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6:设计说明中缺少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批文、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第4.3.3条第1款关于编制依据的规定。
【处理措施】设计说明中的设计依据应补充项目相关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项目方案批复文号、初设批复文号等),并补充建筑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问题67:采用已作废的规范、标准、图集。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3版)第2.1条关于编制依据的规定。
【处理措施】编制依据中引用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工程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等应齐全、正确,且应为有效版本。
问题68:设计说明中缺反映建筑主要特征的描述,如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第4.3.3条第2款关于项目概况描述的规定。
【处理措施】在设计说明中正确描述建筑主要特征,见表12.3。
表12.3
问题69:台阶高差过大,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7.1条第4款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1.2条关于侧面临空处设置防护设施的规定。其中,违反《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1.2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在人流密集场所与住宅公共出入口,其台阶高度超过0.70 m时在临空一侧设防护设施。
问题70:低窗台未采取保护措施,宽窗台低窗、凸窗未从窗台面起计算防护高度。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11.6条第3款和第4款,《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8.1条、6.1.1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4.1.5条第2款,《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5条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4.6.2条关于低窗台设置保护措施的规定。其中,违反《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8.1条、6.1.1条以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5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临空的窗台高度h低于0.8 m时(住宅、托儿所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宿舍的窗台低于0.9 m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采用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窗,且在防护高度设置横档窗框,其防护高度不应低于0.8 m(住宅、托儿所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宿舍则不应低于0.9 m)。当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 m时,护栏或固定窗扇的高度从窗台算起。当窗台高度高于0.45 m时,护栏或固定窗扇的高度自地面算起。但护栏下部0.45 m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杆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窗台可踏面指高度≤0.45 m且宽度≥0.22 m的凸出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面算起。低窗台护栏高度示意图如图12.8所示。
凸窗(飘窗)范围内设有宽度大于0.22 m且低于规定高度h的窗台,可供人攀爬站立时,护栏或固定窗扇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算起;护栏应贴窗设置。凸窗台护栏高度示意图如图12.9所示。
图12.8 低窗台护栏高度示意图
图12.9 凸窗台护栏高度示意图
问题71:临空处防护栏杆净高不足,护栏底部有可踏部位,未从可踏面起计算防护高度。上人屋面未考虑临空部位屋面做法和找坡厚度,防护高度不足。栏杆设计承载能力不满足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要求。栏杆构造不符合幼儿和少儿活动场所的设置要求,如栏杆立柱间距过大,幼儿和少儿活动场所采用可攀登的花饰构造。
【原因分析】违反《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6.2条和第5.6.3条,《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7.3条1~4款,《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4.1.9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6条,《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4.6.10条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第5.7.4条第4款关于栏杆构造与栏杆净高的规定。其中,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4.1.9条,以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6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住宅建筑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6层及6层以下不应低于1.05 m;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1.10 m;中小学校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 m;学校宿舍栏板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0 m;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30 m。其余民用建筑,临空高度在24 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 m;临空高度在24 m及24 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 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 m。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0.22 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 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上人屋面女儿墙或护栏净高度是指在扣除找坡高度、构造层厚度后形成的最小净高度。阳台临空处有可踏部位防护高度和屋面临空处防护高度如图12.10所示。
图12.10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构件时(图12.11),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m。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构件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m(托儿所、幼儿园不应大于0.09 m)。临空护栏离楼面或屋面0.10 m高度内不留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距地面0.35 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图12.11 垂直栏杆
问题72: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时未在规定部位使用安全玻璃;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与厚度不满足相关要求;安全玻璃的选择不符合相关要求;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缺乏保护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7.1.1条、第7.2条、第7.3条、第8.2.2条、第9.1.2条、第10.1.1条关于建筑玻璃的选择及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的规定。其中,违反《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条和第9.1.2条,属于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面积大于1.5 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 mm的落地窗、幕墙(全玻幕除外)、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12.4的规定。
表12.4
安全玻璃的选择见表12.5。
表12.5
续表
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问题73:独立设置的变压器室、配电室未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8.3.1条第7款关于变压器室、配电室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措施的规定。
【处理措施】变压器室、配电室等的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位置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相关做法可参见图集17J610-1特种门窗(一)。
问题74:锅炉房的防爆泄压处与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相邻。
【原因分析】违反《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5.1.2条关于锅炉房防爆泄压位置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调整锅炉房的防爆泄压处与人员密集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的位置关系,使其之间相互远离。
问题75:采用了建设部及地方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及材料。
【原因分析】违反建设部及地方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采用建设部及地方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
问题76:卫生间、厨房及有配水点的部位等漏设相应的防水、防潮及排水措施或设置的防水、防潮措施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13.3条,《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5.1条、第5.2.1条、第5.2.2条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4.2.4条关于卫生间、厨房等房间设置防水防潮措施的规定。其中,违反《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5.2.1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违反《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5.3条、第5.4条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13.3条中关于防水技术措施及细部构造的规定。
【处理措施】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洗手盆设在卫生间外时,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厨房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宜设置防潮层;厨房布置在无用水点房间的下层时,顶棚应设置防潮层。设有配水点的部位,墙面应设防水层,顶棚宜防潮,楼、地面应有排水措施,并应设置防水层。独立水容器应有整体的防水构造。现场浇筑的独立水容器应采用刚柔结合的防水设计。采用地面辐射采暖的无地下室住宅,底层无配水点的房间地面应在绝热层下部设置防潮层。
对于有排水要求的房间,应绘制放大布置平面图,并应以门口及沿墙周边为标志标高,标注主要排水坡度和地漏表面标高。
对于无地下室的住宅,地面宜采用强度等级为C15的混凝土作为刚性垫层,且厚度不宜小于60 mm。楼面基层宜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当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条板时,板缝间应采用防水砂浆堵严抹平,并应沿通缝涂刷宽度不小于300 mm的防水涂料形成防水涂膜带。
混凝土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砂浆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找平层兼作找坡层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20的细石混凝土;需设填充层铺设管道时,宜与找坡层合并,填充材料宜选用轻骨料混凝土。
装饰层宜采用不透水材料和构造,主要排水坡度应为0.5%~1.0%,粗糙面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
设置防水层时,对于有排水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20 mm或做挡水门槛;当需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低于相邻房间面层15 mm,并应以斜坡过渡。当防水层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可采用20 mm厚1∶3水泥砂浆做保护层。
卫生间、浴室和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等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高度宜距楼、地面面层1.2 m。当卫生间有非封闭式洗浴设施时,花洒所在及其邻近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8 m。
有防水设防的功能房间,除应设置防水层的墙面外,其余部分墙面和顶棚均应设置防潮层。
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 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 mm。
穿越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层完成面20 mm以上;套管与管道间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地漏、大便器、排水立管等穿越楼板的管道根部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水平管道在下降楼板上采用同层排水措施时,楼板、楼面应做双层防水设防。对降板后可能出现的管道渗水,应有密闭措施,且宜在贴邻下降楼板上表面处设泄水管,并宜采取增设独立的泄水立管的措施。
对于同层排水的地漏,其旁通水平支管宜与下降楼板上表面处的泄水管联通,并接至增设的独立泄水立管上。
当墙面设置防潮层时,楼、地面防水层应沿墙面上翻,且至少应高出饰面层200 mm。当卫生间、厨房采用轻质隔墙时,应做全防水墙面,其四周根部除门洞外,应做C20细石混凝土坎台,并应至少高出相连房间的楼、地面饰面层200 mm。
问题77: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与建筑类别不符,屋面防水材料的类型、厚度不满足要求,如误把刚性层当作一道防水设防等。
【原因分析】违反《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条,《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条和《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5.1.7条关于屋面防水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并应明确屋面防水材料的类型与厚度。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见表12.6。
表12.6
问题78:强调场地地下水位低,不进行防水设计;地下建筑卷材防水层未在地下室外围形成封闭防水层。
【原因分析】违反《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1条关于地下室防水的规定。
【处理措施】地下室必须进行防水设计,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选定。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见表12.7。
表12.7
卷材防水层用于建筑物地下室时,应铺设在结构底板垫层至墙体防水设防高度的结构基面上;用于单建式的地下工程时,应从结构底板垫层铺设至顶板基面,并应在外围形成封闭的防水层。
地下建筑顶板为种植面层时,顶板耐根穿刺防水层上应采用厚度不小于70 mm的细石混凝土作保护层。
问题79: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 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 m以上的凸(飘)窗,未计算面积。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第3.0.13条关于凸(飘)窗计算的规定。
【处理措施】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 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 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 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 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 m及以上的凸(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问题80:住宅建筑的卧室与起居室、宿舍建筑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等与电梯井道或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未采取隔声减噪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7.3.4条、第7.3.5条,《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7.1.5条,《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6.2.2条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第5.2.3条关于室内隔声减噪的规定。
【处理措施】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住宅建筑的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宿舍建筑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当其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公共浴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噪措施;旅馆建筑电梯井道贴邻客房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问题81:住宅位于凹槽的主要功能房间的窗户采光系数未按规定复核,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过低。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2条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7.1.5条关于住宅房间采光要求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避免在过深的凹槽处布置住宅主要功能房间,增加采光窗洞口面积,使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低于300 lx,同时满足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问题82:生活、工作的房间及厨房等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足,严寒地区及寒冷地区的建筑未考虑冬季采暖期的通风换气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7.2.2条、第7.2.3条关于建筑通风换气的规定。
【处理措施】扩大生活、工作用房及厨房等自然通风的空间的通风口面积,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严寒地区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竖向或水平向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如窗式通风装置等)。
问题83: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的技术及性能指标不全,电梯数量设置不满足相关要求,候梯厅尺寸不满足相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第4.3.3条第8款关于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选择及性能说明的规定。
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9.1条第3款关于电梯设置的规定。
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9.1条第7款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7.7条第1款关于候梯厅深度的规定。
【处理措施】在设计说明中编写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选择及性能说明,包含功能、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内容。
按相应规范、标准,设置足够数量的各类电梯。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可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第9.2.2条相关要求。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12.8的要求,并不得小于1.50 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 m。
表12.8
续表
注: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问题84:自动扶梯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足。自动扶梯距离墙面或楼板开口过近,未采取安全措施。(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9.2条第2~6款关于自动扶梯安全措施的规定。
【处理措施】自动扶梯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0 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畅通区宽度不宜小于3.50 m。扶梯与楼层地板开口部位之间应设防护栏杆或栏板。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 m。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当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 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造成人员伤害。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 m。
问题85:排油烟井道贴邻主要功能房间,未采取隔热措施。
【原因分析】排油烟井道贴邻主要功能房间,未采取隔热措施时,该房间的热负荷传递将会增大。
【处理措施】排油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h的不燃烧体材料,内壁应平整,断面形状、尺寸应利于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现象。贴邻的住宅外墙面需采用保温板进行保温隔热处理。
问题86:烟道和通风道伸出屋面高度不满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16.4条,《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8.5条关于烟道和通风道伸出屋面的规定。
【处理措施】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
排气道的出口设在非上人平屋面时,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 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设在坡屋面时,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 m时,应高出屋脊0.60 m。
②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00 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 m。
③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00 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 m。
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 m;当周围4.00 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0 m。
问题87:屋面的构造层次设计不满足相关要求,如屋面设计中,错把防水层设在找坡层下部、保护层设在防水层下部等。
【原因分析】违反《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2条关于屋面防水的规定。
【处理措施】屋面工程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主要包括屋面基层、保温与隔热层、防水层和保护层。屋面的基本构造层次宜符合表12.9。
表12.9
问题88:倒置式屋面采用的保温材料吸水率未明确,保温层的设计厚度未按计算厚度增加。
【原因分析】违反《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4.3.1~4.3.4条和关于屋面保温材料的规定。
【处理措施】保证倒置式屋面采用的保温材料体积吸水率≤3%,保温层设计厚度在计算厚度上增加25%且≥25 mm。
问题89:坡屋面使用烧结瓦、混凝土瓦时采用水泥砂浆卧瓦构造,坡屋面挂瓦构造层次不合理,未采取防止持钉层整体滑落的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4.8.11条和《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条、3.2.11条、3.2.12条关于坡屋面构造的规定。其中,违反《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条,属于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坡屋面使用烧结瓦、混凝土瓦时应采用干法挂瓦,瓦与屋面基层应固定牢靠。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持钉层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持钉层为木板时,厚度不应小于20 mm。
②持钉层为胶合板或定向刨花板时,厚度不应小于11 mm。
③持钉层为结构用胶合板时,厚度不应小于9.5 mm。
④持钉层为细石混凝土时,厚度不应小于35 mm。
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持钉层或保护层中的钢筋网应与屋脊、檐口预埋的钢筋连接。
问题90:种植屋面未设耐根穿刺防水层或未明确厚度,耐根穿刺防水层未按相应要求设置保护层。
【原因分析】违反《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5.1.7条、第5.1.12条关于种植屋面耐根穿刺防水层的规定。其中,违反第5.1.7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种植屋面按要求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其材料性能及厚度应符合(JGJ 155—2013)第4.3章要求。耐根穿刺防水层上设置保护层,保护层应符合(JGJ 155—2013)第5.1.12条要求(如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应采用厚度不小于70 mm的细石混凝土作保护层)。
问题91:屋面坡度不满足相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14.2条和《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5.1.3条关于屋面坡度的规定。
【处理措施】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型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12.10的要求。
表12.10
问题92:非上人屋面未设置上屋面的检修设施,闷顶未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14.6条第5款、第6款关于非上人屋面及闷顶检修设施的要求。
【处理措施】屋面应设上人检修口;当屋面无楼梯通达且低于10 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大型屋面及异形屋面的上屋面检修口宜多于2个;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设防火分隔。
问题93:屋面(含建筑露台等)雨水排水立管设置数量不足。
【原因分析】违反《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4.2.6条关于屋面雨水排水立管的规定。
【处理措施】采用重力式排水时,屋面每个汇水面积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水落口和水落管的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造型要求和屋面汇水情况等因素确定。两个落水口的距离,有外檐天沟的不宜>24 m,无外檐天沟、内排水的不宜>15 m。屋面排水系统设计采用的雨水流量、暴雨强度、降雨历时、屋面汇水面积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问题94:门窗的性能、设置方式、开启扇大小及开启方式不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11.1~6.11.9条关于门窗性能及设置方式要求的规定,不符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第10.4.7条、第10.4.2条关于门窗开启扇尺寸及建筑外平开窗防脱落措施的规定。
【处理措施】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0 m,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平开窗的开启扇,其净宽不宜大于0.6 m,净高不宜大于1.4 m;推拉窗的开启扇,其净宽不宜大于0.9 m,净高不宜大于1.5 m。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当采用推拉窗或外开窗时,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脱落的措施,如设开闭连杆及限位器。
问题95:玻璃幕墙的性能设计不满足相关要求,玻璃幕墙跨楼层处的防火构造不满足相关要求,玻璃幕墙设计存在安全隐患。
【原因分析】违反《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4.2.2条、第4.4.10条、第4.4.11条关于玻璃幕墙的性能设计及玻璃幕墙跨楼层处防火构造的规定。
不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处理措施】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等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的规定。
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 h、高度不低于0.8 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 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 mm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
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及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
问题96:住宅建筑中厨房的设置位置、采光通风、面积及功能、内部设施及流程、门洞尺寸及开启方式等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3条关于住宅建筑厨房的规定。其中,违反第5.3.3条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应大于等于4.0 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应大于等于3.5 m2。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 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 m。住宅厨房通风开口(含可开启外窗、门)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厨房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问题97: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的工艺流程布局不合理,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未设置防火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4.3.3条、第4.3.11条关于厨房工艺流程布局及外墙开口设置防火措施的规定。
【处理措施】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不应反流。
②冷荤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③垂直运输的食梯应原料、成品分设。
饮食建筑的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 m的实体墙。
问题98:卫生间设置的位置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建筑内附建的公共厕所未按相关标准分类,厕卫数量、厕卫比例及卫生洁具数量的配置不满足相关要求,厕位漏设挂物钩;卫生间不满足通风换气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6.1条第1~3款、第8.3.1条第1款关于卫生间设置位置的规定。
违反《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第3.0.6条、第4.1条、第4.2条、第4.3.6条第3款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4.4.3条关于公共厕所分类、厕卫数量、厕卫比例及卫生洁具数量、厕位设置挂物钩的规定。
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7.2.6条关于卫生间通风换气的规定。
【处理措施】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 m。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场所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类和二类。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的设置应符合表12.11的要求。
表12.11
公共厕所应按CJJ 14—2016中第4.1条、第4.2条相关要求计算的厕卫数量、比例及卫生洁具数量,并按相应要求配置。公共厕所应在下列各类厕所中设置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第三卫生间:
①一类固定式公共厕所;
②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公共厕所;
③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及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区域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职工专用厕所,小型商店宜设置职工专用厕所。
公共厕所应至少设置一个清洁池,固定式公共厕所应设置洗手盆,男女厕所间应至少各设一个无障碍厕位。公共厕所每个厕位间应设置坚固、耐腐蚀的挂物钩。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无外窗的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问题99: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等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8.1~6.8.14条,《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3.1~6.3.5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4.1.11条、第4.1.12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7.1~8.7.9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第5.1.5条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第5.6.6条、第5.6.7条关于楼梯设计的规定。其中,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8.6条、第6.8.9条,《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3.1条、第6.3.2条、第6.3.5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4.1.12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第5.6.6条,属于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 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在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住宅建筑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不超过6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 m,并应按0.60 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 m的摆幅宽度。医院建筑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 m。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 m。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 m。住宅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 m,其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 m。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 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 m。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 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楼梯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其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12.12的要求。
表12.12
续表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楼梯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应透空,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中小学校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 m(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 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 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 m(中小学校楼梯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 m)。托儿所、幼儿园的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 m。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的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 m,大于0.11 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m。
托儿所、幼儿园及6层以下的中小学校的楼梯宜采用敞开楼梯间。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幼儿使用的楼梯和中小学校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问题100:室内外台阶、踏步及坡道过陡,且未采取防滑措施。室内出现一级踏步台阶。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7.1条、第6.7.2条关于室内外台阶、踏步及坡道的规定。
【处理措施】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 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 m,并不宜小于0.10 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问题101:女儿墙构造不符合相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地方相关规定,如《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渝建〔2012〕301号)第七条第8款关于屋面渗漏的预防中女儿墙构造的规定。
【处理措施】住宅工程女儿墙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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