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08:雨水汇水面积计算时,未计入毗邻侧墙部分。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9.7条关于雨水汇水面积计算的规定。
【处理措施】雨水汇水面积应按地面、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出屋面的毗邻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一半作为有效汇水面积计算。
问题109:屋面只设一根雨水立管。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9.27条关于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设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为避免一根排水立管出现故障,屋面排水系统瘫痪,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小屋面可设一根雨水立管,加溢流口。
问题110:屋面雨水未设溢流设施。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9.1条关于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地面的规定;违反第4.9.8条关于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的规定。
【处理措施】超设计重现期的雨水,应设置溢流设施排放。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9.9条规定:一般建筑的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因此,应在保证屋面结构安全和行人安全的前提下,设置溢流口等设施。最高溢流水位应低于建筑屋面允许的最大积水水深。溢流口以下的水深荷载应提供给结构专业计入屋面荷载。溢流口的设计计算应满足《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第4.3条的要求。
问题111:高低跨屋面雨水斗及悬吊管连接在同一根雨水立管上,且最低雨水斗设置的高度不满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第5.1.4条关于建筑物高低跨的悬吊管宜分别设置各自的立管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建筑物高低跨的悬吊管宜分别设置各自的立管。雨水立管在雨量大时可能形成满管压力流,高低屋面共用雨水立管,有可能使高处屋面雨水从低层屋面溢出,造成屋面积水,影响结构安全。当雨水立管的设计流量小于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可将不同高度的雨水斗接入同一立管,且最低雨水斗的位置应在立管底端与最高雨水斗高差的2/3以上。多根立管可汇集到一个横干管中,且最低雨水斗的高度应大于横干管与最高雨水斗高差的2/3以上。
问题112:阳台排水系统未单独设置,阳台雨水立管底部未能间接排水。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9.12条关于建筑阳台排水系统的规定。
【处理措施】阳台雨水应自成系统,不与屋面雨水系统相连接。高层建筑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多层建筑阳台雨水宜单独设置。阳台雨水立管管底部应间接排入室外雨水口、排水明沟、散水、花池或室外绿地等。当生活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及地漏时,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地漏,排水立管应排入污水系统;对于居住建筑的阳台排水管,还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排入室外雨水管道或室外污水管道的方式。
问题113: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未单独排放。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9.11条关于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的规定。
【处理措施】为避免高层建筑屋面雨水从裙房屋面溢出,裙房屋面雨水排水管应单独设置。
问题114:雨水斗平面布置不合理。
【原因分析】雨水斗和雨水立管的设置应按雨水排水量计算确定,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取值应小于雨水斗最大排水流量。雨水斗的布置距离不宜太大,否则会导致汇水面积过大、排水坡面过长、垫层过厚,且影响雨水的及时排除;雨水口过密则会造成浪费。
【处理措施】应根据不同的排水系统采用相应的雨水斗,雨水斗的设置位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载、雨水管管径、管道敷设等因素来确定,建议布置间距采用12~2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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