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设计对安全施工的要求及防治措施

设计对安全施工的要求及防治措施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题103:对动态设计、信息法施工未提出要求,或要求太笼统无针对性。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分段跳槽施工的要求。问题105:对于岩质挖方边坡,未在设计中强调控制爆破的要求。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第18.4.1~18.4.5条关于爆破施工的规定。对于属于危重大范围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重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

设计对安全施工的要求及防治措施

问题103:对动态设计、信息法施工未提出要求,或要求太笼统无针对性。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7.4.1条关于信息法施工的规定。

【处理措施】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信息法施工。应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边坡工程及坡顶建(构)筑物进行实时监测,并给出主要监测内容;要求在施工中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求在施工中发现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刻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反馈。

问题104:当支护结构长度较长,整体开挖有风险时,未在设计中强调分段跳槽开挖。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11.4.6条关于分段跳槽施工的规定。

【处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分段跳槽施工的要求。

问题105:对于岩质挖方边坡,未在设计中强调控制爆破的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18.4.1~18.4.5条关于爆破施工的规定。

【处理措施】应根据场地条件和邻近建(构)筑物的特点,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是否采用爆破开挖。如采用爆破开挖,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的规定控制爆破并提出控制爆破的主要指标。

问题106:对支护结构中的桩施工方法未做明确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灌注桩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2〕162号文)关于桩施工工艺的规定。

【处理措施】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桩基施工方法,支护桩设计时应尽量选择适合机械成孔的桩基形式。

如受施工技术、场地条件、大断面桩型的限制,不宜采用机械成孔施工工艺的建设工程,应编制人工挖孔桩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通过后,方可考虑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

问题107:支护结构基坑开挖时,未验算挡墙施工时基坑的稳定性。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7.4.3条关于边坡施工稳定性的规定。

【处理措施】稳定性较差的岩土边坡(较软弱的土边坡,有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石边坡,潜在滑坡等)开挖时,应验算不利组合荷载下的不利工况时边坡的稳定和变形。应满足《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中关于临时边坡的相关要求,避免出现施工事故,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增强施工期的稳定性。

问题108:逆作法分层分段及开挖支护具体技术要求不明确。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7.4.3条关于边坡施工稳定性的规定。

【处理措施】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参数及施工方法验算分层分段施工的稳定性和变形,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如确定每次分层的高度、分段的长度等参数。

问题109:未明确回填和加载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11.4.3条、第12.4.2条关于回填要求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应在设计文件中对填料、填筑施工方法、密实度及填筑或加载开始时间(支护结构应达到一定强度)进行明确说明。

问题110:填土地面横坡坡度大于1∶6时,未要求对地面进行粗糙处理。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11.4.4条关于回填之前地面处理的规定。

【处理措施】为了避免填方沿原地面滑动,当填土地面横坡坡度大于1∶6时,应要求对地面进行粗糙处理后再填土,填方基底处理办法有铲除草皮和耕植土、开挖台阶等。

问题111:未注明施工期间边坡坡顶使用荷载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14.4.1条关于施工期边坡稳定性的规定。

【处理措施】施工期间的荷载有时会大于使用期间的荷载,为保证弃土、弃渣的堆填、大型施工设备的荷载及震动等不会导致边坡附加变形或破坏现象发生,设计文件应根据计算对施工期间边坡坡顶使用荷载提出明确要求。

问题112:对有邻近建(构)筑物的场地进行压实和夯实地基处理时未注明保护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第6.2.3条关于压实填土和第6.3.10条关于施工对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当压实和夯实地基施工时,其振动和挤压有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要求施工时设置监测点并采取隔振或防振措施。

问题113: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圬工结构未提出防止水化热病害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2009)第5.1.4条关于控制结构裂缝的规定。

【处理措施】对符合大体积混凝土定义的圬工挡墙结构,应采取措施防止裂缝,如加一定比例的毛石,表面增加钢筋网,对施工方法提出要求等。

问题114:部位的特殊施工先后顺序及工艺技术要求和保护措施不明确、不完善或缺失。

【原因分析】未结合工程情况和周边环境制定合理施工方法。

【处理措施】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参数及施工方法和周边环境制定施工先后顺序及工艺技术要求,如不稳定边坡上的桩基施工应先治坡再实施桩基,在松散填土上削坡应先强夯再开挖等。

问题115:当涉及危大工程时,设计文件中未注明危重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原因分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关于设计单位职责的规定。

【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确定了建设各方危大工程中的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确定了危重大工程的范围。

对于属于危重大范围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重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