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64: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未标注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4.1.5条关于DEER的规定,设计说明中应标注计算建筑的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其值应不小于表4.1.5中规定的限值。
【处理措施】DEER是综合反映空调系统冷热源、风机、水泵等设备的能效和空调系统设计的能效优化水平的综合性重要参数,应计算并标注,且应不小于限值。DEER=空调工程设计总冷负荷(kW)/空调工程设计总耗功率(kW);空调工程设计总耗功率包括冷源设备、末端设备、输送设备配用电机铭牌功率之和;燃用柴油或天然气时,单位时间燃料耗量应计入折算的电功率(柴油1 kg/h=3.64 kW,天然气1 Nm3/h=3.33 kW);对多台不同容量机组时,以大容量机组为准;有不同冷源型式系统时,应分别计算。
问题165:采用水冷机组的空调系统未计算SCOP。
【原因分析】违反《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12条关于SCOP的规定,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4.2.12的数值。
【处理措施】由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需要计算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且不应低于规范要求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需要注意的是:SCOP=名义制冷量(kW)/冷源系统的总耗电量(kW);SCOP的计算中不包含冷水泵的耗电功率;冷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是名义工况运行条件下的技术参数而非设计工况;风冷机组名义工况下的制冷性能系数(COP)=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地源热泵系统不适用此条文的规定。
问题166:冷水机组选型过大。
【原因分析】违反《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8条关于冷水机组选型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问题167:设计中盲目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
【原因分析】违反《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15条关于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的规定。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
【处理措施】选择空气源热泵机组时必须考虑机组的经济性和可靠性。室外温度过低或室外空气过于潮湿,会使得融霜时间过长,同样也会降低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因此,设计师必须计算冬季设计状态下机组的COP,当热泵机组失去节能上的优势时就不宜采用。
问题168:用户自理空调器的问题。
【原因分析】违反《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16条关于空调室外机位设置的规定。空气源热泵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处理措施】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室外机位应有利于通风换热,特别是在凹槽布置时,凹槽宽度不应小于3 m,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自风机出风口起算不应大于4.2 m;室外机位置处采用的遮挡或装饰,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避免散热条件恶化,室外机位的立面装饰应要求给出立面图,算出通风净面积等;同一室外机位上、下两台机组的相互影响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以保障通风散热;室外冷媒管道应设置保护套管。在绿色小区、绿色建筑的评审中,多次出现此类问题,希望设计院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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