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基坑影响范围内分布有市政管网、建筑基础、地下轨道、人防洞室等建(构)筑物时,设计方案未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2条、第3.2.2条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9.1.3条关于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在基坑设计过程中,应通过业主或相关主管部门,充分收集基坑影响范围内既有管网、建筑基础、地下轨道、人防洞室等建(构)筑物等相关设计、竣工验收资料,对于无法收集部分,应采用相应物探手段等查明。在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应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满足规范规定的基坑支护首要功能。
问题4:基坑周边存在拟建或已建相邻基坑工程时,锚杆(索)设计方案未考虑对相邻基坑支护结构的影响。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2条、第3.2.2条关于查明基坑环境条件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在基坑设计前,应充分收集相邻基坑的施工时间、设计方案、竣工资料。设计资料包含支护结构形式、锚杆(索)的间距、长度等。在此基础上,分析本项目基坑与相邻基坑的施工先后顺序,避免岩墙或土墙两侧锚杆(索)交叉或锚固段进入拟开挖的基坑范围内,有条件时可考虑采用对拉锚杆(索)的支护方案对岩(土)墙两侧的基坑边坡进行支护。
问题5:未充分考虑基坑施工前后地下水变化的影响。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4条关于地下水控制的规定。违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9.1.3条关于地下水控制设计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对地下水发育的基坑边坡地下水应进行控制计算,计算过程中,需考虑因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渗流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