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4:下列污废水未经单独处理直接排至室外生活污水管网:职工食堂、营业餐厅厨房的洗涤废水;工业有害废水;水温超过40℃的锅炉等加热设备排水;(学校等)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1.3条关于需要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的建筑排水的规定,违反《中小学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10.2.13条关于化学实验室的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再排入污水管道的规定。
【处理措施】食堂及餐厅的含油废水应经隔油设施处理,为了防止油脂在管道内凝结而堵塞管道,排水设备至隔油池之间的管路不宜过长;工业有害废水应按废水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水温超过40℃的排水应设降温池后排放;化学实验室废水应设酸碱中和池等处理设施。
问题95:医院各科室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有害、有毒物质种类或含量不同,未分别排放或处理。
【原因分析】违反《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第6.3.2条关于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的规定:①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②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③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处理;④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处理措施】①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将其单独收集专门处理,经消毒池灭活消毒处理后再排入综合医院污水处理系统;②放射性废水将其单独收集经衰变池处理;③牙科产生含汞废水液,经含汞废液处理装置处理。该装置收集含汞废液,先调整废液的pH值后加药沉淀,上清液进入下水管网,汞渣经离心机分离,产生汞粒与分离水,分离水进入下水管网,再与上清液一并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④医院检验室、消毒室等废液中的重金属离子、有毒有害物质将其单独收集委托专门处理机构处理;临床医疗部门使用同位素药杯、注射器,高强度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时的移液管、试管等器皿清洗的废水将其单独收集委托专门处理机构处理;医院检验科等处的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应单独收集综合处理,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⑤医院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分流,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至排水管道;⑥医院、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业企业中独立设置各类医药、动物、病理、生化等实验室(实验楼)的污水单独排放或处理的要求,应符合《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的规定。
问题96:汽车停车库不设排水、室外雨水盲沟或不明水量的地下水引入地下车库内提升排放。
【原因分析】违反《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7.2.5条关于机动车库排水设计的规定。
【处理措施】汽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排水点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 m;当采用地漏排水时,地漏管径不宜小于DN100。室外的雨水盲沟和其他不明水量的地下水,水量无法计算时,如引入车库内且排水设施设置不当,有淹没地下车库的隐患,宜在室外单独提升排放,还应采取措施避免暴雨时地面或管道堵塞使雨水灌入地下车库内。
问题97:卫生器具不设存水弯或重复设置水封。
【原因分析】卫生器具不设存水弯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2.6条关于存水弯设置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 mm。如果卫生器具重复设置水封,则违反第4.2.7A条关于卫生器具排水管道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的规定。
【处理措施】卫生洁具下应设置存水弯,若洁具自带存水弯的不应重复设置,但应该在图中说明选用的洁具自带存水弯并且水封不应小于50 mm;卫生器具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双水封会造成气阻现象,排水不畅且产生排水噪声。
问题98: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连接处不设水封。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9条关于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室内排水沟与室外管道连接处应设存水弯或水封井等水封装置。设有排水沟的厨房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网框式地漏加存水弯,否则室外管道中有毒有害气体会通过明沟窜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卫生。
问题99: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未分别设置。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3.6A条关于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影响居住者的卫生健康,厨房间和卫生间应分别设置各自的排水立管。分设的排水立管在转换层横干管和出户管也宜单设,当条件不许可时,亦可合并。
问题100:低于室外地面的住宅卫生间与上部排水共用排水立管和出户管。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第4.2.3条关于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低于室外地面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排水应采用单独的排水泵压力排水,主要是防止下雨时地面雨水积水、室外管道满流或堵塞时,污废水倒灌进入室内。且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地排出。对于山地建筑,若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地面标高,高于室外排水管道处的地面标高,可以采用重力排水系统。
问题101: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最低横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的排水支管,与立管底部的距离不满足要求。(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2条关于连接在立管底部的最低横支管和连接在排出管、排水横干管上的排水支管,应与立管底部保持一定的距离的规定。
【处理措施】由于污水立管流速大于排出管,立管底部会产生正压,使靠近立管底部的卫生器具内的水封破坏、器具内发生满溢,且此正压值与立管高度、通气状况和排出管的阻力相关。因此,连接在立管底部的最低横支管和连接在排出管、排水横干管上的排水支管应与立管底部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2条的要求。
问题102:应满足间接排水要求的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道,与污废水管道的连接不满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3条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9.3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生活饮用水池(箱)、消防水池(箱)的泄水管和溢流管;开水器、热水器排水;空调设备冷凝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等。
【处理措施】上述设施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样卫生设备或容器以及卫生要求高的设备的排水,有一段空气间隙,污浊气体不会污染上述设备或容器。间接排水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4条的要求设置: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地漏、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间接排水口应按第4.3.15条的要求根据排水管管径保留一定距离的空气间隙;供直接饮用的贮水箱的间接排水口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150 mm。
问题103:排水立管排出管管径设计不合理。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2条关于排水立管排出管管径的规定;违反第4.3.12A条关于排水立管采用内螺旋管时对排出管管径的规定。
【处理措施】按排水立管的设置,正确设计排出管的管径。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径宜与排水立管相同管径,盲目放大排出管的管径,降低流速,减小管道内水流充满度,污物易淤积而造成管道堵塞;排水立管采用内螺旋管时,排水立管底部宜采用长弯变径接头,且排出管管径宜放大一号。
问题104:生活排水立管不通气。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6.1条关于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伸顶通气管的规定。
【处理措施】伸顶通气管的作用是排除室外排水管道中污浊的有害气体至大气中,平衡管道内正负压,保护卫生器具水封。正常情况下,生活排水立管均应设置伸顶通气管。若遇特殊情况,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6.1A条的要求设置侧墙通气,或设置汇合通气管后延伸到侧墙或屋面,也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汇合通气管管径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6.16条确定: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
问题105:连接6个及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未设环形通气管。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6.3条关于污水横支管设置环形通气管的规定。
【处理措施】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问题106:附建于民用建筑内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排水未经特别处理,直接排至室外污水管网。
【原因分析】违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第三十七条关于医疗区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处理措施】医疗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16)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问题107:污废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设置过小,导致潜污泵启动频繁;污水集水池不设置通气设施,不设密封井盖。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7.8条关于污废水集水池容积和通气设施设置的要求。
【处理措施】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 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当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污废水集水池应设于单独的房间,否则易污染室内空气,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池盖应密封,应设通气管和通风换气设施。宜设置密闭的一体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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