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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级要求及防治措施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第3.2.1条、第3.2.2条关于边坡工程安全等级的规定。问题13:边坡的安全等级与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对应。问题14:对于《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与《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边坡稳定安全系数不一致的情况,未根据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具体分析采用。对有重要保护对象或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建筑边坡工程和城市道路边坡工程,应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第5.3.2条确定其稳定安全系数。

安全等级要求及防治措施

问题12:对边坡环境地质条件、保护对象重要性、破坏后果严重性等因素考虑不全面,安全等级判定不准确。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2.1条、第3.2.2条关于边坡工程安全等级的规定。

【处理措施】根据不同边坡段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分别确定边坡的安全等级。对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边坡,如边坡塌滑区存在既有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滑坡地段的边坡、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等,其安全等级应判定为一级。

问题13:边坡的安全等级与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对应。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3.2条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其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低于1.1,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边坡其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低于1.0。

问题14:对于《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6)与《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中边坡稳定安全系数不一致的情况,未根据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具体分析采用。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5.3.2条关于边坡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

【处理措施】对有重要保护对象或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建筑边坡工程和城市道路边坡工程,应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5.3.2条确定其稳定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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