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21:污水规划分析与现状分析不完善,未明确项目所处片区污水干管布局(规划、现状)情况,未明确污水收集与排放的主要干线和次要干线的布置走向,对污水排放主通道(规划、现状)的分析论证不足。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4.1.1条关于污水系统布局的规定。
【处理措施】污水系统是由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的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组成的。污水管网的设计应与城镇总体规划及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相协调,项目所处流域内的污水干管为流域污水收集转输的重要通道。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地貌,结合竖向规划和污水受纳水体和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污水管网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结合项目上下游污水管网的建设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复核设计污水管网与上下游管线衔接的合理性,明确污水管网系统中主要及次要的排水干线通道,如图20.59所示。设计应分析并明确排水区域内污水干管的建设情况、系统布局,并论证污水干管是否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是否有接纳新建污水系统排放污水的容量。
图20.59 污水管网总平面示意图
问题122:下游污水管道修建滞后或下游污水系统未与污水厂成系统,而地块已开发建设,道路污水管网需解决临时出路,污水管网未考虑污水排放要求,采用临时散排措施,不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版)第1.0.3条关于排水工程处理好近期与远期关系,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市政道路与区域污水管网的建设往往存在不同步的现象,下游污水管网及污水干管修建滞后。对此,施工现场往往将污水管网临时接入雨水管网,以致污水违规排放,这也是市政管网在运行中雨污混流的主要原因,需要杜绝。
对于下游污水管网未修建连通至污水处理厂的情况,设计应明确污水管网不允许散排或直排水体;对于设计污水管网近期有排污需求而下游污水管网修建期限滞后情况,可采取新建临时管道接至已建的污水管网或污水干管的措施,或结合地块开发与下游管网建设时序,采用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临时处理,达到区域水体排放标准要求(按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确定排放标准,且应与一河一策方案中的排放标准一致),且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排放水体。
问题123:未根据控规用地性质及人口规模计算污水流量,污水管道断面的确定未完善近、远期水力计算。(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违反《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版)第3.1.1条—第3.1.5条、第4.1.1条关于污水设计流量、管道断面尺寸确定的规定。
【处理措施】城市道路污水管网流量包含生活污水量及工业废水量,故污水流量计算首先应根据规划明确用地性质(如是否包含工业、医疗等用地),并根据居住用地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进一步明确人口规模,而非简单地套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中的人口规模。《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主要从整个城区用地布局中人口规模、工业用地产业布局特点考虑用水量标准,适用于污水处理厂规模选择及城市规划污水干管断面估算;而城市道路中污水管网为三级污水管网,计算时考虑最大时流量,应考虑实际人口规模及工业废水排放流量;城市片区发展中人口分布不均衡,特别是对于高密度社区,人口密度往往超出城市平均人口密度几倍以上,简单按平均人口进行管道计算,将使管道断面偏小,影响后期管网排水效果。
污水管道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按近期污水量复核最小流速,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故在水力算时,应结合现状及规划,对近、远期分别进行水力计算,合理确定管道充满度,避免近期淤积、远期溢流。
问题124:对于旧城改造管网,污水管道迁建时管道敷设位置发生改变,将导致管道过流能力改变,污水管道迁改未复核上下游流量变化关系及高程、断面接顺关系。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3.5.5条关于排水管渠断面尺寸确定的规定。
【处理措施】排水管线迁改应复核下游管道污水排放能力,避免出现下游管道断面无法满足新增加管道流量而导致污水排放不畅。对于旧城改造管网,污水管道迁建时管道敷设位置将发生改变,相应坡度及长度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管道过流能力改变。对于现状管网迁改,一般按照现状管道原断面还建,但污水管道长度及坡度变化后,应对污水管网流量进行核算,复核管道流量能否满足上游转输流量需求,是否需增加断面。对于接入下游已建污水管网,在设计时应调查下游污水管道的高程及断面,并计算下游现状污水系统过流能力,确保污水出路可靠。若下游断面不足且超出本次设计范围,可根据近、远期污水流量,并结合下游道路建设、地块开发时序,提出下游管网扩建建设计划和建议。
问题125:排水泵站、倒虹吸设施前未考虑事故排出口,事故时存在污染水体的风险。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3.6.5条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版)第4.1.12条关于排水设施设置事故排放口的规定。
【处理措施】污水提升泵站、倒虹吸设施在检修、停电、事故时存在溢流情况,需考虑事故排放对水体的污染影响。可考虑采用双电源或备用电源、设置事故池、事故检修临时抽排至下游管道等措施,以降低事故排放风险。如无法采取降低事故溢流措施,宜设置事故排出口,且事故排出口设置应征求环保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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