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71—2016)第1.0.6条、《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规范》(DBJ 50/T—228)关于绿色建筑电气设计说明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项目采取的节能(绿色建筑)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针对项目采取的节能(绿色建筑)措施提出相应的绿色施工要求。
【处理措施】单独编写《居住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电气设计说明专篇》,具体内容应参照《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 50/T-066—2014)、《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71—2016)等规范要求。居住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电气设计说明专篇可按:①设计依据;②工程概况;③供配电系统;④照明;⑤电气设备;⑥照明装置与控制;⑦可再生能源应用;⑧环境噪声控制;⑨绿色建材等级及应用部位;[10]节能(绿色建筑)措施对应的绿色施工要求及运营要求等几个章节进行编写。
问题147:精装修住宅的公共部分照明功率密度值(LPD)超过规范规定的目标值。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71—2016)第7.0.2条关于精装修房主要功能房间及公共部分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的规定,精装修房主要功能房间及公共部分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规定的目标值。
【处理措施】精装修房主要功能房间及公共部分照明功率密度值(LPD)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规定的目标值进行设计;毛坯房公共部分照明功率密度值(LPD)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规定的现行值进行设计。
问题148:住宅公共部位照明未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9.2.3条、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71—2016)第7.0.4条关于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明采取节能控制措施的规定,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公共部位的人工照明及采取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应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措施。
【处理措施】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明要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设计要具体分析,结合环境,采用合理的节能控制措施,并且要满足消防控制要求。住宅公共部分的照明可采用声、光控制开关或定时控制开关。住宅首层电梯间的照明应设为值班照明,不能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应保证至少有一处照明灯可供残疾人控制或常亮。
问题149:电梯控制方式不合理。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71—2016)第7.0.5条关于电梯、扶梯、步道选型及控制的规定。应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梯、扶梯和步道并应有相应的节能控制措施,节能控制措施包括电梯群控、目的层控制等。
【处理措施】单台电梯不作节能控制要求,两台采用并联运行方式,三台及三台以上采用群控控制方式。
问题150:公共绿色建筑电气设计说明专篇中部分功能性房间的照度值、功率密度值标识有误或缺失。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2016)第6.3.2条关于各类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规定,各类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规定的现行值,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处理措施】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相关要求,应按第5章照明标准值和第6章照明节能的相关要求,针对功能性房间照明设计的需求,在设计说明或图纸中列出相应的数据。
问题151:重庆市居住、公共建筑地下车库未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2016)第4.3.26条关于地下停车库CO浓度联动通风系统的规定,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应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或定时启、停。
【处理措施】地下车库内增加CO浓度检测系统,当CO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过30 mg/m3时报警并联动排风设备。
问题152:绿色公共建筑电能计量装置未根据建筑功能特点进行分项计量设计。
【原因分析】违反《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6.4.3条、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2016)第6.5.1条关于公共建筑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的规定,公共建筑应按照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
【处理措施】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公共建筑照明插座、空调、动力、特殊用电等4个分项计量可在低压配电柜中设置分项计量电表,也可在照明插座、空调、动力、特殊用电的总配电箱中设置计量电表。
①产权独立、独立出租或独立核算的办公、商业及住宿等场所的室内空调末端(风机盘管、VAV末端、VRV末端)、排气扇、分体空调难以独立计量时,可计算在照明插座用电子项中。
②空调用电需要计量的部分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学校、幼儿园等类型项目,其分体空调均为物业统一采购以及管理,故其分体空调也应按空调用电进行计量。
③动力系统需要计量的部分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风机用电。
④特殊区域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例如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等。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2016)第6.3.10条第1款、《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6.3.8条第1款关于照明控制的规定,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的规定。
【处理措施】靠窗灯具应单独设置专用控制回路。
问题154:配电变压器未使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部分设计中的变压器能效等级标识有错。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2016)第6.4.1条、《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2013)第4.4条关于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值限制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设计说明应根据《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2013)第4.4条表1和表2中2级能效等级的要求,对设计选用的配电变压器能效等级进行校验和说明,材料表中应相应增加相关标识。油浸式配电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值均应不高于表1中的2级的规定,干式配电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值均应不高于表2中2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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