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22:汇水区域划分及径流组织设计有误,雨水径流进入其他汇水区域、受控区域的雨水径流无法进入指定的海绵(LID)设施。
【原因分析】违反《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 J50/T-292—2018)第3.0.2条关于汇水区域划分的规定,低影响开发设施均应划定汇水区域并保证所对应汇水区域雨水的有效汇入。
【处理措施】设计对建筑小区场地高程分析不够深入,造成汇水区域划分及径流组织设计不合理,受控区域雨水无法进入指定的海绵(LID)设施或非受控区域雨水进入海绵(LID)设施。据此分析得出的设计参数如受控雨量、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设计参数不具备准确性,难以判定是否符合上位规划指标要求。汇水区域划分及径流组织设计应建立在对场地高程深入分析基础之上,海绵(LID)设施应有效收集受控区域雨水径流,严格控制雨水径流进入其他汇水区域。
问题123:下垫面分析图未植入景观总图,下垫面基础信息准确性不足。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低影响开放雨水系统(试行)》(2016年版)第4.3.1条关于下垫面分析图的规定,下垫面分析图应表达不同类型下垫面的位置、面积和比例。
【处理措施】下垫面分析图未植入景观总图,铺装、绿地、水体、道路、广场等布置或与景观总图不符,一方面导致海绵(LID)设施的布置造成绿地率发生较大变化,另一方面影响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从而影响海绵(LID)设施设置的正确性。下垫面分析图应植入景观总图,保证下垫面基础信息准确性。
问题124:海绵(LID)设施设置于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其构造不满足承受重型消防车荷载的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9条、第7.2.2条第3款关于消防车道及救援操作场地荷载承受能力的规定,消防车道及救援操作场地的建筑构造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消防救援操作场地不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常见的海绵(LID)设施比如透水铺装、植草沟、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塘等,不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要求进而影响消防扑救操作。在消防车道及救援操作场地范围内的海绵(LID)设施,其构造形式必须满足承受重型消防车荷载的要求。设计应结合消防车道及救援操作场地的平面位置,合理设置海绵(LID)设施。海绵(LID)设施应尽量避免设置于消防车道或救援操作场地内,如的确无法避免,其构造必须满足承受重型消防车荷载的要求。
问题125:雨水花园设计不合理。(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违反《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 J50/T-292—2018)第3.0.2条、第9.4.3条、第9.4.10条关于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汇入、生物滞留设施存水区构造及生物滞留设施汇水面积的规定。生物滞留设施应保证所对应汇水区域雨水的有效汇入;存水区前端宜设置拦砂或沉砂设施;存水区有效水深宜为150~300 mm,存水区坡度较大时应有保证有效水深的措施;单个生物滞留设施的面积宜为其汇水面积的5~10%,不宜超过5 000 m2。
【处理措施】雨水花园是生物滞留设施的一种。雨水花园设计的不合理体现在多个方面:①雨水花园布置于其服务区域较高处,造成其服务区内的受控雨水难以全部进入。②雨水花园存水区前端未设置拦砂或沉砂设施,雨水夹杂的泥砂会在雨水花园底部沉积而影响雨水下渗。③雨水花园的有效水深不合理,过浅会加剧生物滞留设施和建施用地紧张的矛盾,过深会降低其在结构层顶部覆土层内实施的可行性,且在无防护措施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雨水花园处于坡度较大场地内且未采取挡水堰等保证有效水深的措施。④单个雨水花园服务区域面积偏大,不利于均匀配水且不符合源头分散处理的原则,可能引起负荷偏重而造成快速堵塞。雨水花园位置应便于服务范围内的受控雨水有效汇入,其存水区前端宜采取拦砂或沉砂措施。雨水花园有效水深宜为150~300 mm,其面积大小宜适中,兼顾可行性与安全性。
问题126:海绵(LID)设施的溢流设施不满足超标雨水排水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 J50/T-292—2018)第1.0.4条关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雨水管渠关系的规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且不应降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
【处理措施】海绵(LID)设施主要用于径流总量及径流污染的控制,针对高频次的中、小重现期降雨事件,城市雨水管渠系统用于各种频次降雨情况下的雨水安全排出,两者承担作用不尽相同,不能相互替代,故进行了低影响开放区域的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设计标准还是应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年版)执行。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按海绵(LID)设施发生堵塞的最不利情况考虑,其排水能力不应低于设施最大设计进水量,否则可能导致建筑小区积水。溢流设施规格及数量应经计算确定,其排水能力不应低于海绵(LID)设施自身及其服务区域的雨水排放要求。
问题127:设有雨水回用系统的海绵(LID)设施工程设计中,雨水回用供水系统的设置不满足保证供水安全的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第3.4.7条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第7.3.1条、第7.3.4条、第7.3.9条关于设有雨水回用供水系统的建筑小区保证供水安全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接自城镇市政给水管的给水管道严禁与雨水回用供水系统管道连接,采用生活饮用水向雨水回用供水系统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雨水回用供水管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处理措施】回用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是杂用水、景观用水等,属非饮用水。雨水来源不稳定,雨水回用供水系统都设置补水。①供水安全首先体现在补水水源的水质安全方面。当雨水回用供水系统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为防止生活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一方面要求两类管道从水源到用水点都独立设置,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连接,包括通过倒流防止器等连接;另一方面当利用生活饮用水管向雨水回用系统清水池补水时,补水管道出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应有不小于150 mm的空气隔断。利用生活饮用水管向雨水蓄水池补水时,补水管口除满足空气隔断要求外,还必须设置于池外。②因水质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供水安全同时也体现在防止回用雨水被误接、误用、误饮等方面,例如雨水回用供水管及附属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取水口设置锁具或专用开启工具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