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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照明系统设计质量防治技术手册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第3.4.1条关于道路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的规定。违反《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第3.1.2条、第3.2.1条关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规定。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第4.2.6条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第8.5.7条关于振动场所灯杆灯具防振和防坠落要求的规定。

房屋建筑照明系统设计质量防治技术手册

问题99:道路半径在1 000 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布置,未考虑曲率半径影响因素,未采取提高诱导性的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第5.2.2条关于曲线段灯杆设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半径在1 000 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直线路段处理。半径在1 000 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间距根据项目情况按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控制。缩小灯具间距的目的是为了更清晰地标示道路走向,并确保路面亮度均匀度。曲率半径越小,灯具间距也需相应减小,以提高曲线段照度和均匀度水平,保障夜间功能性照明,满足安全行车要求。

问题100:道路交会区处照明设计,未考虑交会区车辆交会处的安全因素,未采取提高诱导性的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第3.4.1条关于道路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的规定。

【处理措施】在道路交会区,为更清晰地标示道路交会区走向,提高交会区路面亮度均匀度,便于夜间辨识车辆及行车方向,提高交会区照度水平,保障夜间功能性照明,满足安全行车需求,应结合道路交会区规模和项目情况,采取提高灯杆高度、提高灯具功率、设置中杆灯和高杆灯等措施。

问题101:路灯手孔井未考虑偷盗电缆影响路灯系统可靠运营因素,未采取防盗应对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第6.1.11条关于人孔井盖及手孔井防盗的规定。

【处理措施】由于道路照明设施都设置在人员容易接触的位置,为保证电气安全和防盗、防破坏,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防盗措施:路灯配套的手孔井应考虑防盗功能;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装置或防盗型双层手孔井,提高防盗性能。

问题102:灯杆距离路缘石边缘净距未考虑灯杆防撞的安全因素,未采取防止灯杆被撞而对行人及车辆产生二次事故伤害的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第4.1.9条关于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

【处理措施】灯杆布置如图20.50所示,如中心距为0.5 m,则净距不满足0.5 m的规定,如中心距取值为0.7~1 m,则普通灯杆均能满足0.5 m净距的规定。如安装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0.5 m净距规定时,应在路缘石侧设置防撞护栏对灯杆进行安全防护,防止灯杆灯具发生二次事故,影响公众安全。

图20.50 灯杆安装位置示意图

图20.51 灯杆安装螺栓下沉示意图

问题103:灯杆基础安装螺栓露出人行道地面标高,未考虑对行人通行和地面美观的影响,未采取相应隐藏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第8.1.7条关于灯杆基础下沉隐藏的规定。

【处理措施】灯杆基础应下沉,基础螺栓顶部宜低于地面150 mm,二次封闭(恢复)后标高与人行道标高齐平,安装螺栓不应露出人行道铺贴后地面标高,以保证行人行走通畅,如图20.51所示。

问题104:桥梁、结构上的灯杆基础,未考虑结构可靠性因素,未采取保证结构可靠性的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第3.1.2条、第3.2.1条关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规定。

【处理措施】桥梁、结构上的灯杆基础,必须保证与结构物可靠合理的连接,并满足受力验算,不能仅由照明专业绘制一个简单图,无法有效指导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桥梁、结构上的灯杆基础,应在桥梁及结构设计时统一设计验算、同步设计施工,满足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等规定,由结构设计计算出图,并在照明专业图中反映其与结构物的安装位置关系,以保证结构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问题105:灯杆基础固定螺栓未考虑环境对螺栓腐蚀的因素,未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第8.1.6条、第8.1.7条关于灯杆基础固定螺栓防腐措施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如图20.52所示,灯杆安装紧固校正后,在法兰、螺栓四周抹上黄油,然后采用塑料薄膜包扎,使其与空气和周围环境形成有效隔离,并用混凝土包封或其他防腐措施,并在实施人行道铺贴时浇注在垫层内。

问题106:桥梁上的灯杆灯具未考虑桥梁振动的因素,未采取防振和防坠落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第4.2.6条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第8.5.7条关于振动场所灯杆灯具防振和防坠落要求的规定。

图20.52 灯杆安装螺栓防腐处理示意图

【处理措施】灯具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规定的防振要求。在灯具安装时,要求采用双螺母进行固定、双螺栓设于不同位置、设置钢丝绳连接灯具及灯杆(一端固定在灯具上,另一端固定在灯杆上)等安全措施,以防止灯具坠落。

问题107:15 m高以上灯杆基础,未考虑结构安全因素,未采取保证结构安全性能的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版)第3.1.1条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第3.1.2条、第3.2.1条关于工程灯杆安装基础结构设计的规定。

【处理措施】15 m高以上的灯杆或高杆灯基础属于重大结构物,如直接采用厂家提供或其他项目基础大样图,与项目所在地无直接关系,没进行结构设计验算,遇地质条件较差、回填区域变形和自然灾害时,存在倾覆的风险,存在发生二次事故风险、影响公众安全的隐患。15 m高以上的灯杆或高杆灯基础,应由结构专业结合项目实际地质条件,进行抗拔、抗倾覆、基础承载力等设计验算,确定基础形式和做法,满足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等规定,保证结构安全。

问题108:灯杆安装在较窄的桥梁人行道或检修道时,灯杆侵占人行道或检修道有效宽度,未考虑人行通行宽度因素,未采取避让应对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第9.6.3条关于灯杆在桥梁人行道的设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桥梁人行道或检修道较窄(0.7 m左右)处的灯杆,宜设置在人行道外侧栏杆处,以保证桥梁人行道或检修道的有效宽度。在1 m以上的,灯杆应设于人行道或检修道,靠车行道路缘石侧安装防撞设施,与桥梁结构一体设计施工。

问题109:高压架空线处的灯杆,未考虑与高压线宽因素,未采取避让高压架空线、保护净距的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第5.0.8条、第5.0.9条和《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 50613—2010)第6.1.2条关于架空线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在设计布置灯杆时,如遇道路上方的高压架空线,部分地形图资料仅以单线显示其走向,未图示其线宽,若直接按中心线控制安全净距,安装后灯杆实际与高压线的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道路上方有高压架空线的项目,灯杆与高压架空线的安全净距,应从高压架空线最外侧边缘架空线开始计算,不应算高压架空线的中心距离,且要求施工前必须复测确认安全距离后方可施工。

问题110:路灯需设置于生物滞留带的路段,未考虑雨水下渗对电力线路、灯杆基础及手孔井结构稳定性的影响,未采取保证安全用电和结构安全的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J 50/T-292—2018)第6.1.3条、第6.2.4条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第3.1.2条、第3.2.1条关于生物滞留带与其他市政设施及管线关系和结构可靠性的规定。

【处理措施】生物滞留带与灯杆及管道结合的项目,首先常规基础直接安装在生物滞留带内,因生物滞留带为渗水透水材料,非密实和稳定的路基。除超深的特殊桩基础外,普通的基础用在此处,将存在倾覆的隐患。另外,灯杆、管道和手孔井非一体化设施,而是采用连接管连接,若直接敷设于积水设施带中(如图20.53所示),供电安全得不到保障,待管道老化和接缝变形后,雨水多时会出现往井内、管道中倒流和积水的风险,存在漏电的安全隐患。在人行道通长设有生物滞留带的,生物滞留带处灯杆基础及管线处应做特殊节点设计和处理,可以将设置灯杆和手孔井处的生物滞留带断开,做成路基填平至路缘石顶面高度,建议可按2 m左右范围控制,且先施工路灯管道和基础,再回填。最后实施上部生物滞留带设施,路基基础处理在此处填料应考虑耐久性不变形,保证工程质量、用电和结构耐久安全,如图20.54所示。

图20.53 生物滞留带未采取措施安装示意图

图20.54 生物滞留带灯杆安装处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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