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道路设计等级与规划等级不一致,缺少必要的道路等级更改依据。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第2.0.1条、第3.1.1条关于城市道路建设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为依据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城市道路等级应依据相应规划确定,当遇特殊情况需对道路等级提高或降低时,应结合路网规划、功能定位、远景发展、交通量、沿线设施等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论证拟定道路方案,依据拟订方案进行规划调整,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最新的规划条件进行道路设计。
问题2:分期建设道路未进行近远期结合设计,近期建设未预留远期建设空间。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3.0.4条关于分期修建道路应协调近远期工程关系、相互衔接的规定。
【处理措施】道路分期修建必须遵照“近远期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在采用分期建设时,应结合道路总体设计,经综合论证,合理制订分期建设方案并进行相应设计,为后期工程的修建创造有利条件和留有余地。
问题3:对现有城市道路的改扩建工程,未考虑既有工程的使用现状,进行针对性的改造设计。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3.0.5条和《城市道路维护工程设计规范》(DB50/T 305—2008)第5.4.1条关于改建道路遵循利用和改造相结合的规定。
【处理措施】对既有道路工程的改扩建应进行充分的比选论证,并遵照利用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设计。道路改扩建工程主要的工作内容应包括:旧路调查(应包括交通量调查、道路现状调查与检测)、旧路评价与交通需求分析、道路改扩建技术标准分析、道路改扩建可行性分析、道路改扩建工程设计、道路改扩建施工技术、交通组织设计等。
问题4:改扩建工程或涉及影响既有交通的道路工程设计未编制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设计或编制不全面。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4.1.3条关于总体设计需编制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和《城市道路维护工程设计规范》(DB50/T 305—2008)第12节关于道路改建交通组织设计的规定。
【处理措施】对道路改扩建及涉及影响既有交通的道路工程设计应有完整、周密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在调查原有道路的基本资料,评价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所处路段、节点以及区域交通影响的基础上,进行施工期间保证交通畅通的交通组织方案设计。
问题5:城市道路设计速度的确定,未考虑道路等级、道路功能定位、道路周边等具体情况,造成设计速度取值不合理。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3.0.1条关于设计速度应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城市道路设计速度应结合道路等级、道路功能定位、交通量、地形和地质条件论证确定。对于城市规模大、地形条件好、交通功能强的道路,可取设计速度的高值;对于中心城区道路、商业街、文化街以及改建道路,由于沿线区域开发较为成熟、控制条件较多,受条件限制可取设计速度的低值。
问题6:道路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施工要求,未考虑设计道路特征、施工条件等因素,施工要求编写内容缺乏针对性。
【原因分析】违反《市政公用工程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版)第三篇第三章关于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中施工技术要求的编写规定。
【处理措施】施工技术要求应根据道路新建、改扩建性质、道路等级不同,对应道路相关施工标准及要点编写,并对既有管线、建构筑物、特殊路段等提出相应的做法及特殊要求。
问题7:道路交通分析中交通预测和分析错误,导致道路标准不合理、立交形式选择不合理。
【原因分析】道路设计对区域社会经济、路网、交通理解不透彻,未能把握项目区域交通发展趋势。
【处理措施】道路交通分析应加强区域社会经济、路网、交通等。针对道路交通分析及预测中交通量预测基年应为项目建成当年,道路交通量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应与道路等级相匹配,对各种车辆应按照规范规定换算成标准车型;对可能存在的临时交通管制带来的流量流向观测值失常还应进行结果纠偏;交通量预测方法推荐采用“四阶段法”,采用合适的参数计算道路交通量。
问题8:在周边存在既有建构筑物、高压线塔、轨道交通设施等的道路项目设计中,未进行相应建设条件相关性分析。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4.1.3条关于协调与相邻工程的衔接的规定。
【处理措施】对建设项目周边存在的既有建构筑物、高压线塔、轨道交通设施等,应在认真详细调查、准确收集基础资料基础上,进行功能符合性及安全相关性分析与评估,提出恰当的工程措施以确保设计满足功能标准,消除不安全因素,使工程设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环境安全、环境友好的要求。
问题9:行道树、标志标牌、电力线路等外部设施侵入道路建筑界限内部,影响行车安全。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版)第3.4.1条、第3.4.2条、第3.4.3条关于道路界限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在进行道路行道树、标志标牌等相关附属设施设计时,应确认其对道路建筑界限没有不利影响,并注意复核验证道路上各种附属设施与道路平面及竖向的关系,不得有行道树树冠或行道树生长一定时间后的树冠、标志标牌、管线等任何物体侵入道路建筑界限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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