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7.3.1条、第7.4.2条第1款、第8.2.2条第1款、第8.3.2条第1款、第8.4.2条第3款、第8.5.2条第3款、第8.6.2条第2款、第8.7.2条第1款、第8.8.2条第1款、第8.9.2条第1款、第8.12.1条第1款关于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的规定。
【处理措施】在公共建筑及设有电梯的居住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中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问题103:首层门厅大门开启后,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净宽度不满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3.2条第4款,《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6.3条关于平台净宽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无障碍通道充分考虑入口大门开启后净宽应满足1.50 m(7层及7层以上住宅为2.00 m),该净宽为开启门到无障碍通道的起坡点宽度。
问题104: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大于1∶20。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3.3条关于平坡最小坡度的规定。
【处理措施】因平坡未设置残疾人扶手,坡度较大轮椅使用不方便,故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控制在1∶20以下。
问题105: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除去扶手净宽度不够,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不满足要求,坡道中间休息平台的净宽度不够。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4.2条关于轮椅坡道最小宽度的规定。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4.4条关于轮椅坡道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的规定,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4.6条关于无障碍休息平台最小水平长度的规定。
【处理措施】轮椅坡道净宽度需要满足扣除抹灰、栏杆及内装材料等厚度后不小于1.00 m和1.20 m的要求,故图纸中表达的走道宽度需至少扩大100~200 mm以上的装修空间。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12.13的规定。
表12.13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根据场地高差设计坡度,超过对应坡度的水平长度后应设置休息平台。在无障碍坡道中,所有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均要满足大于或等于1.5 m,便于乘轮椅者转动轮椅来调整方向。
问题106:室内走道和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满足要求,无障碍通行的门宽度不满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5.1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无障碍通道最小宽度的规定,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5.3条第2款和第3款关于无障碍通行的门最小宽度的规定。
【处理措施】无障碍通道中室内走道需要扣除抹灰、内装材料等厚度后不小于1.2 m和1.8 m的要求,故图纸中表达的走道宽度至少扩大100~200 mm以上的装修空间。
考虑无障碍门使用方便与安全,乘轮椅者坐在轮椅上的净宽度为750 mm。目前有些型号的电动轮椅的宽度有所增大,所以当有条件时宜将门的净宽度做到900 mm,自动门做到1.00 m。
问题107:无障碍楼梯、台阶的设置位置及设置要求不满足相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6.1条、第3.6.2条、第7.3.1条、第7.4.4条、第8.2.2条第4款、第8.3.2条第2款、第8.4.2条第6款、第8.5.2条第6款、第8.6.2条第5款、第8.7.2条第4款、第8.8.2条第4款和第8.9.2条第5款关于无障碍楼梯、台阶设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居住建筑当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设在2层及以上且未设置电梯时,其公共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公共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且为使用的主要楼梯。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②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 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 mm;
③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④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⑤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⑥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
⑦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300 mm宜设提示盲道;
⑧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⑨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www.xing528.com)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 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 mm,并不应小于100 mm;
②踏步应防滑;
③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④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问题108: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的设置不满足相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7.1~3.7.3条、第7.3.1条、第7.4.2条、第8.4.1条关于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的设置规定。其中,违反第3.7.3条第3款、第5款和第8.4.1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每个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 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 m。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 m,宽度不应小于1.10 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 m,宽度不应小于1.40 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升降平台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
②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 m,宽度不应小于900 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③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④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 mm,深度不应小于1.00 m,应设扶手和挡板;
⑤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问题109: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不满足相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14.1~3.14.4条、第6.2.1条、第7.3.3条第1款和第2款、第8.1.2条关于无障碍停车位设置的规定。
【处理措施】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公共建筑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建筑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有条件的居住区宜靠近住宅出入口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问题110:无障碍厕位的尺寸不满足相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9.2条第1款关于无障碍厕位最小尺寸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调整卫生间净空尺寸,满足最小尺寸1.80 m×1.00 m的使用要求。
问题111:无障碍住房、无障碍宿舍和无障碍客房的设置不满足相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7.4.3条、第7.4.5条、第8.3.3条关于无障碍住房、无障碍宿舍和无障碍客房的设置规定。
【处理措施】对于居住建筑,每100套住房应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
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套宿舍应各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宿舍。
①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②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③400间以上,应至少设4间无障碍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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