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1:上部放坡+下部支护桩的组合支护结构,上部土层放坡段未进行稳定性验算。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50-047—2016)第7.2.1条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4条关于稳定性验算的规定。
【处理措施】当土质边坡无岩土界面、土层界面滑移时,可按规范及地区经验综合确定放坡坡率;当上部土层可能沿岩土界面、土层界面产生折线滑动破坏时,应对土体沿岩土界面及土层界面的滑动整体稳定性、可能的次级剪出(坡面土体较薄段)稳定性及越顶可能性进行验算。
其余详见第23.4.9节边坡工程组合支护结构问题82。
问题52:上部支护桩+下部放坡的组合支护结构,未考虑支护桩嵌固段边坡的稳定性。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3.6条关于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和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上部支护桩应确保有可靠的嵌固段。支护桩位于斜坡上时,支护桩的嵌固段与斜坡坡面应有一定的水平安全宽度,能为支护桩提供有效、可靠的水平承载力,因此应对支护桩嵌固段岩土体的水平承载力及稳定性进行验算。根据类似工程经验,对于较完整且受岩体强度控制的岩质斜坡上的支护桩嵌固段,水平安全宽度可取3倍桩径且不小于5 m的宽度。(www.xing528.com)
其余详见第23.4.9节边坡工程组合支护结构问题84。
问题53:有外倾结构面或潜在破裂面贯通的岩质基坑边坡及土质基坑边坡,采用分级支挡时,未考虑上级支挡结构与下级支挡结构的作用,未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50-047—2016)第7.1.8条关于分级支挡设计的规定。
【处理措施】上级支挡结构的嵌固段或地基持力层或锚固段位于下级支挡结构的破裂面内或在潜在塌滑体范围内时,除上级边坡自重会对下阶边坡产生荷载外,还会对下阶支挡结构产生竖向和水平向作用力,同时下阶支挡结构的变形及破坏也会对上阶边坡及其支挡结构的变形和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充分考虑上阶支护结构与下阶支护结构的相互作用。另外,对于土质基坑边坡采用分阶支护时,除验算每阶挡墙内部和外部稳定性外,还应验算基坑边坡的整体稳定性。
其余详见第23.4.9节边坡工程组合支护结构问题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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