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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社团与学生培养成功案例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志愿者”一词的原始含义与我们所谈的当代志愿行动中的志愿者和志愿精神还不完全一致。有志愿精神的主体从事志愿活动,体现和发扬志愿精神;行为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精神、从事特定的活动才能称为志愿者;志愿精神必须通过主体的活动即志愿服务来实现和发扬;志愿活动必须由主体来进行,并以特定的精神内涵贯穿其中。

中国政法大学社团与学生培养成功案例

志愿服务的概念来自西方,我们需要在西方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理论框架下,来理解其特定的内涵。本书并不准备对志愿服务概念做出规范性意义上的理论创新,即并不对两个概念的内涵进行重新阐释,而是依据主流政治学、社会学和公共管理理论赋予概念的规范内涵。

1.志愿者

当代中国语境中的“志愿者”一词源于英文volunteer。根据《牛津英语辞典》的解释,“volunteer”作为名词使用主要有两种含义:①无偿参与某项事业或承担某项任务的人;②无偿为组织工作的人。英文的Volunteer一词在16世纪晚期才出现,它来自法文的volontaire(相当于形容词voluntary),主要指无偿提供军事服务的人,即志愿兵[1]。显然,“志愿者”一词的原始含义与我们所谈的当代志愿行动中的志愿者和志愿精神还不完全一致。除了无偿性之外,它还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含义。

2.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也被称为“志愿工作”,是指个人自愿贡献出时间和精力,不计报酬,为了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完善社会福利、参与公共生活而提供的服务。在我们所见到的关于志愿服务的定义中,王贵松博士的定义比较详尽:“志愿服务(voluntary service)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利他动机,自愿、无偿地贡献知识、体能、劳动、经验、技能及时间等,以增进他人的福利、提升个人价值、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服务活动。”[2]一些组织和机构也对志愿服务作出自己的规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志愿服务法”对志愿服务的解释是:“民众出于自由意志,非基于个人义务或法律责任,秉诚心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社会,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务效能及增进社会公益所为之各项辅助性服务。”[3]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将“志愿服务”(义务工作)定义为“任何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而提供的服务”[4]。《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3月14日)第2条规定,志愿服务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的服务和帮助[5]。可见,志愿服务的基本要素包括:服务者的自由意志(非强制和义务)、不求报酬(非营利性)、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奉献)。

3.志愿精神

由志愿服务产生“志愿精神”。“志愿精神”译自英文的volunteerism。这个词主要在北美使用,其本意并非指“精神”,而是指志愿劳动的作用或相关事务,尤其是社区服务[6]。在志愿服务理论中,“志愿精神”是志愿服务中所体现出来的精神特征,是志愿者所信守的价值、态度、情感和思想意识的总和。是“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一些国家,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精髓”[7]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2001国际志愿者年”启动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8]正因为有了参与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完善社区工作、参与公共生活这些规范性价值的加入,volunteerism才从抽象的活动上升为一种精神。(www.xing528.com)

有了“志愿精神”,“志愿者”的内涵也就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无偿承担义务的志愿兵,而成为与公民社会范畴相联系的概念,即“指那些具有志愿精神,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关心报酬的人,或者说是不为报酬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9]。”这里的社会责任包括了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完善社会福利、参与公共生活,甚至包括了更加广泛的公共精神。[10]

以上定义都充分显示出,主体、精神和活动在这里是三位一体的。有志愿精神的主体从事志愿活动,体现和发扬志愿精神;行为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精神、从事特定的活动才能称为志愿者;志愿精神必须通过主体的活动即志愿服务来实现和发扬;志愿活动必须由主体来进行,并以特定的精神内涵贯穿其中。

志愿服务的实现形式非常多样,既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是有组织的行为。但有组织的志愿行为与个人志愿行为相比,能够带来更显著的效果和影响力。所以,志愿组织对于志愿活动是非常有益的,也是非常必要的。顾名思义,“志愿组织”就是志愿者为了共同从事志愿服务而建立的组织,亦可表述为“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11]。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将“义工组织”定义为“以推动义工服务和任用义工为主的机构、组织、社团或小组,界别可多元,如学校、社会福利服务医疗、政治、环保、文娱康体、地区事务,皆有义工组织协助推动本地义务工作[12]。”以上两个定义界定出志愿组织的两个重要性质:它属于非营利组织(NPO),以推动志愿服务和任用志愿者为主要目的。

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与志愿组织关系非常密切。根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的总结性研究,NP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三个基本特征。NPO的非营利性体现为:①不以营利为目的;②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③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NPO的非政府性体现为:①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②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③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NPO的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体现为:①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是NPO的重要社会资源;②活动的社会公开性和透明性;③提供两种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即不特定社会成员受益的公益性公共物品和特定社会成员受益的互益性公共物品。NPO与志愿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一致,只是志愿组织更强调该类组织的志愿性特征。NGO与NPO的内涵和外延一致,可互换使用。[13]本书在原则上忽略志愿组织与NPO的差别,在必要之时,我们将根据具体问题分析它们的差别。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志愿的内涵可能因时间、地点、主体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解读。有的国家把参与政党和工会活动归入志愿活动中,而有的国家将其作为政治活动;有的国家把献血看作志愿活动,而有的国家仅把它当作人与人的相互帮助。因此,志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会受到历史、政治、宗教和区域文化等各方面的综合影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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