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未交代工程概况或交代不够全面,甚至为其他工程的工程概况。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4.6.3条第1.(2)款、《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3.5.3条第1.(2)款关于工程概况技术内容的规定。应明确项目位置,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民用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功能组成、建筑面积及体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指标(如旅馆的床位数,剧院、体育馆等的座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等),以及项目分期实施情况等。
【处理措施】按要求交代工程概况,当套用其他项目的工程概况时,应做全面的修改和补充。
问题2:设计依据中采用的主要设计规范未交代或交代不够全面,有的规范版本号已过期或与本工程无关。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4.6.3条第1.(1)款、《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3.5.3条第1.(1)款关于设计依据采用规范的规定,明确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包括规范及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处理措施】根据项目类别特点,明确本专业设计采用的主要设计规范、标准及规程,并应避免采用过期或与本工程不相关的设计规范、标准及规程。
问题3:设计范围未交代或交代不够明确(尤其是装饰工程);外包设计未交代或未提出技术条件和技术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4.6.3条第1.(3)款、《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3.5.3条第1.(3)款关于设计范围技术内容的规定。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用地红线(或建筑红线)内本专业的设计内容(当在红线范围内仅涉及某几栋楼时,应明确该楼栋号),以及与专项(二次)设计(如二次装修、环保、消防及其他工艺设计)的分工界面和相关联的设计内容。需要专项设计或二次设计的系统(如虹吸雨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生化池、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等),应由主体设计院提出技术要求,并配合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专项设计公司(其采用的设计软件应有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认证)预留机房面积、给水排水管道等及其他专业需要的条件。
【处理措施】根据设计任务委托书要求交代设计范围,需要专项(二次)设计的项目,应明确专项设计范围,提出技术条件和技术要求;建筑局部给排水设计(装饰工程等),还应交代设计的楼层范围或区域,以及给排水系统的设计情况。
问题4:给排水市政管网现状未交代或交代不全。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4.6.3条第1.(1)款、《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3.5.3条第1.(1)款关于工程可利用的市政条件或设计依据的市政条件的规定。应说明接入的市政给水管根数、接入位置、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说明污、废水排至市政排水管或排放需要达到的水质要求、污废水预处理措施,需要进行污水处理或中水回用时需要达到的水质标准及采取的技术措施。
【处理措施】市政管网现状是给水排水设计的依据,应交代本项目建设用地给排水管网现状情况及排放要求。采用市政管网叠压供水的项目,应有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的批准认可文件。
问题5:系统设计交代不全(如设计图纸有大空间智能型主动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但在设计说明中没有该系统的相关设计内容);套用其他项目系统设计说明,未根据项目自身类别特点进行修改(如中、小学校设计套用住宅设计说明)。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3.5.3条第1.(4)款关于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说明的规定。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说明应包括:设置场所、采用的灭火装置类型、总用水量、供水系统及控制方法等;气体灭火系统应明确采用气体灭火的场所、气体灭火的类别、设计参数、控制要求等。
【处理措施】根据项目自身特点,简要说明各系统设置场所、标准(参数)、计算结果、系统组成、系统分区和工作压力、系统运行及控制方法等内容。当套用其他项目的系统设计时,应做全面的修改和补充。
问题6:给水设计未交代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公共建筑排水量标准取值(部分设计取90%)有误。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4.6.3条第1.(4)款、《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3.5.3条第1.(4)款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第4.4.2条关于给排水主要技术指标的设计规定。应明确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等主要技术指标;公共建筑生活排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相同。
【处理措施】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是给水管网及其构筑物设计的重要依据,设计说明应按相关规定予以交代;排水量标准取值影响排水管道及其处理设施的设计,小区和公共建筑生活排水应严格按相关规范定额要求分别计算排水量。
问题7:用水器具选型情况未交代或交代有误(如部分设计小便器冲洗水量采用3.5 L)。(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2.3条、《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2016)第5.1.4条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71—2016)第8.3.12条关于用水器具选用标准的规定。大便器选用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且均应选用节水型大便器;小便器(>3 L),不得用于公共场所;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用水器具和设备,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及《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要求的产品。
【处理措施】明确用水器具采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及《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要求的产品。小便器(>3 L),不得用于公共场所。
问题8:塑料给水排水管材管径标注不规范,未增加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的规格对照表。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10)第2.4.2条第4款和第2.4.2条第7款关于塑料给水排水管材管径标注的规定。建筑给水排水塑料管材,管径宜以公称外径dn表示;当设计中均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的对照表。
【处理措施】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标注塑料给水排水管材管径,当设计中均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增加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的规格对照表。
问题9:未交代环评要求,采用化粪池代替生化池进行污水处理。
【原因分析】违反渝建发〔2006〕19号《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渝环〔2006〕5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城市污水排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市污水排放方式要求的规定,经营性服务业的污水以及城市其他污水须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处理措施】按政府相关部门及环评要求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问题10:无节能(节水)或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4.6.3条第1.(7)款、第1.(8)款和《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3.5.13条关于节能(节水)或绿色建筑设计的规定,给水排水节能设计与绿色建筑设计应有说明专篇。
【处理措施】按项目自身特点增加节能(节水)设计或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具体编制详见《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3.5.13条相关要求。
问题11:采用的主要施工验收规范交代不全或不匹配,如房屋建筑工程执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等。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1.0.2条、《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1.0.2条关于该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处理措施】根据项目类别和设计内容交代适用于本项目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包括生活给水、排水及消防等方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问题12:未交代初设专家审查意见及执行情况。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3.5.3条第1.(5)款和渝建发〔2018〕4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须提供初设专家审查意见及执行情况说明,社会投资项目及工业项目自行申请初设审查的,也应提供初设专家审查意见及执行情况说明。
【处理措施】按要求增加初设专家审查意见及执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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