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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关于建筑物消防定性的规定。问题133:多层厂房生产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辅房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减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符合3.5.3条的建筑物,当仅局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不应减少。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问题128: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取值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5.4.10条第3款关于建筑物消防定性的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处理措施】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各自的建筑高度和消防定性,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5.2分别计算其设计流量,并按该流量进行相应消火栓系统管道的水力计算。室内消火栓泵设计流量、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等参数,应根据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最大值设计。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根据建筑的总建筑体积和整体消防定性,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3.2确定。

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根据建筑的整体消防定性,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6.2确定。

问题129: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及设置高度取值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5.4.10条第3款关于建筑物消防定性的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处理措施】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高位消防水箱属于室内消防供水设施的一部分,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各自的建筑高度和消防定性,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1.条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根据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各自的建筑高度和消防定性,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2条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问题130: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商店或物管用房,按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2.1.4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处理措施】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商店或物管用房,不应按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考虑,建筑分类应按公共建筑考虑;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物管用房,该物管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条件时,其火灾危险性比商店等小型营业性场所低,该类建筑消防定性按规范类比,可按住宅建筑考虑。

问题131:部分规模较小的公共建筑(如公共厕所、景区接待站等),漏设室外消火栓系统。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8.1.2条关于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处理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8.1.2条规定除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 000 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外,其余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问题132:地下商业建筑投影范围内有多栋建筑时,建筑物的体积计算仅计算最大一栋建筑物的体积。

【原因分析】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3.1条关于建筑物的体积、火灾危险性的规定。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处理措施】地下商业建筑投影范围内有多栋建筑时,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有疏散楼梯电梯连通时,建筑物的体积应为地下室投影范围内所有楼栋建筑物及地下室体积之和。

问题133:多层厂房生产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辅房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5.2减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原因分析】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5.3条关于减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规定。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 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 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 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 L/s。(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当多层建筑以及建筑高度不超过50 m的高层建筑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才能考虑减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全保护是指建筑物室内设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除楼梯间、屋顶水箱间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进行了全部保护。自动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符合3.5.3条的建筑物,当仅局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不应减少。

问题134:当建筑物有多种使用功能时,仅计算建筑物一部分使用功能的体积。

【原因分析】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5.2条关于建筑物体积计算的规定。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表3.5.2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处理措施】当一栋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建筑物体积应计算整栋建筑总体积,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总体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3.2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总体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5.2中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问题135:计算建筑高度时,未考虑室内外高差,坡屋面的建筑高度错误,或未计算至屋面面层标高处。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附录A关于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的规定。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②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处理措施】建筑高度是消防定性的关键因素之一,影响消防给水系统各项设计参数,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附录A与建筑专业核实建筑高度。

问题13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未按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5.4.10条第3款关于建筑物消防定性的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处理措施】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根据非住宅部分建筑物体积或其建筑高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8.2.1第3、4、5款确定非住宅部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按照第8.2.1第2款确定住宅部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住宅设于非住宅下部,非住宅部分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整栋建筑均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住宅设于非住宅上部,非住宅部分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住宅部分按照第8.2.1第2款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住宅部分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问题137: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未设置自救消防卷盘。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8.2.4条关于设置自救消防卷盘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①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②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③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④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2006)第3.3条指出: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馆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宿舍等。

上述公共建筑均为人员密集场所,按规范需设置自救消防卷盘。

问题138:垃圾转运站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其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有误。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3.1.1条关于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燃固体为丙类。

【处理措施】设计中经常把垃圾转运站按多层公共建筑考虑。然而垃圾转运站生产、储存的垃圾属于可燃固体,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6.2条,其火灾延续时间应为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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