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1:交叉口未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量需要进行渠化论证及设计。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4.2.3条关于合理确定交叉口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规定,以及第4.2.5条关于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通行能力的规定。
【处理措施】交叉口应根据各个方向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量及人行过街数量预测数据,分析相交道路等级、交叉口所处区域位置及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待行车道数量及其长度,据此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交叉口渠化设计。需要渠化设计的,应按照要求进行,以达到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目的,确保行人过街安全和行车有序。
问题52:在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未考虑不同车道类型和车辆种类等因素。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3.4.1条关于交叉口范围内最小净高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交叉口范围内,相应区域净高应按照不同车道类型和车辆种类设计,最小净高应满足表17.4的规定。
表17.4 交叉口最小净高(CJJ 152—2010表3.4.1)
问题5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存在高出路面1.2 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停车视距与不满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4.3.3条关于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和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停车视距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针对不同类型交叉口,应准确界定视距三角形范围,确保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出现高出路面1.2 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如图17.6所示。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17.5的规定。
图17.6 视距三角形
表17.5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CJJ 152—2010表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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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4: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 m时未考虑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第3.5.4条关于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 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 m时,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其宽度不应小于2 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5 m。可通过减窄转角交通岛、利用转角曲线范围内的扩展空间、缩减进出口车道宽度等措施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因条件限制宽度不够时,安全岛两侧人行横道可错开设置。安全岛两端的保护岛应设反光装置。
问题55:交叉口渐变段和展宽段设置不合理,不便于车辆分道行驶。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4.2.11条关于进口道左转专用道设置方法、第4.2.12条关于进口道右转专用道设置方法和第4.2.13条关于进口道长度设置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交叉口进口道应根据交通量、相交道路等级、交叉口所处区域位置及用地条件合理选择左转或右转展宽方法,并计算确定进口道长度。进口道长度由展宽渐变段长度Lt与展宽段长度Ld组成,渐变段长度Lt按车辆以70%路段设计车速行驶3 s横移一条车道时来计算确定。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 m,次干路25 m,主干路30~35 m。展宽段最小长度应保证左转或右转车不受相邻候驶车辆排队长度的影响。相邻候驶车辆排队长度Ls可由下式确定:
Ls=9N
式中 N——高峰15 min内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或右转车的排队车辆数。
当需设两条转弯专用车道时,展宽段长度可取一条专用车道长度的60%。无交通量资料时,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40 m,次干路50~70 m,主干路70~90 m(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
问题56:交叉口路缘石半径选择未考虑右转弯设计速度因素,造成缘石半径取值不合理。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4.3.2条关于交叉口转角处缘石半径取值的规定。
【处理措施】平面交叉口转角处缘石宜为圆曲线或复曲线,其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驶要求,可按表17.6选定。当平面交叉口为非机动车专用路交叉口时,路缘石转弯半径取5~10 m。
表17.6 路缘石转弯半径(CJJ 152—2010表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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