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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等级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第3.1.3条关于基坑边坡安全等级的规定。《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将支护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时,定为一级;影响严重时,定为二级;影响不严重时,定为三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第3.1.3条明确规定,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因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不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等级

问题6:对基坑周边的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和周边环境的复杂程度考虑不到位,安全等级判定不准确。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3条关于基坑边坡安全等级的规定。

【处理措施】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将支护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时,定为一级;影响严重时,定为二级;影响不严重时,定为三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文中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深基坑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规定岩质基坑高度≥15 m,岩土混合基坑高度≥12 m,并且土层厚度≥4 m、土质基坑高度≥8 m的深基坑项目在基坑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安全专项论证意见作为深基坑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重要依据。重庆地区满足上述高度的基坑工程如果不具备放坡条件时,应将安全等级定为一级。

当基坑周边存在受影响的重要建筑物、大桥、轨道交通、市政道路或地下管网时,或因场地的地质条件复杂、缺少同类地质条件下相近基坑深度的经验时,支护结构破坏、基坑失稳或过大变形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很大,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基坑永久支护工程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建(构)筑物安全等级。

因为安全等级判定不准确,会导致支护结构选型不合理、系数取值不准确、对基坑的变形要求控制不够严格等多方面的弊端,所以设计人员在开展基坑设计时,应充分把握基坑周边环境及地质条件,特别是要对重要保护对象进行梳理,对风险源进行辨识,正确确定其安全等级。

问题7:不分段区别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及基坑特征,统一将安全等级划为同一类。(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3条关于基坑边坡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安全等级的规定。

【处理措施】《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3条明确规定,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因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不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因此在基坑支护设计中,应对地质条件、保护对象、基坑高度、拟采用的支护型式、有无放坡条件、基坑使用时间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分段确定基坑边坡的安全等级。但对内支撑结构划分安全等级时应注意,当基坑一侧支撑失稳破坏会殃及另一侧支护结构因受力改变而使支护结构形成连续倒塌时,相互影响的基坑各边支护结构应取相同的安全等级。

问题8:未根据基坑的使用年限采用正确的作用基本组合综合分项系数。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6条关于支护结构构件基本组合综合分项系数的规定。

【处理措施】《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6条规定,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因此,对一般地质条件下的临时性基坑支护工程,使用年限小于两年的,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可取1.25;对使用年限大于两年的非临时性基坑工程,应按永久支护结构考虑,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取值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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