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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热能动力问题解决方案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5.3条关于地下厨房通风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5.5条关于爆破门的规定。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该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热能动力问题解决方案

问题150:高层建筑未预留燃气管道井,将燃气管道沿外墙敷设至屋面,采用普通系列的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4条和《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第6.2.4条关于燃气管道壁厚的规定,高层建筑沿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道壁厚均不得小于4 mm。

【处理措施】将燃气管道沿高层建筑外墙敷设时,应采用加厚系列管材,无论管径大小,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的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和高层建筑沿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道壁厚均不得小于4 mm,这也是燃气管道抗震设计的要求。

问题151:地下或地上密闭厨房,只设置了排风系统,未设置送风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3条关于地下厨房通风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独立机械送排风系统。

【处理措施】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的厨房均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系统需防爆,并考虑事故通风,且不应将排风设备布置于地下。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问题152: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未设置爆破门。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5条关于爆破门的规定。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该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处理措施】大锅灶热负荷较大,所以都设有炉膛和烟道,为保证安全,在这些容易聚集燃气的部位应设爆破门。锅炉、间接式加热等封闭式的用气设备,其炉膛应设置爆破门,而非封闭式的用气设备,如果炉门和进出料口能满足防爆要求时则可不另设爆破门。爆破门的泄压面积建议按每1 m3烟道或炉膛的体积其泄压面积不小于250 cm2设计。

问题153:将燃气锅炉房或直燃机房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贴邻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布置在人员主要疏散的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两旁或贴邻。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6条关于燃气锅炉房或直燃机设置位置的规定,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处理措施】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柴油属于丙Ⅱ类可燃液体,因此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属于丙类危险房间,燃气锅炉房或直燃机房不得与之贴邻,也不能布置在楼梯间或前室的两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的条文解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燃气锅炉房或直燃机房应远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问题154:多台燃气锅炉或直燃机共用烟道时,未设置任何防止烟气相互影响的措施;烟道上未设置泄爆门;从用气设备的排烟口先接水平烟道,再接垂直烟道,容易造成排烟不畅,甚至烟气倒灌。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7.5条关于燃气设备烟道的规定,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处理措施】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 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有防倒风排烟罩(安装在烟气出口处,用于减少倒风对燃烧器燃烧性能影响的装置)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防倒风排烟罩的用气设备,在至总烟道的每个支管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 mm的孔。

泄爆口(门)的泄爆面积可按每1 m3烟气系统容积不小于250 cm2确定,泄爆材料可采用0.3 mm厚的铝合金板或5 mm厚的石棉板;也可参照国标图集06R403《锅炉房风烟道及附件》选用膜板防爆门或重力防爆门,以确保运行的安全。

问题155:水平烟道未设置坡度,可能造成积水腐蚀烟道,也可能造成积碳,存在安全隐患;水平烟道长度过长,烟气的竖向抽拔力不足以克服烟道的水平阻力,造成烟气倒灌,无法正常排除;水平烟道增长也大大增加了积碳的可能性。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7.6条关于水平烟道设置的规定,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 m。(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在单、多层建筑中,水平烟道的长度不应大于6 m;在高层建筑中,水平烟道的长度不宜大于6 m,且应校核烟道的抽力(余压)是否能满足要求,应有防止水平烟道积碳的措施;热负荷30 kW以下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3 Pa;热负荷30 kW以上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10 Pa。

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水平烟道必须设置不小于1%的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问题156:烟道从公共建筑的侧面高排,未高出屋面或高出屋面的高度不够;坡屋面时,烟道的出口高度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当烟囱邻近高层建筑时,烟囱的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7.7条关于烟道出口高度的规定,任何情况下,烟囱都应高出屋面0.6 m。

【处理措施】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 m(水平距离)时,应高出屋脊0.6 m;当烟囱离屋脊1.5~3 m(水平距离)时,烟囱可与屋脊等高;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 m(水平距离)时,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问题157:燃气进出口和屋面燃气管道的放散管未设置任何可靠的防雷和接地设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8.5条关于燃气管道防雷接地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处理措施】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问题158:在高度超过50 m的高层建筑内敷设燃气管道,未设置抗震支撑。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第6.2.8条关于燃气管道抗震支架的规定,在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建筑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

【处理措施】对于燃气立管,应采用焊接,不得使用螺纹连接;当立管60 m<L<120 m时,应至少设置1个抗震支撑;当立管120 m≤L时,应至少设置2个抗震支撑,且应在抗震支撑之间的中间部位采取吸收伸缩变形的措施。对于燃气水平管,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应按建筑物抗震等级进行抗震设计。

问题159:燃油、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采用砖砌;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未设置冷凝水排除装置。

【原因分析】违反《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8.0.5条关于烟道和烟囱材质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处理措施】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因为砖砌烟道承压能力差,并会吸附一定量含有可燃气体的烟气;建议燃油、燃气锅炉的烟道采用不锈钢保温烟道。

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的最低点,应设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燃气锅炉烟道和烟囱的最低点可参照国标图集06R403《锅炉房风烟道及附件》设置水封装置。

问题160:设置在民用建筑地下层的锅炉房,未考虑设备安装和检修的吊装孔。

【原因分析】违反《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5.1.5条关于设备吊装的规定,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

【处理措施】民用建筑内采用的锅炉通常为快装锅炉,需要整体吊装,特别是设置在建筑内的地下一、二层时候,应充分考虑锅炉的搬运和检修吊装需要的楼板开孔尺寸,建议通过泄爆面(井)吊装,但应复核泄爆面(井)的长度和宽度是否能够满足吊装要求,且应在吊装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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