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4:通风系统设计缺乏统筹考虑,风机房及通风口设置位置不合理,天然气舱室口部与其他口部距离不满足安全间距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GB 50838—2015)第5.4.7条关于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各口部距离不小于10 m的规定。
【处理措施】通风系统应立足于管廊总平面统一规划设计,风机房及通风口位置的确定应结合周边环境的噪声及环保要求;进、排风口间距不宜小于10 m;天然气舱室的进、排风口与周边各口部的距离应不小于10 m。通风设计宜绘制通风系统总平面图,总平面图中应明确各通风机房、通风口定位,标注其与周边建筑物及各口部的距离。
前期设计阶段,应对管廊沿线周边建(构)筑物口部情况进行收集。管廊的各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应结合周边建(构)筑物口部情况协调确定;天然气舱排风口10 m范围内的规划预留区域应有说明提示。
问题25:风机运行控制要求不明确,未考虑维护人员安全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GB 50838—2015)第7.2.6条,《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第6.1.2.1条、第6.1.2.2条,以及《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第5.3.2条关于人员进入综合管廊进行线路检修时,舱室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等环境参数应满足相关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通风系统宜同时具备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措施;人员出入口宜设置室内环境参数显示装置及通风系统的手动控制装置。人员进入管廊,应提前开启对应舱室风机,当环境参数满足要求时,方可进入管廊检修。室内环境参数应包括含氧量及可燃气体浓度。
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第6.1.2.1条,正常氧含量为18%~22%。缺氧的密闭空间应符合GB 8958要求,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第5.3.2条规定,缺氧环境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低于该氧浓度时,作业人员严禁进入。
这里尤其需要指出,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第6.1.2.2条要求,密闭空间作业应当测爆,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而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GB 50838—2015)第7.2.2条,对于天然气舱室,当天然气浓度达到其爆炸下限的20%时,风机自动启动(此处风机启动的要求未考虑人员进入舱室情况)。人员在进入天然气舱室、污水管舱室等有爆炸危险的舱室时,应手动提前开启风机,确保可燃气体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
问题26:设有污水管道的舱室未考虑爆炸危险性,通风系统未采用防爆风机。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9.3.4条关于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的规定。
【处理措施】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GB 50838—2015)第7.5.4条规定,污水管道舱室应监测H2S、CH4,即污水管道舱室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可能性时,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设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设计机械进、排风系统;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小时(根据国家标准图集17GL701《综合管廊通风设施设计与施工》,污水管道舱室通风换气次数参照天然气管道舱室取值)。送、排风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风机与室内可燃气体探测装置连锁,当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时,风机启动。
问题27:通风系统未进行详细的系统阻力损失计算,设计选用风机压头与系统阻力不匹配。
【原因分析】综合管廊通风单元区间长度可能达到数百米,管廊内设备及管道布置密度大,仅根据换气次数来选择风机,而不对整个通风系统进行阻力计算,极有可能造成选型风机压力与通风单元阻力不匹配。风机压力过小,计算风量下,风机出口压头不能克服系统阻力,从而导致系统实际运行风量下降。
【处理措施】在进行管廊通风设计时,应合理划分通风区间,详细计算通风区间内的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风机选型宜预留10%的风量富裕及20%的风压富裕。如果受现场条件制约,通风单元较长或者转角较多,造成系统阻力过大、气流组织不均匀时,可通过增设诱导风机的方式,满足管廊通风需要。
问题28:设有电力电缆管线的舱室未考虑线缆散热量影响,通风系统设计换气量不足。
【原因分析】违反《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2013)第9.1.2条关于敷设电缆的舱室排风温度不应高于40℃,进、排风温差不宜大于10℃的规定。
【处理措施】根据《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2013)第9.1.2条,电缆的安全运行温度为40℃,通风系统排风温度不应大于40℃,进、排风温差不宜大于10℃。敷设电力电缆管线的舱室,尤其是单一功能的舱室,其截面积较小,按照2次/小时通风换气次数设计通风系统时,风量较小,不能及时带走电缆运行产生的热量;在夏季高温天气下,舱内温度可能超过40℃,容易发生线路故障,存在火灾隐患。敷设电力电缆管线的舱室,应根据各电缆设计载流量及电缆截面积计算电缆散热量;用消除余热法计算需风量。消除余热通风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Q——余热总和,kW;
c——空气比热,c=1.0 kJ/(kg·℃);(www.xing528.com)
tp——排风温度,电缆舱室最高温度限值40℃,且送排风温差不应大于10℃;
t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参考当地气象资料;
ρ——空气密度,ρ=1.2 kg/m3。
电缆散热量可通过查表及计算得到,参见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图集17GL701《综合管廊通风设施设计与施工》。用排除余热法计算需风量,与换气次数2次/小时进行比较,取大值作为平时通风换气,风机选型预留10%富裕风量。
问题29:通风口未考虑安全防护及设备进出要求,风口尺寸不满足设备进出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GB 50838—2015)第7.2.4条、第5.4.2条、第5.4.6条关于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进、排风口净尺寸应满足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通风口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 mm×10 mm;进、排风口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通风百叶应采用防雨百叶,百叶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500 mm;通风亭及风机室底部应设置排水地漏。风机吊装口可结合通风百叶设置,百叶应方便拆卸,风口净空应满足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要求;当利用通风百叶进出设备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设备安装口,其设置应满足设备进出及防水密闭要求。
问题30:通风系统未考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未采取消声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第5.1条关于通风系统运行传至外界的噪声应满足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级声效限值的规定。
【处理措施】通风口的设置应结合周边环境,应考虑系统运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通风系统进行消声、隔声与隔振处理。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标准可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第4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制,如表22.4所示:
表22.4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由上表可知,宜避免在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内设置送、排风口。通风系统应采用低噪声风机,通风口风速不超过5 m/s;通风系统产生的噪声不能通过自然衰减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隔声等措施。系统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消声器的选项应满足系统消声要求。消声器的选型计算可参照《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一版)。
问题31:消防及事故通风系统未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未采用抗震支吊架。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第5.1.4条、第5.1.5条关于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重力大于1.8 kN且采用吊装的平时通风机应采用抗震支吊架的规定。
【处理措施】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其设备的支吊架严格采用具有抗震功能的支吊架;仅用于平时通风的风机,重力大于1.8 kN且采用吊装时,也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支吊架的间距应满足《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第8.2.3条要求。抗震支架应根据其承受的荷载进行抗震验算,并根据验算结果调整抗震支吊架间距,直至各点均满足抗震荷载要求。风机抗震支座、抗震吊架应根据不同设备及安装方式独立设计。
问题3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舱室,未考虑灾后人员进入需要,未设计事故后机械排烟系统。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GB 50838—2015)第7.2.8条关于综合管廊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的规定。
【处理措施】采取窒息灭火的管廊舱室(如电力电缆舱室、通信舱室),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小时,火灾后机械排烟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可选用双速风机满足风量调节需求,当双速风机不满足设计需求时,可采用同型号风机并联使用。通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失火时关闭着火分区与相邻分区内所有的通风设备及电动风阀;确认火灾熄灭、廊内温度下降到一定程度后,开启曾发生火灾区域内的所有通风单元及相邻单元的通风系统,及时排出有毒烟气和灭火剂,保证灾后进入管廊的人员安全。用于火灾后排烟的风机宜选用耐高温风机,火灾后排烟宜采取现场手动控制及远程手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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