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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工程造价企业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政府管理工程造价企业

1.资质许可

(1)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3)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增值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5)、6)项所列材料,资质等级按乙级核定,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行业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企业可以从事造价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3)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www.xing528.com)

(4)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5)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企业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7)企业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8)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9)监督检查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0)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1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3.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6)企业有“2.行业管理”中(6)所述的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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