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选用的支护结构超越用地红线范围。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2.1条关于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等)不得突出用地红线的规定。
【处理措施】选用的支护结构原则上不能超越用地红线范围,支挡结构采用的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同意。当用地红线范围内难以实施边坡支挡结构或者造价十分昂贵时,应由建设单位与周围地块协调,重新给定支护结构的设计范围。
问题6:各设计剖面图未反映拟建挡墙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周围环境的相对关系。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4.2.2条和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6.3.2条、第6.3.5条关于考虑周边环境的规定。
【处理措施】边坡工程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周围环境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对需要保护的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应有可靠的设计保护措施。因此,必须在边坡设计剖面图上正确反映拟建挡墙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周围环境的相对关系。
问题7:边坡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基础埋深、荷载不明,地下管网性质、分布位置不清,边坡设计不能准确考虑对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的影响。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4.2.2条和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6.3.2条、第6.3.5条关于考虑周边环境的规定。
【处理措施】应收集坡顶、坡脚可能受边坡滑塌区及其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结构形式、地基基础、荷载大小,管网类型、埋深及分布等资料。当收集资料不能满足评价时,应考虑投入必要的勘探工作,以取得相关资料,满足设计人员准确把握边坡工程对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的影响的需求,使边坡设计合理、可靠。
问题8:边坡设计未考虑边坡变形对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的影响。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4.2.2条、第7.1.3条关于周边建(构)筑物影响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边坡工程设计除了需要保持边坡稳定以外,还要控制坡体变形。特别是当坡顶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需要保护时,对坡体位移的控制就尤为重要。例如,采取抗滑桩支护形式,坡顶会产生位移,为了将桩顶位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可以采取扩大桩截面、加大桩埋深、增加锚固等措施。
问题9:边坡设计未考虑边坡施工对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的影响。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6.3.2条、第6.3.5条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4.2.2条关于考虑周边环境的规定。
【处理措施】边坡设计除了满足技术标准和设计深度规定外,尚应包括施工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应考虑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边坡、基槽开挖、桩、锚杆(索)钻孔及张拉施工等对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的影响,应当在设计说明中对施工方法、时序等予以明确。
问题10:工程位于已建轨道或待建轨道线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未完善相关程序(包括编制轨道专篇);缺对边坡方案、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说明等。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6.3.2条、第6.3.5条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4.2.2条关于考虑周边环境的规定,违反《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边坡工程位于已建、在建及规划的轨道线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时,边坡工程可能会对轨道工程建设与运营造成危害。因此,边坡设计方案应当纳入轨道保护专篇,并取得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完善相关程序;边坡设计中应明确对本边坡方案、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说明等。
问题11:支挡结构前缘有建筑基础施工开挖时,未考虑对支挡结构嵌固的不利影响,未采取相应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6.3.2条、第6.3.5条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4.2.2条关于考虑周边环境的规定。
【处理措施】当设计的支挡边坡坡脚有建筑基础要开挖时,应考虑开挖对支挡结构嵌固的影响,准确掌握前缘建筑基础开挖深度,适当加深支挡结构的嵌固深度,以保证支挡结构嵌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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