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20:未在规范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疏散照明。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1条第1—4款、《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7.3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8.3条关于应设置疏散照明场所的规定。除建筑高度小于27 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②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③建筑面积大于1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④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处理措施】上述规范对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要求略有差异,此时应按“从新从严”的原则执行。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能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规范所规定的这些部位,主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所。对于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设在与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相连通的开敞式楼梯间、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问题121:中小学和幼儿园、地下主要疏散通道及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场所,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2条、《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5.4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8.6条、《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第8.6.2条第1款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5.3.2条第2款关于疏散照明照度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②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③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 lx。地面商店建筑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 lx。
【处理措施】上述规范中,对疏散照明照度值的用词是不同的,分别是: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疏散照明的最低照度。设计时应注意其中的区别,并按“从新从严”的原则执行。以上规范规定的区域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视作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教育建筑较为特殊,学校水平疏散通道人员密集;大型商店人员密集,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相对地面建筑疏散更为困难。故对这些建筑内的疏散照明照度值要求较高。
问题122: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未设置备用照明,且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3条关于消防设备房设置备用照明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处理措施】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设备房需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当工作人员继续工作完成并撤离后才能熄灭备用照明,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有关规定。
问题123:部分场所疏散照明灯具、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4、第10.3.5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5条关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的规定。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②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 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 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 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 m。对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0 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 m。
【处理措施】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一般有:设在楼梯间的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设在走道的墙面或顶棚的下面;设在厅、堂的顶棚或墙面上;设在楼梯口、太平门的门口上部。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但要防止被烟气遮挡,如设在顶棚下的疏散标志应考虑距离顶棚一定高度。汽车库对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规定为距地面1 m以下的高度,是为防止被积聚在天花板下的烟雾遮住。根据调查,驾驶员坐在驾驶室的位置时,指示标志的高度应与人眼差不多等高,才能不致被汽车遮挡。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设计时还要根据标志的大小和发光方式以及便于人员在较低照度条件清楚识别的原则进一步缩小。
问题124:未按照规范的要求,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5.3.6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1条和重庆市《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50/202—2004)第4.3.1条关于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①总建筑面积大于8 000 m2的展览建筑;②总建筑面积大于5 000 m2的地上商店;③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⑤座位数超过15 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 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⑥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建筑物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方向指示标志和指示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地面上设置时,应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设置。当间断设置时,光致发光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 m,电致发光标志不应大于5 m。
【处理措施】展览建筑、大(中)型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在这些场所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能更好地帮助人员快速、安全地进行疏散。在地面上设置时,应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设置。当间断设置时,光致发光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 m,电致发光标志不应大于5 m。注意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当高大空间墙面或上空不具备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条件时,在主要疏散路线地面上设置的电致发光标志,当灯具安装间距小于3 m且疏散照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时,可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问题125:多层住宅首层门厅及楼梯间作为地下车库人员疏散出口时,未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原因分析】违反《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4条、第9.0.5条关于疏散照明设置的规定。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 min。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0 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 m。
【处理措施】根据规范要求,多层住宅建筑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但当其首层门厅及楼梯间作为地下车库人员的疏散出口时,这些区域应设置疏散照明。
问题126:设置在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未标注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并采用AC220 V供电。
【原因分析】违反《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第5.2条、第6.2.1条关于设置在地面的疏散指示灯的规定。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处理措施】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不应低于IP67,且灯具主电源均应采用安全电压。
问题127:作为疏散通道用的公共建筑外廊未设置疏散照明。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1条第4款关于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除建筑高度小于27 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处理措施】这个问题多见于两层楼的公共建筑,在第二层设置公共外廊连接楼梯间作为疏散通道。此时的外廊即为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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