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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规范防治措施手册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12.6②坡屋面应从建筑室外最低点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3款关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问题31:建筑高度大于50 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5条关于消防救援窗口的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规范防治措施手册

问题24:建筑高度计算未从建筑室外相邻场地最低点开始计算,坡屋面建筑高度计算方法错误,或在场地有错台时(坡地)建筑计算高度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分隔情况,或住宅建筑底部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尺寸不满足规范规定的情况。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关于建筑高度计算的规定。

【处理措施】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平屋顶建筑高度控制应从建筑室外最低点到屋面面层的高度。

图12.4

图12.5

注:本图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图12.6

②坡屋面应从建筑室外最低点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③多种形式的屋面应分别计算高度后取最大值。

④对于坡地建筑,如果坡底坡顶均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分别有消防车道(贯通或设置消防回车场),并在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有防火墙分隔,可按照不同的建筑高度计算。

⑤对于住宅建筑,在室内外高差或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在1.5 m以内,底部设置自行车库、储藏室高度在2.2 m以内的情况下,方可不计该部分高度。

问题25:地面公共停车位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贴邻布置,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4.2.1条关于停车场与建筑物距离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地面公共停车场与一、二级厂房民用建筑间应退让6 m防火间距。

表12.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本表摘自《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问题26:尽头式消防车道未设置回车场;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9条关于尽头式设置消防车道回车场的规定。

【处理措施】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考虑目前我国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 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 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20 m,所以根据不同类型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一般消防车回车场场地不应小于12 m×12 m;高层建筑不小于15 m×15 m,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小于18 m×18 m。

问题27:消防车道净宽度不足4 m;消防车道净空高度不足4 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足9 m。(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关于消防车道尺寸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为保证消防车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需要,根据目前国内在役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快速通行的需要,规定消防车道除去墙柱等凸出物及梁高后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 m。

问题28:对消防车荷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对应的下部建筑结构、管道、暗沟承受荷载未做要求与明确。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第3款关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明确当地重型消防车荷载参数,补充消防救援场地及其对应的下部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能承受的荷载要求,并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

问题29:消防救援操作场地靠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过近(不足5 m),或过远(超过10 m)。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第4款关于救援操作场地靠外墙距离的规定。

【处理措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消防救援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 m,且不应大于10 m。

问题30:消防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救援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和车库出入口等。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第1款关于消防救援场地内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消防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设施,如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消防救援场地内不应设置花池、停车位、风井等设施。

问题31:建筑高度大于50 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关于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不大于50 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建筑,消防救援场地应连续布置。

问题32:建筑物与消防救援场地相对应范围内,未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或安全通道出口。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3条关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出口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在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灭火救援时,消防员一般要通过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对该层及其上、下部楼层进行内攻灭火和搜索救人。对于埋深较深或地下面积大的地下建筑,还有必要结合消防电梯设置,设置供专业消防人员出入火场的专用出入口。

问题33: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在深槽内,与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对应。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5条关于消防救援窗口的规定。

【处理措施】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位置应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对应,并应设置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问题34:人员密集的场馆等公共场所室外疏散通道宽度不满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关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人员密集的室外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 m,并应直接通向开敞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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