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41:对于有坡屋顶的建筑物,建筑高度计算错误,使得建筑在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一类、二类)界定上发生错误。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0.1条第1款关于建筑高度界定的规定。
【处理措施】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入建筑高度,住宅建筑超过27 m及公共建筑超过24 m(除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单层公共建筑),应为高层建筑。
问题142:建筑划定的耐火等级有误。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1.3条、第5.1.3A条关于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问题143:坡地建筑地上地下建筑的确定不清晰,将局部外露的坡地下层均按地上建筑确定,其建筑耐火等级确定有误。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1.3条第1款关于建筑地上地下的耐火等级界定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坡地建筑坡顶下层建筑,按其疏散方向确定其为地上建筑或地下建筑,疏散按楼梯疏散向下疏散(与烟雾上升方向相反的方向),且直通室外安全区则按地上建筑;若其人员疏散按疏散楼梯向上疏散(与烟雾上升方向相同的方向),则该层(该防火分区)为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问题144: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等连接时,其相邻建筑的间距未满足防火距离的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第6款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表12.15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本表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处理措施】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相应的建筑间距同样按两栋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来退让。
问题145:建筑层数超过4层时,楼梯间未直通室外,也未设置直通室外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2款及第5.5.29条第2款关于建筑楼梯疏散直通室外的规定,违反第6.4.3条第6款关于扩大前室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将层数超过4层时的建筑首层的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修改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使其可以直通室外。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入户门设为乙级防火门。
问题146:车库内疏散口及疏散距离跨防火分区借用,车库内疏散口及设备用房疏散门被停车位遮挡,影响疏散。
【原因分析】违反《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6.0.2条关于车库安全出口的设置规定。
【处理措施】确保车库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不相互借用疏散口数量及疏散距离。确保楼梯疏散门或设备用房疏散门前无任何停车位遮挡其疏散宽度。
问题147:商业疏散宽度设计错误,其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的楼层选项错误,地下建筑内上部楼层楼梯宽度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的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在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疏散宽度未满足相关规定。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第3款、第5.5.21条第1款及第7款关于安全出口借用及商业疏散宽度计算的规定。其中,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第1款,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人员密度,不得再按照原规范做营业厅面积的50%~70%折减营业厅面积。每百人最小疏散宽度系数的选择,应按商业建筑总楼层数进行选择,并非按所计算本层楼层系数进行计算。
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表12.16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宽度 单位:m/百人
注:本表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表12.17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 单位:人/m2
注:本表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问题148:住宅户内的疏散距离过长,不满足相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9条第3款,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住宅建筑的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2.18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处理措施】住宅户内的疏散距离按表12.18规定执行,同时,跃层式住宅户内最远点的疏散路径,需将户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特别是只能单向疏散时的跃层住宅,其按袋形走道或尽端疏散的距离控制其户内的疏散距离。
表12.18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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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问题149: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住宅未设置避难安全房间,或避难安全房间设置在凹槽内无法救援;房间外窗太小,救援人员无法进行救援。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32条关于住宅设置避难安全房间的规定以及第7.2.5条关于救援窗的设置规定。
【处理措施】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住宅,每户应按规定设置避难安全房间。对于大于54 m但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尽管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间),但此类建筑较高。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规范对户内的一个房间提出了要求。住宅的避难房间窗设置在靠外墙,消防救援可以方便进入的地方,且其救援窗的大小也应满足其人员进入的最小大小,以防无法进行救援行为。
问题150:地下地上疏散计算时,未扣除门框、门扇的厚度尺寸,相应房间疏散门达不到0.90 m;相应住宅首层疏散外门净宽达不到要求的1.1 m,相应公建首层疏散外门净宽达不到要求的1.20 m或1.30 m。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8条关于公共建筑安全出口净宽的规定,以及第5.5.30条关于住宅建筑安全出口净宽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0 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 m。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表12.19的规定。
【处理措施】该部分的规范中明确指出的是净宽度,即需要扣除门框、门扇等影响疏散的所有物体尺寸。如需满足扣除门框、门扇厚度等完成净宽度不小于0.90 m,则图纸中表达的门洞尺寸应根据选型门厚度及门框的不同,至少扩大净宽150~200 mm以上的装修空间。
表12.19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单位:m
注:本表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问题151: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减少了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3条关于楼梯间疏散平台有效疏散宽度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适当扩大楼梯间长度及调整楼梯间疏散门方向,使其疏散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减少楼梯平台有效宽度。
问题152:建筑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错误作为疏散门,房间的疏散方向不明确。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第1款关于疏散门类型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问题153:疏散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距离小于1.0 m,无法满足疏散楼梯的防火疏散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条第1款关于楼梯间窗洞的防火规定。
【处理措施】设置楼梯及前室开窗时,应确保最小距离的要求不应小于1.0 m。
问题154: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小于1.0 m且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满足相关规定。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时,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满足大于4 m,或者间距不限时,未将两侧的门窗设置为乙级防火窗。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关于住宅户与户之间开窗的防火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1.4条关于防火墙旁开设门、窗、洞口的规定。
【处理措施】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应确保满足不小于1 m,小于1 m时应增设隔板,其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当防火墙两侧的门窗开口无法满足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大于4.0 m时,两侧的门窗应设置成乙级防火门窗。
问题155: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不满足相关规定。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5条关于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设计室外疏散楼梯时,应满足疏散楼梯的防火设计要求及安全要求,满足栏杆扶手高度、梯段宽度、梯段倾斜角度及耐火极限、疏散门防火等级以及与其他功能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要求。满足这些规定的室外楼梯才能用作疏散使用,否则不能作为疏散楼梯。
问题156:建筑幕墙(通窗)在每层楼板外沿处未采取防火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第6.2.6条关于窗之间的防火措施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将幕墙上下层的防火玻璃墙的距离及整体幕墙的防火性能标示清晰,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问题157: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达标。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7.4条关于“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
【处理措施】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指营业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有机类保温材料可燃性高,使外墙外保温系统屡屡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故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问题158:厂房、仓库、公共建筑未在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多层公共建筑未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立面图中未标注与平面位置对应的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下沿距室内地面太高,救援窗口设置间距太大且无法满足每个防火分区的救援要求。窗口的玻璃设置成了安全玻璃,救援人员无法快速破窗进行救援。窗口的高度和净宽度过小,设置位置未对应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附近,在建筑凹槽内太过隐蔽,救援人员无法快速找到救援窗口的位置进入建筑内部救援。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4条关于设置救援窗口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5条关于设置救援窗口的规定。
【处理措施】在多层及高层厂房、仓库、公共建筑,每一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平面位置选择在公共走道、楼梯及前室等公共区域,避免选择在直接进入功能房间内或者建筑凹槽等消防人员无法进入的区域。建筑外立面设置明显标志,以便消防救援人员迅速找到并破碎玻璃快速进入。
设置建筑救援窗,需要满足人员可进入的最小尺寸,靠近消防车登高场地,每个防火分区都要设置不小于2个,并且窗户间距不宜大于20 m,窗口的玻璃易于破碎。立面图上应补充表达消防救援窗口的位置,使救援人员可以便捷找到救援窗户从而快速实施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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