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地下垃圾站排风直接排至地面人员活动区。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1.7条关于送排风设计的气流组织规定。室内送风、排风设计时,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及污染源的变化,优化气流组织设计;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
【处理措施】垃圾站排风宜单独设置排风井道至屋面高空排放,排风风机应尽量靠近室外布置以减少室内风管的正压段。当条件受限时,排风可排至首层地面,并设置异味净化处理装置且尽量远离人员活动区。
问题9:公共厨房通风未考虑设计全面通风系统。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5条第1款关于设置全面通风的规定。发热量大且散发大量油烟和蒸汽的厨房设备应设排气罩等局部排风设施;其他区域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处理措施】公共厨房通风应包括全面通风与局部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系统是保证炉灶等散发的油烟等有害物不外逸,全面通风是在炉灶等设备不运行时,厨房各区域仍有一定的发热量和异味,需要通过全面通风来排除;并且对于燃气厨房,全面通风系统还承担了燃气泄漏的事故通风系统。设计阶段应该考虑公共厨房局部排风与全面通风的通道,井道的断面应根据厨房工艺资料来确定,若前期无此资料,则按照换气次数法确定。
问题10:无外窗公共厨房通风未考虑补风系统。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5条第2款关于设置机械补风的规定。采用机械排风的区域,当自然补风满足不了要求时,应采用机械补风。厨房采用机械排风时,如未考虑厨房的补风,导致房间内的负压值过大,可能对灶具的使用产生影响,也可能造成其他空调区域过多的空气流过来,造成空调能耗增加,也可能因为来自周围房间的自然补风量不够导致机械排风量不能达到设计要求。
【处理措施】规模较大的厨房均应考虑机械补风系统,若厨房规模较小,补风量为厨房开门后的负压补风风速小于1 m/s时,可考虑自然补风。厨房局部排风设备不一定同时开启,补风量应考虑与排风系统风量相匹配。厨房补风量可按排风量的80%~90%确定,厨房补风量的一部分可由餐厅来补充。气流组织设计时,让餐厅的空调排风进入厨房,这样可以避免厨房异味逸入餐厅,并利用餐厅的空调改善厨房的工作环境。
问题11:厨房油烟未能高空排放或达标排放。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6.18条关于排风口位置的规定,对于排除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其风管的排风口宜设置在建筑物顶端,且宜采用防雨风帽。
【处理措施】住宅小区底商的油烟应尽量设置油烟井至塔楼顶高空排放,油烟井覆盖商业的半径应尽可能地小,当确有困难时,可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在裙房屋面排放。大型商业的油烟在裙房屋面排出的,油烟井应尽量远离塔楼,并在裙房屋面设置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及集中的排风机,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油烟排放的高度及至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满足《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第6.2条中相关规定。
问题12:排油烟风道与防火排烟风道合用。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5条第4款关于厨房排油烟风道不应与防火排烟风道共用的规定。设计中有厨房油烟井与厨房的机械排烟系统合用的情况,因为厨房的排油烟井道内不可避免地有油垢聚集,合用时由于机械排烟的温度较高,很容易发生次生火灾。
【处理措施】厨房油烟井道与机械排烟井道必须分开独立设置。
问题13:制冷机房漏设事故通风系统。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7条第2款关于制冷机房通风的规定。
【处理措施】制冷机房的排风设置独立的系统,并直接排至室外安全区域。机械排风应按照制冷剂的种类确定事故排风口的高度,当泄漏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排风口应上下分别设置。制冷机房的通风量应分别计算平时通风量和事故通风量,氟制冷机房的平时通风量宜取4~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燃气直燃溴化锂机组的平时通风量取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燃油溴化锂机组的平时通风量取3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
问题14:电气用房通风系统气流组织不好,风管布置于配电房电气设备正上方。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7条第4款关于变配电室通风系统的规定,变配电室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变配电室的设备发热量主要来自变压器,气流组织宜由高低压配电区流向变压器区,再由变压器区排至室外。电气用房不宜有风管穿越,当必须设置时,不宜设在电气设备正上方,防止冷凝水滴落损坏设备。
【处理措施】合理组织配电房的气流流向,尽量在变压器区设置排风口并直接排至室外。配电房内应尽量避免布置风管,当确需要布置时,风管应布置于设备之间的走道上空。
问题15:燃气锅炉房平时通风与事故通风风机设置于地下室内。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3.9条关于风机设置位置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处理措施】锅炉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排风应设置防爆风机且风机不可设置于地下及半地下室内,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风管并直通室外,排风机及其管道均应有可靠接地装置。
问题16:柴油发电机房进、排风井面积太小,影响发电机组出力。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6.1.3条关于机房进风口及热风管设置的规定。柴油发电机房进、排风面积过小会出现发电机的热量无法有效排出的问题,发电机的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措施】柴发机房应设置独立的进风井、排风井。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柴发的进风应尽量采用自然进风,进风井的有效面积应满足柴发机组的最小进风面积并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6倍,且不宜小于机组所需进风面积要求,当自然进风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机械进风。发电机组的排风井有效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5倍,且不宜小于机组样本所需排风面积要求。
问题17:汽车库通风量均按照6次/h换气次数计算。
【原因分析】违反《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7.3.4条关于汽车库通风量的规定。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机动车库,排风量不应小于换气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的风量。
【处理措施】如果是单层停放,车库平时的排风量宜按照换气次数法确定,住宅汽车库宜按照4次/h的换气次数计算,商业汽车库宜按照6次/h的换气次数计算;如果是机械停车位,车库平时的排风量宜按照停车所需排风量计算。
问题18:车库排风排烟风机均按照单速风机选型。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8条第5款关于风机选型的规定。车流量随时间变化较大的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
【处理措施】车库排风机的选型,应在满足车库通风区域的通风量及火灾排烟时的风量的前提下选择双速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平时排风风机的参数应满足节能标准对风机Ws的限值要求。
问题19:车库排烟风管设置大量的排风支管,排风口设置于风管底部。(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对于车库的通风系统来说,形成车库内较为均匀的沿排风截面流动的气流组织才是关键。车库汽车排放尾气本身也不是均匀的,设计大量的排风支管既增加了系统的运行能耗,又不利于节材。但车库的排烟口设计常常设置于风管底部,不利于车库的排风及排烟。
【处理措施】车库排风管在车库上部布置,风管按干管方式布置,不宜设计大量的排风支管。排风口宜设置在风管侧面。
问题20:车库补风风机均按照双速风机选型。
【原因分析】车库补风应满足平时通风及火灾排烟时的风量要求。车库排烟时的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排风时的送风量约为排风量的80%,此时二者的计算风量相当,选择双速风机并无必要,同时也增加了风机的控制设备投资,单速风机即可满足设计要求。
【处理措施】车库的补风在满足自然补风的情况下宜采用自然补风,当无法自然补风时宜选用单速风机。
问题21:风井面积太大或太小,导致面积浪费或不满足通风需求。
【原因分析】风井面积取值未经过严格计算,导致风井面积浪费或不满足通风需求。
【处理措施】风井的大小应考虑接入风井各系统的同时使用概率。当仅考虑消防用时,风井的面积按照一个防火分区失火,该风井负担的防排烟系统的风量之和来计算;当考虑平时和消防合用时,风井的面积按照风井负担的通风系统的风量之和与防排烟系统的风量之和取大值来计算。
问题22:风井位置设置不合理。
【原因分析】风井布置未与建筑及景观配合,导致影响建筑立面,遮挡了住宅阳台和窗户,占用了商铺门面位置,进排风井间距太近而出现气流短路等情况。
【处理措施】风井的布置在满足本专业通风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影响建筑的造型及功能。避开建筑的主立面,优先设置于建筑的山墙面上,若附近有建筑的外窗,应避免在其附近设置排风;风井布置于绿化带内,当风井处于首层景观面时,风井高度不应影响住户的景观;进风井与排风井的间距不应太近造成气流短路;当为事故排风井及消防排风井时,应与进风井有6 m的高差或水平20 m的间距,当进、排风井非同时使用时,距离可不受限。
问题23:蓄电池室排风口位置错误,距离顶棚的距离大于0.1 m。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2条第2款关于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 m。
【处理措施】蓄电池在充放电的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氢气,房间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保证排风口的上缘至顶棚的距离不大于0.1 m,若房间为井字梁布置时,宜在每个梁格里设置排风口或者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避免事故发生。
问题24:排风系统的风机有较长的正压段布置在室内。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5.6条关于排风机位置的规定,排风系统的风机应尽可能靠近室外布置。因为风管漏风是难以避免的,对于排风系统中处于风机正压段的排风管,其漏风将对建筑室内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应尽量减少室内排风正压段的长度可有效降低对室内环境的影响。
【处理措施】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卫生间的排风系统,污水处理间的排风系统等应尽量在系统顶端设置引风机,以尽量减少系统的漏风可能对室内环境造成的再次污染。
问题25:锅炉房、直燃机房的通风风管采用无机玻璃钢。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5.9条关于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风管材质的规定。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锅炉房、直燃机房的通风风管采用无机玻璃钢等非金属的绝缘材料,当静电聚集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静电放电,有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可能。
【处理措施】锅炉房、直燃机房、柴发机房等设备用房的通风系统应选用镀锌钢板等金属材质,风管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问题26:卫生间排风与办公室排风合用同一套通风系统。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1.7条关于送排风设计的气流组织规定。室内送、排风设计时,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及污染源的变化,优化气流的组织设计;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的人员活动区。例如,卫生间的通风与其他办公室等卫生环境较高的场所合用,或者水泵处理间与电气用房房间的通风系统合用,这些都是不合理的。
【处理措施】根据室内污染物的性质,考虑相同性质的污染物合用一个系统,并合理布置风机位置尽量减少污染物渗漏的可能。
问题27:平时使用的通风设备噪声值较大时,其设备进、出口未设消声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10.1.8条关于进排风口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的规定。一般风管的长直管段、弯头和三通有一定的消声作用,但消声能力有限,有时候通风设备的风量较大,风压较高时设备产生的噪声会较高。此时若不采取消声措施,室内外的噪声值可能会超标。
【处理措施】通过计算,若满足室内外噪声要求时,可不设置消声器,否则应设置。
问题28:屋顶电梯机房漏设机械通风系统。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1.1条关于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的规定。
【处理措施】电梯机房根据设备发热量选择排风机,并在房间开启空调时,排风机出口应设置自垂百叶等有防止漏风的措施。
问题29:屋顶风机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漏设防护网。
【原因分析】违反《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第7.2.2条关于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漏设防护罩、防护网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为防止风机对人的意外伤害,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及敞开的孔口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处理措施】风机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设置镀锌钢丝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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