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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质污染: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防治技术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3.13条、第4.3.15条关于生活水池(箱)溢流及排水设施间接排水的规定。其中,违反第3.2.5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5D条关于倒流防止器选择的规定,倒流防止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

防水质污染: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防治技术

问题40:室外消防加压供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原因分析】违反《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第3.4.7条关于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将供水管网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处理措施】市政给水管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问题41:生活饮用水管向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雨水(中水)回用清水池(箱)等的补水,防回流污染距离标注不准确,有的标注进水管中心至溢流水位的距离、有的标注进水管口最低点至正常贮水位的距离等;另外,标注空气间隙距离不满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2.4B条、第3.2.4C条关于生活饮用水管向水池(箱)补水防回流污染措施的规定,其中,违反第3.2.4C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生活饮用水池(箱)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 mm,最大可不大于150 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 mm。

【处理措施】应标注进水管口最低点至水池(箱)溢流水位边缘之间的最小空气间隙距离,其间距大小应满足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相关条文的要求。

问题42:生活水池(箱)溢流及排水设施未采取间接排水方式排水或最小空气间隙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3条、第4.3.15条关于生活水池(箱)溢流及排水设施间接排水的规定。其中,违反第4.3.13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的泄水管和溢流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间接排水;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宜按规范中表4.3.15确定。

【处理措施】生活水池(箱)的溢流和泄水管应间接排水,其间隙间距宜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5条表4.3.15确定。

问题43:从市政给水管网接一根生活给水引入管,在引入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条的相关规定。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倒流防止器:①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②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③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处理措施】从市政供水管接一根生活给水引入管时,不宜设置倒流防止器,但应设置止回阀。

问题44: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进水管上不设倒流防止器,或给水引入管已设倒流防止器,而又重复设置。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条、第3.2.5D条关于给水引入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的相关规定。其中,违反第3.2.5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

【处理措施】按规范要求设置倒流防止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倒流防止器。

问题45:向商用水加热器(容积式、半容积式等)补水的市政补水管上未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在市政引入管已设置倒流防止器的情况下又重复设置。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条、第3.2.5D条关于给水引入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的相关规定。其中,违反第3.2.5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

【处理措施】按规范要求设置倒流防止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倒流防止器。

问题46:倒流防止器选型不明确,倒流防止器选型与防回流污染的程度不匹配;用双止回阀倒流防止器代替低阻力倒流防止器或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或用倒流防止器代替消防水池(箱)补水防回流污染空气间隙。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D条关于倒流防止器选择的规定,倒流防止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规范要求确定倒流防止器选型;不应采用防回流污染危害程度低的倒流防止器代替防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高的倒流防止器,不应采用倒流防止器代替水池(箱)补水空气隔断间隙。

问题47:倒流防止器安装在水表井里。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4.8A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8.3.5条关于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的规定。其中,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8.3.5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①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②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③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淹没的场所。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处理措施】倒流防止器应安装在清洁卫生和不被冻结或被水淹没的场所。各类倒流防止器的安装位置及安装方式可参照或选用国家建筑标准图集《倒流防止器选用及安装》12S108-1相应图号的安装方式。

问题48:车库冲洗供水龙头、绿化供水系统接口冷却塔补水等处未设置真空破坏器。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C条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①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应在其充(补)水管上;②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应在其管道起端;③消防(软管)卷盘;④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处理措施】在出口接软管的取水口(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绿地喷灌系统起端、冷却塔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均应设置真空破坏器。

问题49:真空破坏器选型不明确,真空破坏器选型与防回流污染的程度不匹配。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2.5D条关于真空破坏器选型的规定,其选型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规范附录A确定。

【处理措施】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确定真空破坏器选型;不应采用防回流污染危害程度低的真空破坏器代替防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高的真空破坏器,不应采用真空破坏器代替需要防止背压回流的倒流防止器。

问题50:真空破坏器安装位置随意,不满足各类真空破坏器安装位置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4.8B条关于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的规定。①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②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 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 mm;③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处理措施】真空破坏器应安装在清洁卫生场所,各类真空破坏器的安装位置与安装方式可参照或选用国家建筑标准图集《真空破坏器选用与安装》12S108-2相应图号的安装方式。

问题51:采用截止阀直接连接饮用水管道冲洗大便器、小便器。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2.6条关于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大便器(槽)、小便器(槽)应采用专用冲洗阀(自闭式冲洗阀等)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冲洗,或采用冲洗水箱冲洗。

问题52:在绿化给水管道上接出清洁水嘴(龙头),未采取防止误饮误用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2.14条关于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措施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绿化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应增加标识,不应装设取水龙头。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置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取水口应有明显的“非饮用水”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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