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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技术手册》小结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若在设计文件完成后,勘察报告在岩土参数取值上有变更时,应及时复核设计图纸和计算书。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第4.3.4条、第4.3.5条、第4.3.7条关于岩土抗剪强度取值的规定。③填土边坡的力学参数取值应与填料成分、压实度等相匹配;挡土墙墙背与墙后填土间摩擦角取值应参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表6.2.3并按实际情况取值。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第5.1.1条、第4.3.1条注6关于结构面抗剪强度指标取值的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技术手册》小结

问题28:设计说明中未明确岩土力学参数或采用的岩土力学参数与地勘报告不符。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1.1条关于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时应取得边坡勘察资料的规定。

【处理措施】①边坡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岩土力学参数必须依据地勘报告,并应在设计说明中详细列出设计所采用的各项参数。

②对分阶段勘察的项目,边坡的岩土参数取值应合理分析、慎重选取,注意勘察报告的“时效性”。对存在初勘、详勘、补充勘察或施工勘察的多阶段勘察项目,且各阶段勘察单位提供的岩土设计参数取值不一致时,应采用审查通过的最新的勘察报告参数作为设计依据。

③若在设计文件完成后,勘察报告在岩土参数取值上有变更时,应及时复核设计图纸和计算书。

问题29:岩土参数取值不合理,如岩土混合边坡的岩土界面参数采用综合内摩擦角,岩质边坡外倾结构面采用岩体抗剪强度,未区分地下水位面以上、以下的岩土层参数,未根据不同土层和排水条件分别采用不同参数指标。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4.3.4条、第4.3.5条、第4.3.7条关于岩土抗剪强度取值的规定。

【处理措施】①岩土混合边坡的岩土界面抗剪强度参数应按照地勘报告的有关参数取值,不应采用土体、岩体的综合内摩擦角。

②岩质边坡外倾结构面应采用地勘提供的结构面抗剪强度,不应采用岩体的抗剪强度。

③地下水位面以上的岩土应采用天然重度和天然抗剪强度;对于地下水位面以下的岩土,按水土分算时应采用有效重度和有效抗剪强度,按水土合算时应采用饱和重度和饱和抗剪强度。

④应根据不同土层和排水条件采用相应的参数:对碎石土、粉土和砂性土,按土的有效重度计算土压力,并加上水压力,土的强度指标采用有效应力强度指标;黏性土、黏质粉土的抗剪强度指标一般采用固结不排水试验指标;对饱和黏性土,按土的饱和重度计算土压力,不另计算水压力,土的强度指标采用不固结不排水试验指标。

问题30:未正确分析地质剖面,破坏模式分析不清导致参数取值错误,如地层的抗剪强度c和φ、基底摩擦系数、水平抗力系数、岩土体与锚固体极限黏结强度等设计参数,或未按照不同地层岩性分类进行取值和计算。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4.3.6条、第8.2.3条、第13.2.5条关于边坡设计参数取值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①应根据地质剖面中地层的分布和物理特性正确分析其破坏模式,选取与之破坏模式相对应的地层设计参数进行边坡稳定性计算和支护结构设计。填方边坡沿原始地面滑动的边坡段,新旧填土界面进行台阶处理后的抗剪强度取值应由地勘单位提供。

②应按照地质剖面的地层分布对各个地层采用其相应的设计参数,如抗剪强度c和φ、基底摩擦系数、水平抗力系数、岩土体与锚固体极限黏结强度等。

③填土边坡的力学参数取值应与填料成分、压实度等相匹配;挡土墙墙背与墙后填土间摩擦角取值应参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表6.2.3并按实际情况取值。

问题31:未考虑不利工况对岩土参数的恶化影响,如土方开挖、爆破对外倾结构面抗剪强度指标的弱化,地下水位变动导致的参数变化。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5.1.1条、第4.3.1条注6关于结构面抗剪强度指标取值的规定。

【处理措施】①土方开挖、爆破施工对外倾结构面抗剪强度指标有弱化作用,边坡工程施工时应尽可能避免爆破施工,如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爆破施工,应采用弱化后的抗剪强度指标进行设计。

②应正确把握边坡所处位置的地下水位变动情况,充分考虑地下水变动对结构面参数的不利影响,采用相应的地层参数进行设计。

③结构面参数在施工期间和运行期间受其他因素影响发生变化,当判定为不利因素时,可进行适当折减。

问题32:边坡开挖过程中,发现新增不利外倾结构面、软弱泥化夹层或边坡变形监测数据超预警、边坡局部垮塌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因素时,未待勘察单位出具调整参数的变更单,就盲目对支护结构进行设计变更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1.2条、第18.3.2条关于动态设计、信息法施工的规定。

【处理措施】边坡工程应进行动态设计、信息法施工,边坡开挖过程中,发现新增不利外倾结构面、软弱泥化夹层或边坡变形监测数据超预警、边坡局部垮塌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因素时,应立即协调勘察单位进行补充调查、补充分析,并出具调整参数的变更单,作为对支护结构进行设计变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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