 年8 月13 日签订首份《中葡和好通商草约》。 按第54 条的规定, 这份草约在两年内由两国政府批准换文。葡萄牙政府于次年4 月14 日核准条约, 并委任新总督阿穆恩(José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 为全权公使赴华换文。 清政府这边则认为条约尚有可酌之处, 不予换文。(www.xing528.com)
中葡换约事一拖再拖, 而葡萄牙人则加紧在半岛北部扩张领土。1863 年澳门政府下令拆毁原居留地的界墙以及水坑尾、 三巴和沙梨头三座城门, 将澳门地界扩展到塔石、 沙冈、 新桥、 沙梨头、 石墙街五村, 将这些村庄数百家民居纳入澳门政府管治, 并设马路、 门牌。 1873年(同治十三年) 拆毁芦兜村南头关闸汛墙, 改建西式闸门, 设洋人捕馆。 1879 年(光绪五年), 收购龙田村, 并将势力伸入望厦。 1883年(光绪九年) 又并吞旺厦, 设警察分署, 编列门牌。
由于葡人不断扩占地界勒收钞银, 加之地界、 水界及其管辖权不清时常引发冲突, 这些都加剧了澳门华人居民的愤慨和广东地方当局的不安。 另一方面澳门政府也急切期望确定澳门的政治法律地位, 方便行政管理。 1886 年, 罗沙总督趁总税务司赫德访澳之机, 提出以葡萄牙的合作换取中国对其拥有澳门主权的承认等三项要求。 最终中葡双方经历一系列争执后, 分别由奕劻、 孙毓汶和罗沙全权代表, 于12 月1 日签订《和好通商条约》, 并于1888 年4 月28 日在天津换文, 其中第2 款对《中葡里斯本草约》 予以承认, 正式确认“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利。
《中葡友好通商条约》 签订后, 澳葡当局获得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利, 因而更加肆无忌惮的在半岛北部的扩张。 1890 年, 以填筑海堤的方式把青洲岛与澳门半岛连成一片; 1898 年向望厦村村民勒收地租,最终完全占据关闸以南整个澳门半岛; 1905 年平毁塔石等村坟墓, 征其地用于城市建设。 总之, 《中葡友好通商条约》 的签订, 是澳门历史发展的转折点, 使澳门的政治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为澳门城市地域向北扩张提供了政治基础。 另一方面条约中对澳门及其属地的界址并未划清, 为此后半个多世纪的中葡冲突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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