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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综合设计的关键指南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依据管线产权单位的专项设计进行综合管网方案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表述对管线产权部门沟通意见的执行情况。违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第4.1.2条、第4.1.6条、第4.1.9条关于工程管线布置原则及工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垂直方向不得重叠的规定。违反《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第15.1.1条关于综合管线同道路工程同步设计的规定。

管线综合设计的关键指南

问题146:综合管线规模的确定无规划依据,前期阶段无各管线产权主管部门的沟通意见。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第3.0.1条、《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3.1.1条、《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2014)第7.6节、《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2013)第7章、《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关于管线布置及规模确定的规定。

【处理措施】综合管线方案设计阶段应要求业主方提供各产权单位的专项设计资料,并积极联系、征求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应依据管线产权单位的专项设计进行综合管网方案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表述对管线产权部门沟通意见的执行情况。

问题147:各管线敷设间距过小或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综合管线的布置间距未考虑管线与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关系、管线施工间距需求及后期运营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第4.1.2条、第4.1.6条、第4.1.9条关于工程管线布置原则及工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垂直方向不得重叠的规定。

【处理措施】综合管网的布置应综合考虑管线施工或日常维护时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影响,综合管线优先布置于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当道路断面无位置时,可将管线布置于车行道下面。

综合管网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第4.1.9条的规定。对于受各种限制条件,无法满足管线间最小净距要求的情况,设计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增加管材强度、加设保护套管、适当安装截断闸阀及增加管理措施等。

综合管网的布置应综合考虑管线规模、构筑物平面尺寸,满足管线与管线间构筑物的平面距离关系,勿使管线实施时呈现竖向层叠布置或不同管线与构筑物的管位冲突。

电力与燃气同侧布置时,两者管线之间及其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要求如下:次高压A为1.5 m,其他为1.0 m,电力与燃气不宜同侧相邻布置;电力与通信相邻布置时,两者构筑物尺寸均较大,不仅应关注管线间间距要求,更应关注管线与构筑物间的间距要求;大管径雨水管涵洞布置时,相邻管线敷设不得重叠;沿市政道路敷设的涵洞若需布置于车行道下,一般布置于慢车道下。

问题148:各管线竖向高程布置未考虑管线间的交叉影响、未考虑管网构筑物的排水需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第4.1.4条关于工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

【处理措施】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有压管让无压管,可弯曲管让不可弯曲管;支管线避让主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工程管线交叉点高程应根据排水等重力流管线的高程确定,重力流管线的规模大、埋深大,通常敷设于其他管线之下,且承担电力检查井、通信工作井内的排水需求。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第4.1.4条的规定。当受现状工程管线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垂直净距。

问题149:市政道路下需布置的管线种类过多,未优化管线布局使其尽量布置于人行道或绿化带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第4.1.2条关于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布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综合管线的布置应尽量减少在施工或日常维修时与城市道路交通的相互影响,节省工程投资和日常维修费用。道路主线及交叉口位置,优先将工程管线敷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当由于条件限制需布置在车行道下面时,应优先布置于慢车道,不得将检查井布置于超车道或交叉口中心位置;对于立交匝道,综合管线的布置应考虑匝道转弯视距、车行安全因素,可考虑尽量布置于立交匝道外侧的绿化带内。此外,可考虑采用浅埋沟道的方式建设电力管线、通信管线,即设置缆线管廊。

问题150:城市快速路车行道下布置市政管线,未考虑快速路车行速度特点及管线后期运营维护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第3.0.7条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版)第15.2.2条关于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设置管线的规定。

【处理措施】快速路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和快速交通服务,行车速度快,市政管线如布置于快速路车行道下,则后期运营维护时对交通限制将导致区域交通通行能力大幅下降,且快速路上的车辆也对运维人员造成很大安全隐患。因此,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市政管线。

问题151:综合管线随桥敷设未考虑桥梁结构防腐、结构安全等要求,未明确管线安装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第3.0.19条关于桥上管线敷设的规定。

【处理措施】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 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 kV的配电电缆、压力大于0.4 MPa的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此外,综合管线在桥梁上敷设,应综合考虑桥梁上的管线廊道空间,确保综合管线与桥梁结构的尺寸关系、管线的排布方式满足综合管线的安装与维护要求。(www.xing528.com)

问题152:未明确对现状管网的废除、迁改或保护方案及处理措施,未考虑现状管线迁改方式及迁改时序的影响。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7,2016版)第15.1.1条关于综合管线同道路工程同步设计的规定。

【处理措施】现状综合管线的拆除、迁改为综合管网方案设计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重要管线的拆除或迁改措施甚至会影响市政主体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方式。设计文件需明确各管线的现状及规划情况,结合物探资料理清现状管线平面布局及竖向标高,重点理顺需要拆除的管线、保护加固的管线、还建的管线,如图20.72所示。应明确拆除管线的原因,以及还建管线的容量是否按原规模还建等。若有管线需要扩容,则应阐述明确,尤其重点关注规模较大、安全要求高、拆迁影响大的现状管线。设计需考虑现状管线的迁改方式,考虑临时迁改的管线布置走廊、施工方式、管线迁改与主体结构的实施时序,一些重要管线的迁改时序往往会影响市政主体结构的施工方法与施工时序。

图20.72 现状综合管线处理示意图(单位:m)

对于综合管线的新建、还建、保留、拆除,应明确并提出相应措施。涉及二次迁改的(如电力、通信管线二次迁改),可考虑采用临时架空的方式,待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再迁至道路下。若需废除现状排水管线,应优先挖除,或采用砂石回填检查井、雨水口等,避免后期出现雨污混接的现象。若需废除现状燃气管线,应全部挖除,避免废弃的管线内积气造成爆炸。

问题153:未区分过街管线远期与远景概念,市政道路仅预留规模较小的综合管线过街管,不满足过街综合管线穿管的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7,2016版)第15.2.2条关于综合管线预留满足远期发展的规定。一般市政道路项目,排水工程、路灯工程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但给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工程,由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难以与主体道路统一同步实施,故在实施道路主体时,为保证后期其他综合管线的实施不破路而预留过街管。

【处理措施】远期过街管线预留仅采用预留一根d400过街管,混淆了远期过街管线预留与远景增容过街管线预留概念。市政道路预留综合管线过街管,应根据周边地块远期使用需求、过街管线种类与规模来确定过街管的规模尺寸。远期过街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交叉口过街与主线规模一致,地块预留时应根据地块需求预留。考虑远景扩容需要,可在主要路口增设远景扩容用过街管,过街管可采用一根d400塑料管过街,仅考虑远景扩容一部分缆线或小管径的燃气、给水过街。

如道路实施时未明确过街管线规模,可设置过街管线涵(如图20.73所示),过街管线涵内容纳给水、电力、通信管线等管线;燃气管线在过街管线涵外单独预留套管。预留过街管(涵)的两端可采取措施实施临时封堵。

图20.73 过街管线涵示意图

问题154:各管线设置于下穿式地通道车行道下,未考虑行车安全因素,未采取安全行车的有效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7,2016版)第15.2.2条关于管线布置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的规定。

【处理措施】下穿道内行车视线不好、车速快,若下穿道内车行道的检查井盖出现问题,车辆无法躲避有问题的井盖。若需敷设电力、通信等管线,宜优先布置于检修通道内。检修通道设计时,应为市政管线预留足够的布置空间;雨水采用雨水带箅明沟形式布置于车行道两侧收集路面雨水。

问题155:市政综合管线敷设于市政道路人行道下,未考虑管线位置与植物种植相互关系,植物不易成活,管线存在被植物根系破损风险。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第4.1.9条关于工程管线与乔木之间净距的规定。

【处理措施】市政综合管线平面布置应与景观绿化专业协调设计,复核市政道路人行道下绿化植物的布置,避开人行道乔木树池。浅根乔木所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为0.9 m,深根乔木所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为1.5 m。

一般市政排水管线埋深较大,覆土在1.8 m以上,可将排水管线敷设于乔木下方或附近,如图20.74所示;燃气管线埋设较浅,且植物根系干扰燃气管线后将产生泄漏风险,应避开植物根系;电力沟基本无覆土,不得布置于绿化带及乔木下。电力、通信采用排管敷时,排管断面较大,覆土一般为0.7~1.0 m,其上可种植草皮,不得种植乔木。

图20.74 综合管网与乔木布置示意图(单位: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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